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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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把两国间的边界建设成为一条永久、和平和稳定的边界,决定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以有关目前中越边界的历史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越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了边界问题,并重新确定了两国间的陆地边界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线走向自西向东确定如下:
第一界点在十层大山(宽罗珊山)1875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203米高程点以南约2.00公里,越南境内1439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2.30公里,越南境内1691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3.70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边界线沿注入中国境内的整康河上游诸支流与注入越南境内的楠莫非河、楠沙河上游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北偏东北转东行,经1089米高程点、1275米高程点、1486米高程点至1615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大体向北转东北行,经1221米高程点至1264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南行至124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向东北行,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塔糯河(南那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256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0.80公里,越南境内1369米高程点西南约0.70公里,越南境内1367米高程点西北约0.87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边界线顺塔糯河(南那河)向北转东北行至该河与楠马河(打罗匹马河)汇合处,然后继续顺河向北行至该河与李仙江(黑水江)汇合处,再顺李仙江(黑水江)向东行至该河与小黑江(南辣河)汇合处,然后溯小黑江(南辣河)行,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小黑江(南辣河)与南辣比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620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0.50公里,中国境内1387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4.40公里,越南境内978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1.87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向西北行至1933米高程点,然后沿注入中国境内的折东河、哈罗倮巴、大头倮巴、莫乌倮巴、纳帮河、隔界河、打罗河、南布河、小翁邦河、荞菜坪河、南晏河、金水河上游诸支流与注入越南境内的楠拉弗河、楠拉薪河、楠西露河、楠首河、楠柯莫河、楠哈使河、楠哈尼河、楠西龙河、楠哈河、楠涅河、楠朗展河、楠莫河上游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1690米高程点、1975米高程点、1902米高程点、2121米高程点、2254米高程点、2316米高程点、1831米高程点、3074米高程点、2635米高程点、2199米高程点、2133米高程点、2002米高程点、1800米高程点至151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行至一无名高地,再沿山梁向东行,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隔界河(南列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45米高程点东南约2.90公里,中国境内1318米高程点西南约1.62公里,越南境内1451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2.05公里。
从第四界点起,边界线顺隔界河(南列河)大体向东北转西北行至该河与南那河汇合处,然后顺南那河向东南转东行至该河与藤条河(南拱河)汇合处,再溯藤条河(南拱河)大体向东北行至该河(芬胡河)源头处,然后沿一小沟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小沟与山脊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2392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0.45公里,中国境内2361米高程点以西约1.50公里,越南境内2283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0.62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南行至2413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境内三岔河、太阳寨河、漫江河、五台河、石洞河、平河、中良河和岔河与越南境内达保河、探天河、掉意河、楠仑河和楠兰河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2468米高程点、3013米高程点、2539米高程点、2790米高程点,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2836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2510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3.05公里,越南境内2381米高程点以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2531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3.00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西南行至靠近越南境内2546米高程点东北鞍部一点,然后沿沟向东南行至红岩河(龙保河)源头处,再顺红岩河(龙保河)及其下游大体向东北行至该河与红河汇合处;自此,边界线顺红河向东南行至红河与南溪河(那施河)汇合处,然后溯南溪河(那施河)大体向东北行至南溪河(那施河)与坝吉河(坝结河)汇合处,再溯坝吉河(坝结河)、八字河大体向北行至该河与一无名支流汇合处,然后溯该无名支流向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无名支流中,位于中国境内595米高程点东北约1.20公里,中国境内463米高程点以东约0.65公里,越南境内614米高程点西北约2.00公里。
从第七界点起,边界线离河向东北行至143米高程点,然后向东北跨过一沟后接山脊向北行,经604米高程点、710米高程点、573米高程点、620米高程点、833米高程点、939米高程点、1201米高程点至918米高程点,再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1158米高程点、1077米高程点、997米高程点、1407米高程点、1399米高程点、1370米高程点、1344米高程点、1281米高程点、1371米高程点、1423米高程点、1599米高程点、1528米高程点、1552米高程点、1372米高程点、1523米高程点、1303米高程点至984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大体向南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戈索河(青河)与其西侧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1346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3.82公里,中国境内1596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2.27公里,越南境内1521米高程点以东约3.85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边界线顺戈索河(青河)大体向南行至该河与斋河汇合处,然后溯斋河大体向东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斋河与小白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1076米高程点以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1031米高程点东北约2.00公里,越南境内1424米高程点以东约2.95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741米高程点至1326米高程点,然后沿注入中国境内的小白河诸支流与注入越南境内的斋河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1681米高程点、1541米高程点、1716米高程点、2002米高程点、1964米高程点、大岩洞山顶至1804米高程点;自此,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1623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境内小白河与越南境内楠双河间的分水岭向东北行,经1638米高程点至1661米高程点,再沿沟向东北行至河坝小河中,然后顺该河行至与另一支流汇合处,再离河接山脊向西偏西北行,经1259米高程点,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一山脊上,位于中国境内1692米高程点以东约0.90公里,中国境内1393米高程点以南约2.10公里,越南境内1461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25公里。
从第十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94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东北转东行,经1060米高程点,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南北河(倒河)与戈街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982米高程点东南约1.50公里,中国境内906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15公里,越南境内841米高程点东北约0.70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边界线顺南北河(倒河)行至该河与南江河(那居河)汇合处,然后溯南江河(那居河)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南江河(那居河)与其西北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986米高程点东南约1.40公里,中国境内858米高程点以西约0.80公里,越南境内1151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2.80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1071米高程点至1732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转北,再向东北行,经1729米高程点、2071米高程点、1655米高程点、1705米高程点、1423米高程点,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060米高程点东南约0.70公里,越南境内993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55公里,越南境内1044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15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边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东行至距1422米高程点西南约70米处,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距1422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90米处分水岭上一点(红线与分水岭之间7700平方米的区域属于中国);自此,边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大体向东行,经1397米高程点、1219米高程点、657米高程点、663米高程点至该高程点东南一无名高地,然后沿沟向北行至那拉河,再顺该河向东北行,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那拉河与盘龙江(泸江)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187米高程点以东约0.65公里,越南境内922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3.20公里,越南境内183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0.50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428米高程点至中国境内1175米高程点和越南境内1169米高程点间鞍部,然后沿山脊大体向北转西北行,经1095米高程点、1115米高程点、1022米高程点、1019米高程点、1094米高程点、1182米高程点、1192米高程点、1307米高程点、1305米高程点、1379米高程点至1397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大体向北行,经1497米高程点、1806米高程点、1825米高程点、1952米高程点、1967米高程点、2122米高程点、2038米高程点,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09米高程点以东约1.55公里,中国境内2289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70公里,越南境内1558米高程点西北约2.90公里。
从第十五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2076米高程点,跨一小河后至一无名高地,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1887米高程点、1672米高程点至1450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大体向南转东,再向北转东北行,经1438米高程点、1334米高程点、716米高程点、1077米高程点,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592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26米高程点东南约3.25公里,中国境内1521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05公里,越南境内1079米高程点以北约2.40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北行,经1578米高程点、1503米高程点、1493米高程点、1359米高程点、1342米高程点、1296米高程点至606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向北偏西北转东北行,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八布河(棉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82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1.70公里,越南境内654米高程点西北约3.30公里,越南境内138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4.10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79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北行,经998米高程点、1096米高程点、1029米高程点、1092米高程点、1251米高程点至1132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1628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东北行,经1647米高程点、1596米高程点、1687米高程点、1799米高程点、1761米高程点、1796米高程点,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156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701米高程点东南约0.70公里,中国境内1666米高程点西南约1.55公里,越南境内1677米高程点以北约0.90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偏东南转东北行,经1771米高程点、1756米高程点、1707米高程点、1500米高程点、1683米高程点、1771米高程点、1651米高程点、1545米高程点、1928米高程点、1718米高程点至1576米高程点,然后向西北跨两沟,经1397米高程点接山脊向西北转东北行,经1748米高程点至1743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向东转北偏东北行,经1806米高程点、1650米高程点、1468米高程点、1516米高程点、1344米高程点、1408米高程点至该高程点西北一无名高地,然后沿山脊向东北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普梅河(儒桂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464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30公里,中国境内1337米高程点以南约1.20公里,越南境内1477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60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边界线顺普梅河(儒桂河)大体向东北转东南行,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普梅河(儒桂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443米高程点以南约2.85公里,越南境内1080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5.20公里,越南境内1062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30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北行至801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约2400米至1048米高程点,再向东南跨沟后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转东北行,经1122米高程点、1170米高程点、1175米高程点至1641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西北跨沟接山脊向北偏东北行,经1651米高程点、1538米高程点,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1697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660米高程点东南约1.80公里,中国境内1650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2.40公里,越南境内1642米高程点以北约1.8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东南行至1591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南偏东南行,经1726米高程点、1681米高程点、1699米高程点至1694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向东南行,经1514米高程点、1486米高程点至1502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南转东南行,经1420米高程点、1373米高程点、1365米高程点至越南境内138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一无名高地;自此,边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北行至一小山包,然后以直线继续以同一方向行,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颜洞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336米高程点东南约1.30公里,中国境内956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1.22公里,越南境内1255米高程点以北约2.45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边界线顺颜洞河向东北行,然后离河经888米高程点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转南偏西南行,经1091米高程点、越南境内1280米高程点以东一无名高地、1288米高程点、1282米高程点、1320米高程点、1212米高程点、1218米高程点、1098米高程点、1408米高程点至1403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转东南行,经1423米高程点、1378米高程点至451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东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谷棒河)中,位于中国境内723米高程点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962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3.10公里,越南境内680米高程点西北约2.55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沿沟向东行,然后沿山脊南侧或山脊上的路大体向东行,经914米高程点、962米高程点、901米高程点至982米高程点,再沿坡向东北接山脊大体向东行,经819米高程点、877米高程点,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779米高程点东南约2.00公里,越南境内1418米高程点以北约1.15公里,越南境内783米高程点东北约1.53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向北偏西北转东南行,经1212米高程点、1506米高程点、1489米高程点、1461米高程点至921米高程点,然后向东偏东南穿过一无名河(魁荣河)后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1265米高程点、1191米高程点、1301米高程点,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在百南河(根河)中,位于中国境内936米高程点以南约1.45公里,中国境内755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0.65公里,越南境内798米高程点以北约1.70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南行至90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1196米高程点、越南境内1377米高程点北偏西北一无名高地、1254米高程点、1297米高程点、1274米高程点、1262米高程点、994米高程点、1149米高程点、越南境内1302米高程点以东一无名高地、1013米高程点、1165米高程点、829米高程点,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02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893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1272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50公里,越南境内1117米高程点东南约1.65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向东南行至662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东行约500米至一无名高地,再沿山脊大体向北转东偏东北行,经934米高程点、951米高程点至834米高程点,然后沿沟向东偏东北行,穿过一无名河(那汀河)后接山脊行,经824米高程点至104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和沟向东南行,穿过一山梁后沿沟向东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那怡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48米高程点东南约1.10公里,越南境内1334米高程点西北约2.65公里,越南境内772米高程点以东约1.05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沿沟接山脊向东偏东北行至706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北转东偏东南行,经807米高程点、591米高程点、513米高程点、381米高程点至371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行至平孟河(百岩河)中,然后溯该河向北行约200米,再离河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591米高程点、722米高程点、818米高程点、706米高程点、890米高程点,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917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955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90公里,中国境内943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1.75公里,越南境内668米高程点西北约1.55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790米高程点、803米高程点、601米高程点、524米高程点、934米高程点、中国境内1025米高程点以南一无名高地、871米高程点、964米高程点、中国境内855米高程点以南一无名高地、978米高程点、949米高程点至82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坡向东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在89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47米高程点西南约2.45公里,越南境内1060米高程点西北约1.05公里,越南境内1007米高程点东北约1.50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沿中国境内1073米高程点南侧山坡向东行至1077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转东南行,经1104米高程点、1115米高程点、1073米高程点、942米高程点、832米高程点、1068米高程点、1066米高程点、1066米高程点、1030米高程点、1028米高程点、982米高程点、1021米高程点、826米高程点、911米高程点,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在一小路上,位于中国境内833米高程点以南约1.80公里,越南境内770米高程点以西约1.40公里,越南境内764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0.75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北行,穿过一无名河后至715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一公路南侧和东侧向东转北偏东北行,穿过中国通往越南的一公路,再沿中国境内903米高程点西南侧山坡接山脊向东南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在67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976米高程点西南约0.80公里,越南境内82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0.60公里,越南境内770米高程点东北约0.90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955米高程点至710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940米高程点至780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北行,经780米高程点至625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向东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巴望河(北旺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22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05公里,越南境内792米高程点西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808米高程点东北约0.85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大体向东转东北行,经890米高程点、667米高程点、906米高程点、691米高程点、854米高程点、884米高程点、701米高程点、884米高程点、783米高程点、619米高程点、856米高程点、591米高程点、907米高程点、651米高程点、580米高程点、785米高程点、925米高程点、950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难滩河(魁穿河)中,位于中国境内965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1.30公里,中国境内685米高程点西南约1.10公里,越南境内922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0.65公里。
从第三十三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向东北行,经612米高程点至624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521米高程点、725米高程点、845米高程点、825米高程点、755米高程点、726米高程点、516米高程点、735米高程点、902米高程点、764米高程点、573米高程点、693米高程点、627米高程点,至第三十四界点。该界点在505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655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65公里,越南境内791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632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0.80公里。
从第三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878米高程点至850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东北行,经837米高程点、758米高程点、712米高程点、492米高程点、695米高程点、449米高程点至624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大体向东偏东南转西南行,经731米高程点、737米高程点、805米高程点、866米高程点、752米高程点、605米高程点、815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794米高程点以西约0.45公里,越南境内709米高程点东北约2.90公里,越南境内782米高程点以南约1.10公里。
从第三十五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归春河中,然后顺归春河大体向东南行,至第三十六界点。该界点在归春河中,位于中国境内613米高程点西南约0.50公里,中国境内589米高程点以西约1.05公里,越南境内660米高程点东北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六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597米高程点、653米高程点、560米高程点、367米高程点、629米高程点、717米高程点、685米高程点、746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七界点。该界点在62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92米高程点西南约1.90公里,中国境内640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50公里,越南境内665米高程点以东约1.80公里。
从第三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转西偏西南行,经336米高程点至一无名高地,然后沿山脊向东南行至一鞍部,再沿沟向西南行至一无名河头处,然后顺该无名河向西南行,再离河向西南行,经348米高程点至一鞍部,然后向西穿过一凹地,至第三十八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630米高程点以西约1.00公里,越南境内685米高程点东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723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0.95公里。
从第三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西南行,经635米高程点、656米高程点,穿过一无名河(洛河)后,经627米高程点至中国境内723米高程点西北侧一无名高地,然后向南偏东南行,经412米高程点接山脊大体向南行,经727米高程点、745米高程点、664米高程点、487米高程点、615米高程点、473米高程点、586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一小路上,位于中国境内660米高程点西南约1.10公里,中国境内612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30公里,越南境内682米高程点东南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303米高程点至55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西南行,经591米高程点、521米高程点至一无名河中,再顺该河向西南行至该河与另一无名河汇合处,然后离河接山脊大体向西北转西南行,经602米高程点、657米高程点、698米高程点、565米高程点,至第四十界点。该界点在巴望河(北旺河)中,位于中国境内512米高程点西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689米高程点东北约3.05公里,越南境内529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2.06公里。
从第四十界点起,边界线顺巴望河(北旺河)大体向南行至该河与平江汇合处,然后溯平江大体向西北行,至第四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平江中,位于中国境内469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345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1.45公里,越南境内202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05公里。
从第四十一界点起,边界线离河向西行至153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西南转南行,经332米高程点、463米高程点、404米高程点、544米高程点、303米高程点至501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向东转南行,经255米高程点、259米高程点至472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向东南转西南行,经600米高程点、552米高程点、550米高程点、530米高程点、323米高程点、514米高程点至越南境内597米高程点东南一无名高地,再沿山脊向西南跨一沟后,沿越南境内658米高程点东南侧山腰大体向西行至628米高程点;自此,边界线沿山脊向南行,经613米高程点、559米高程点至山脊上一点,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四十二界点。该界点在417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56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85公里,越南境内586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70公里,越南境内494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10公里。
从第四十二界点起,边界线向东北行至一无名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行至另一无名高地;自此,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567米高程点、506米高程点、517米高程点、534米高程点、563米高程点至542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570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南转南行,经704米高程点,至第四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中,位于中国境内583米高程点以南约1.10公里,中国境内561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0.87公里,越南境内565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0.80公里。
从第四十三界点起,边界线顺一无名河向东南行约500米,然后离河向东行,跨一山梁后至一沟,再向南偏东南行至上述河中,然后顺该河向南行至该河与另一支流汇合处,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632米高程点、637米高程点,至第四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一防火道上,位于中国境内943米高程点西南约0.56公里,中国境内710米高程点以西约2.30公里,越南境内666米高程点以北约0.50公里。
从第四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其中经防火道地段沿防火道中心线行),经637米高程点、383米高程点至324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向南偏西南行至一无名河(魁栏河)西侧支流中,再顺该无名河向南行,至第四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无名河(魁栏河)中,位于中国境内322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293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90公里,越南境内323米高程点东南约1.42公里。
从第四十五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偏东南行至245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南行至平而河(奇穷河)中,再溯平而河(奇穷河)大体向西南行,至第四十六界点。该界点在平而河(奇穷河)中,位于中国境内270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45公里,越南境内185米高程点东北约0.55公里,越南境内293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22公里。
从第四十六界点起,边界线离河向南接山脊行至26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西南转东南,再向南行,经303米高程点、304米高程点、321米高程点、284米高程点,至第四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两无名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251米高程点以西约1.20公里,越南境内313米高程点以北约1.65公里,越南境内329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0.85公里。
从第四十七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南行,经中国境内255米高程点西南侧接山脊大体向南行,经281米高程点、357米高程点至344米高程点,穿一无名河后沿坡接山脊行,经428米高程点至409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南行至613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四十八界点。该界点在71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832米高程点西南约2.50公里,中国境内836米高程点以西约1.65公里,越南境内658米高程点以东约2.44公里。
从第四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至852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695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西南转南行,经702米高程点、411米高程点,穿过一路后经581米高程点,至第四十九界点。该界点在549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57米高程点西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436米高程点以东约1.10公里,越南境内511米高程点东南约1.45公里。
从第四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转东北行,经359米高程点、364米高程点、406米高程点,至第五十界点。该界点在61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730米高程点以南约1.80公里,越南境内618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2.30公里,越南境内395米高程点以北约0.90公里。
从第五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北偏东北行至越南境内634米高程点以西一无名高地,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758米高程点至742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540米高程点、497米高程点、381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魁傣河)中,位于中国境内386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0.75公里,中国境内411米高程点西南约0.60公里,越南境内388米高程点东北约0.60公里。
从第五十一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451米高程点、427米高程点至475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499米高程点、506米高程点、511米高程点、475米高程点、477米高程点、483米高程点、486米高程点至438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五十二界点。该界点在392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356米高程点东南约1.65公里,中国境内408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2.70公里,越南境内389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10公里。
从第五十二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396米高程点、402米高程点、351米高程点、361米高程点、494米高程点、476米高程点、387米高程点、432米高程点、444米高程点、389米高程点、488米高程点、480米高程点、347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三界点。该界点在24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328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1.05公里,中国境内331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75公里,越南境内31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00公里。
从第五十三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西南行,经401米高程点、398米高程点、409米高程点、498米高程点、509米高程点、425米高程点、456米高程点、404米高程点、475米高程点、502米高程点、721米高程点、704米高程点、939米高程点、1282米高程点至1358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向南转东南行,经851米高程点、542米高程点,至第五十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545米高程点以南约1.50公里,越南境内473米高程点以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632米高程点以东约1.70公里。
从第五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370米高程点、344米高程点、366米高程点、337米高程点至435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401米高程点、440米高程点、351米高程点、438米高程点、470米高程点、612米高程点、640米高程点、651米高程点、534米高程点、525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五界点。该界点在523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28米高程点以西约1.14公里,越南境内480米高程点以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551米高程点东南约1.80公里。
从第五十五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东偏东南行,经506米高程点、577米高程点、670米高程点至788米高程点;自此,边界线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转东南行,经870米高程点、825米高程点、894米高程点、855米高程点、736米高程点、706米高程点、1029米高程点,至第五十六界点。该界点在705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913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2.20公里,越南境内861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00公里,越南境内863米高程点以东约1.80公里。
从第五十六界点起,边界线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652米高程点、975米高程点、875米高程点、835米高程点、1150米高程点、1082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七界点。该界点在882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265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95公里,中国境内1025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2.20公里,越南境内638米高程点东北约3.55公里。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西南行至与一沟交接处,然后沿沟向南偏东南行至一无名河(才万河)中,再顺该河及其下游那沙河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那沙河与东面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320米高程点以西约2.45公里,越南境内423米高程点以东约0.95公里,越南境内447米高程点以南约0.75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溯上述东面支流行至该支流与一河(同谟河)汇合处,然后溯该河(同谟河、比劳河、高烂河)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两无名河(高烂河、派娄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602米高程点以西约1.00公里,越南境内1052米高程点以北约2.10公里,越南境内600米高程点以东约0.57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溯一无名河(高烂河)向东南行,然后离河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越南境内960米高程点以北一无名高地,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110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94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95公里,中国境内683米高程点西南约2.65公里,越南境内1156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2.10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梁向东北行至一沟,然后沿沟大体向东北转东偏东南行至加隆河上游一支流处,再顺该河向东偏东北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加隆河与北仑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224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117米高程点西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561米高程点东北约2.20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边界线顺北仑河(嘎隆河、北伦河)主航道中心线行至其终点,接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海基线的衔接点。
条约附图上以河为界地段的红线两侧的岛屿、沙洲已按红线确定归属。
本条所述两国陆地边界用红线标绘在经双方共同确定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在边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面积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上述地图附在本条约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准确位置由三国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条约第二条所述的中越边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间的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除非本条约已作明确规定,第二条所述中越边界线,以河流为界地段,非通航河流沿水流或主流中心线而行,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水流或主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的准确位置,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待缔约双方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依据是中水位时的水流流量。确定主航道的主要依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改变边界线走向,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越边界线位置和岛屿、沙洲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界线勘定以后,在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沙洲,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沙洲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决定成立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地确定本条约第二条所述中越边界线,实施勘界工作棗确定山脊线、分水岭、水流或主流中心线和主航道中心线以及其他边界线的准确位置,明确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共同树立界桩,起草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包括界桩位置登记表,绘制体现全部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的议定书详细附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一经生效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议定书详细附图即取代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联合勘界委员会将于本条约生效后立即开始工作,并在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及其详细附图签订后终止活动。
第七条
在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及其详细附图生效后,缔约双方应签订关于两国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或协定,以取代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第八条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唐家璇 阮孟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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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

于朝

关键词:证据 司法鉴定 文检 笔迹鉴定

案例:《检察日报》2002年4月17日第8版,以《打工妹被“鉴定”为小偷》为题,报道了湖北打工妹李钱英的一段不平常经历:1999年7月,李钱英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条的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是李钱英所写”。公安机关依据该结论决定将其劳动教养一年半。李钱英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提取检材的程序提出置疑,法院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与原告填写的一张万事顺卡取款凭条为一人所写”。法院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判决。后李钱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组织公、检、法共同组成5人专家小组再次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的字迹不是李钱英所书写”,据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决定和一审判决。
这一案例涉及到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问题,此类鉴定争议案件媒体曾作过不少报道。一些专家也从改革我国鉴定体制角度,对如何防止和处理这类争议作过一些探讨。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完全是鉴定水平和鉴定机制问题,而是“字是谁写的”问题能否作为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解决。这个问题既涉及到笔迹鉴定原理,也涉及到诉讼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因错误结论误导错案而给诉讼机关案件、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

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
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

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再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专家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摹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也许有人不同意上述对鉴定原理分析,认为前述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的两个假定在实践中也有不成立的例子。既然“字是谁写的”假定可以举例否定,那么,书写习惯同一认定中的两个假定也可以举例推翻。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任何司法鉴定的假定在实践中都有不具备的情形。比如,所谓“字不成型”时(较稳定的书写习惯尚未形成时),其字迹特征也就缺乏特定性;人们在长期的书写中也会改变一些书写习惯。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对“字不成型”的情形笔迹鉴定专家可以从样本检材的字迹中分析得出,从而以不具备鉴定(假定)条件为由拒绝鉴定;为了避免因书写习惯的改变而可能造成的鉴定失误,笔迹鉴定专家也会要求送检人提供相同时期的比对样本,没有同时样本的,笔迹鉴定专家也会拒绝鉴定。这说明虽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违反假定的情形,但这种情形是可以被笔迹鉴定专家所认识,并对不具备假定条件的情形不予鉴定,所以,这些情形的存在并不影响书写习惯假定的设定和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但是,“字谁写的”问题鉴定原理中所追加的“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就不同了,笔迹鉴定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利用检验技术来普遍排除书写人无长期临摹的情形,因而这一假定不具有普遍性的前提,所以不能成立。

三、“字是谁写的”问题的判定归属

根据前述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但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所写”的问题。司法实际工作中,诉讼机关大都不是将“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这一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来解决,而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解决“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问题。实践中,从笔迹鉴定权威,到一般笔迹鉴定专家对“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要求来着一概不拒,统统给予解决。为什么?这里有两个原因:
一则,从科研情况看,笔迹鉴定问题实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却不多见。可见,笔迹专业的学者们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投入不多,因而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作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缺乏研究,很容易承认实践中的一些尚未进行理论推敲的做法。
二则,受传统诉讼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把“字是谁写的”这一本应由案件承办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下同)研究的法律事实问题作为专门性问题看待,似乎不解决“字是谁写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就无法断案。
从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来源看,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提供认定书写习惯同一(或不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其他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非结论性证据)则应当由证人、书证资料和视听资料的保管人提供,只有当笔迹鉴定结论及非结论性证据均被提供后,才能证实“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书写事实;从证据获取途径看,笔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获取,且均由案件承办人员对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才可以根据这些证据确认书写事实。因此,书写事实的认定需要一系列诉讼权力的行使才能得出结论,而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依法只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只有案件承办人员才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力。所以,无论是从证据的形成还是法定诉讼程序看,“字谁写的”问题都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笔迹鉴定专家无权确认。换句话说,从诉讼权力角度讲,书写事实的判定是行使诉讼权力的范畴,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力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笔迹鉴定专家的越俎代庖,案件承办人员在涉及到“字是谁写的”问题时常常出现一些诉讼错误。例如:侦查人员会因笔迹鉴定专家已经解决了“字是谁写的”问题而不再注意收集被怀疑人有无书写时间、书写工具和书写能力方面的证据;而法官也会不刻意要求检察官或当事人提供这类证据,甚至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这类证据也不予理睬(如开篇提到的案例)。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过分依赖此类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是部分涉及书写事实案件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专家在诉讼中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既缺乏科学依据也不符合诉讼法律关系,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予以纠正。笔迹鉴定专家可以回答“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至于“字是谁写的”问题当由案件承办人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50002)


关于继续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继续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向灾区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为伤员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紧急下发了《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1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个别捐赠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已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避免了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规范捐赠行为,确保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扎扎实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配合做好供应保障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尤其是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等的质量安全;加大对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充分发挥药品快检技术的作用;要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监督;要加强对灾区已营业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杜绝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

  二、捐赠人应按照灾区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目录,有针对性地进行捐赠,并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证明有合法来源,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捐赠接收机构和组织加强联系,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查验(重点查验来源、品名、批号、数量、流向等重要信息)、留样,必要时进行抽验,严把质量安全关。未经查验的,绝不允许发往灾区。

  四、境外机构、组织和企业有捐赠意向的,可事先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的,应提供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由指定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方可使用。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捐赠”和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日常监管,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以实际行动确保抗震救灾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