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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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0年8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55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马寅初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天 宝   韦国清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迪秋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邓初民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朱蕴山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罗庚   向仲华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伯承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世友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冷西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沙千里
  沈雁冰   宋 平   宋任穷   宋庆龄(女) 张文裕
  张正桃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劲夫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爱萍   张鼎丞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中伟   陈玉娘(女) 陈丕显   陈再道   陈伟达
  陈此生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乎加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罗青长   罗叔章(女)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岳美中   金如柏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赵永焕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乔木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倪谷音(女) 徐健生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粟 裕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雍文涛
  蔡 畅(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 政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彭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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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对于通用名在附表所列品种,剂型不在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我委未定价药品,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将我委发改价格[2011]440 号文件附表一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 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2910075.pdf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37756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4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需要修改的八个收费项目文件的具体修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中附件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第七条全条内容取消,同时核减收费标准,将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改为:“钢质渔业
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90%收费。”第三条第三款改为:“非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72%收费。”原附件一第八至十条依序改为七至九条。
二、农机监理规费。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中第十条改为:“十、农机监理费和农机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对地方制定农机监理费作如下规定:第一、取消安全宣传教育收费;第二、取消对柴油座机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监理收费;第三、农机事故处理费收取范围只限于重大和特大农机事故;第四、取消农机监理费的层层上解部分,并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三、乡镇企业管理费。取消从地方集中上缴农业部1%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并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附件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
1.删去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后“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的字样。
2.第三条改为:“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总额,以不超过0.5%的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个别经济不发达地区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但不能超过0.7%。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物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及管理部门人均管理费水平严格掌握,尽量减轻企业负担。随着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要逐步降低提取比例。”
3.第五条第一款改为:“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且乡镇企业投资所占比例在51%以上(含51%)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给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企业投资比例在49%以下的,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上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管理费=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占联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4.增加第十条,规定为:“经过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5.原第十条顺延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其开支状况等,核定预算予以核拨。”
6.原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依次顺延为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规定的这三项收费上缴部分,主要直接用于洄游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对虾资源增殖放流等生产性开支,故可以保留,按原规
定继续执行。
五、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检疫费。取消省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从防疫收入中提取平衡调剂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涉及的文件,除修改部分按本通知执行外,其他部分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199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