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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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9号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决定抗诉后,有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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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属于地方级部分应列为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的请示》(哈国税计字〔1996〕第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国税发〔1996〕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管(不含代征)与
考核相一致的原则,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由国税局负责统计和计划考核。对其他各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亦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均简称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事务公告如下:

自200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备案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