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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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1988年3月1日,煤炭工业部

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近几年来,为防治瓦斯事故,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重大瓦斯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水平跟不上。为了认真吸取教训,严防重大瓦斯事故,使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加强瓦斯排放管理
1.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凡因煤矿内部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肃处理。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要对机电部门进行经济制裁。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矿生产调度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有关区、队,做到有计划、有安全措施。
2.对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通风部门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与停电停风申请报告书同时提出。不编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得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量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的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3.瓦斯排放要实行分级管理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区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报矿务局备查。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局、公司备查,报煤炭部备案。
4.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二、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通风部门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掘进巷道距贯通巷道15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在贯通过程中要打超前钻孔,以保证贯通准确无误。贯通时,被贯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有监测系统的矿井迎头要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观察瓦斯浓度变化,同时在贯通前每放一次炮都要事先检查瓦斯和通风情况,而且证明已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准放下一次炮,直至贯通以后。
3.巷道贯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贯彻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局备查。参加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签字备查。
4.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要由主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向有关部门贯彻,所有参加贯彻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5.巷道贯通全过程必须由主管掘进的副矿长统一组织指挥。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队长或通风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亲临现场指挥。安监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执行情况。贯通后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风量。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工作。

三、加强掘进揭开突出煤层时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部颁布的关于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关规定。
2.在掘进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探明地质构造情况。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地区,掘进工作面距煤层20m以外,必须在石门四周外缘5m的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钻孔,探明煤层厚度及其赋存情况和瓦斯情况。要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压力在10kg/平方厘米以下方准采用震动放炮一次揭穿煤层。
3.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二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沼气涌入其它区域。
4.要采用远距离放炮。在突出严重的小井放炮时要把所有人员全部撤出,地面放炮,大矿要确定突出影响区域,并将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经过检查确认全部人员撤出后方准放炮。
5.有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在可能发生的突出的巷道的入、回风流设置一定数量的瓦斯探头,以使矿生产调度能随时观察并判别是否突出,以及突出后的强度与影响程度。
6.掘进揭开突出煤层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局(公司)备查和报煤炭部备案。
7.突出矿井必须建立躲避峒室,工人携带自救器,有条件的要建立压风自救系统。

四、防止自然发火和杜绝引爆火源
1.回采工作面采完后和不用的旧巷道都必须立即砌永久密闭及时封闭。要加强密闭管理,永久密闭必须挂牌注明密闭结构、施工时间和施工负责人。固定专人定期检查密闭和取封闭区气体进行化验分析。检查手册、检查牌板记录和井上台帐记录三对号。发现密闭压坏必须立即修理或重建。
2.回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有注浆系统的必须坚持实施采后灌浆或随采随灌和均压通风综合防火技术。
3.处理火区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局公司备查,报煤炭部备案。
4.加强机电防爆管理,坚持经常性检查,电气设备要杜绝失爆,严禁带电作业,要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因维修不善,机械摩擦出火,引爆瓦斯煤尘或者电机车杂散电流超过规定造成事故,要追究机电部门责任。
5.加强放炮管理,必须做到“一炮三检”,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全断面一次起爆;回采工作面中可以采用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五、加强非正规采煤的管理
1.正常回采的煤层严禁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对于边角残煤或回采煤柱,使用非正规采煤法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省局(公司)备查、报煤炭部备案。
2.非正规采煤法必须有可靠通风系统,足够风量,防止瓦斯积聚,冒顶撞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3.指定专人用长杆检查顶部瓦斯,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非正规采煤工作面严禁在火区下和有发火隐患的情况下采煤。
4.非正规采煤工作面炮眼的封泥量和最小抵抗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并使用水炮泥。
对以上规定,各局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加强技术管理,认真审查措施加强现场指挥,严防重大瓦斯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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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也是人!——对《徐国栋有点走火入魔了?》一文的回应

宋飞


  最近不小心进了杨子秋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dbc2d60100ephd.html),里面有一篇今年9月4日的文章标题触目惊心—《徐国栋有点走火入魔了?》!仔细看完该文,不由得发出如下感概:

一、该文称:“知道徐国栋是10多年前看过他的博士论文《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觉得观点不错。他的其他著作就没有拜读过了。最近有时在网上会转到他主办的罗马法教研室(http://www.romanlaw.cn/index.asp)。在罗马法教研室的主页下面有个论坛,叫“创造社”,不能随便注册,我也就进不了论坛看文章。不过这个论坛的文章标题是可以看的(http://www.romanlaw.cn/show.asp)。最近,徐国栋针对酒后驾驶出的事故发了不少帖子,标题如下:
  “徐国栋:就杭州爱心斑马线杀人事件致最高人民(人民两字加着重号)法院院长书:斑马线上血斑斑,法院责任要担当,乱世(特指斑马线上的)从来用重典,尽快杀掉醉驾狂。行刑之地莫他挑,斑马线上就最好。
  …………
  徐国栋:强烈要求厦门市政法机关严惩前天在胡里山炮台斑马线杀死老阿?安⑻右莸恼厥滤净??ㄒ榘次:??舶踩?锎λ佬獭!?br>
  笔者认为,以上情况基本属实。关于创造社的事情,笔者分析,这是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师生专用的。笔者和该所自去年开始,就一直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往联系。该所是“罗马法教研室”网站的创办方,作为网站管理者,拥有一些特权,是无可厚非的。就像论坛版主一样,可以对论坛的帖子设置阅读点数一样。笔者担任了葵花法律论坛的分区版主,对此深有体会。但笔者因为不是该社正式成员,因此也进不了论坛看文章。以前意大利国庆节的时候,该社还搞过一次纪念活动,视频被传到优酷等视频网站上,但一般人看不了,也是因为发布者设置了浏览权限。对于徐教授的众多留言,笔者并不感到奇怪。因为笔者也是一个性情中人。在网络上发发牢骚,应该是自由的。

二、该文称:“看到这些标题,简直不敢相信是出自一位法学研究者之手。“扬贫抑富”、“ 乱世重典”、“ 一律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判处”,这些口号哪里是理性的法律人应该喊出来的!我倒想问问徐国栋先生,这些案件的情况你了解多少?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区别你研究过没有?不分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不研究具体的案情,就喊出“ 一律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判处”、“ 建议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死刑”这样的话,这难道是严谨的学者的所作所为吗?徐国栋先生一直推崇自己的“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反对民法的“物文主义”,强调对人的保护。我想正是为了他的这一理论基础,才会不顾一切地喊出这样的口号。但是请徐先生不要忘记,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对死刑的适用应该是慎之又慎的。徐先生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挥舞死刑的大刀,难道不也是对人权的极大危害吗?徐先生痛快地为自己“人文主义”民法观摇旗呐喊的同时,恰恰是动摇了自己的理论基石,甚至是丧失了一名学者应有的风度。“

  笔者的想法如下:第一,法学家也是人,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对于一起发生在自己书斋附近的血淋淋的交通事故,难道就应该麻木不仁么?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发出几声感概的,就算语言过激也在所难免。第二,徐教授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政府官员,做学术的本来就是一个相对超脱的自由职业。第三,以上言论并非出自他的哪一篇专著,与严谨学风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第四,徐教授本来就是研究民法和罗马法的。笔者曾经向其询问对其他领域是否感兴趣,得到的回答是:“由于忙于专业研究,而这部分在我的专业领域之外,所以我顾不上关注它们“。因此,对其他部门法一时说错几句话也不奇怪。况且徐教授是不怕顶着钢盔冲锋在前的!

三、既然杨子秋提起了徐教授对几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看法。我也搜集了徐教授有关交通肇事案件的留言,结合愚见观点点评一下:

  “徐国栋:高度赞赏最高法院把酒驾杀人当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理,希望更进一步,把斑杀(以汽车在斑马线上杀人之简称)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
  ……这一段留言的发布,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出现于网络。当时,也就是2009年9月8日上午八点50多,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于是于2009年9月8日上午11时许在网上公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赞同下级法院的做法,决心要把上述酒驾杀人问题当作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态度和立场。
  “徐国栋:强烈要求厦门市政法机关严惩前天在胡里山炮台斑马线杀死老阿?安⑻右莸恼厥滤净??ㄒ榘次:??舶踩?锎λ佬 。”
  ……厦门的这起交通事故,我在网上查到的信息是:2009年8月24日晚十点五分左右,在厦门环岛路胡里山炮台公交车站边的斑马线上,一个驾驶深色(应该是红色)轿车的无良司机,将一位80岁的老人撞飞20几米后,驾车逃逸!路过的车子没有一人停下报警!这个斑马线已经数次吞噬了鲜活的生命!。但是笔者个人认为,杭州飙车案与此案非常类似,只不过胡斌是有钱人的孩子,他都定交通肇事罪,只判三年。相信厦门的这个肇事司机即使现在被人举报抓捕,也不会判死刑的。否则,同案不同判,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就成了偏袒富人的帮凶吗?
  “徐国栋:高度赞赏公安部治理酒驾的强硬措施,但千万不要以此掩盖斑马线上血斑斑的国耻。强烈呼吁斑马线上用重典,酒驾非酒驾斑马线杀人的,一律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判处,以此缓和我们日益紧张的阶级关系。 “
  ……我查到的信息是2009年8月15日人民网转引《中国青年报》的一段信息:“公安部专项行动整治酒驾 醉酒驾车一律拘留15天”。 对于酒驾非酒驾斑马线杀人的,能不能一律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判处?我国司法机关在孙伟铭案和胡斌案上所采取的不同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的那个新闻发布会,让笔者觉得这种想法至少不会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普遍认同。
  “徐国栋:就杭州爱心斑马线杀人事件致国家旅游总局局长书:请宣布杭州为不宜旅游危险城市。
  徐国栋:就杭州爱心斑马线杀人事件致温家宝总理书:阶级关系出新情,车主对面是行人。一富一贫何其明!扬贫抑富共产经。政府立场要定清,莫偏车主偏人民。
徐国栋:就杭州爱心斑马线杀人事件致最高人民(人民两字加着重号)法院院长书:斑马线上血斑斑,法院责任要担当,乱世(特指斑马线上的)从来用重典,尽快杀掉醉驾狂。行刑之地莫他挑,斑马线上就最好。
  徐国栋:胡斌案还暴露了中国刑法的一个弊端:对于这样邪恶的驾车者,竟然没有同时判处终身禁驾!因为禁驾还未上升为我国刑法的主刑之一,还在《道路交通事故法》的行政规章的圈子里徘徊,而且禁驾的唯一理由还只是事故后逃逸。强烈要求判处胡斌这类歹徒终身禁驾,不要让这样的恶狼有机会配上咬人的工具,强烈要求修改刑法,增加终身禁驾的刑罚,以符合我国私家车日益不良增长的现实。
  徐国栋:为胡斌入狱未剃光头而剃平头感到诧异!难道有钱就有头发?”
  ……徐教授所提及的“杭州爱心斑马线杀人事件”,百度百科上陈为:“中国大陆媒体称为杭州飙车案或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同时也被中国大陆网民称为欺实马事件(音同70码,取欺负老实人之意)。”事情简介如下: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车撞飞,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0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这个案件的判决引起许多网友的争议。
  写了这些,感觉还有很多没说完的话。还请大家指正!

2009年10月15日草,2009年10月18日成

作者简介:宋飞,1980 年 12 月 11 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上述各方面的具体协议达成后,在双方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下,将由中国和津巴布韦的政府机构,公共团体机构或由被缔约双方指派的私人公司或组织执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和文化专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 仲 方        津加伊·穆通布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