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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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95元和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125和731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525元和771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06570081324690.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0657008177796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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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市信息中心:

现将《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内卜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和机要处负责公文信息资料的提供,其它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审核把关,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依申请的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受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网上申请受理。市政府已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工作平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醒讯号,应及时查看并进行登记。能随时作出答复的随时答复,不能随时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二)信函(包括传真件)申请受理。收到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附件4)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三)来访申请受理。申请人专程来访,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谈,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第六条依申请的审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6. 2),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依申请的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附件6.1)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申请的内容,交由秘书处、机要处或者其它相关处室提供信息资料。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附件5),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将《申请表》、拟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复制件附后,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能直接核实明确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简单程序处理:由经办人提交保密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答复。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较复杂,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示,按程序转送相关处室处理。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①属于应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要提供相关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④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⑤申请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说明理由。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政府内部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说明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提交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送交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和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将申请材料、《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七)申请人对本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处室会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费用收取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申请收费数额及缴费地点应在信息提供《告知书》中一并告知。提供信息时应验明缴费凭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流程(略)

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办理流程(略)

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略)

5.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略)

6.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附件6. 1,附件 6. 2,附件6. 3,附件6. 4,附件6. 5,附件6. 6,附件6. 7,附件6.8,附件6. 9,附件6. 10、附件6. 11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
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
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
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
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
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
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
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
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
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服务中心进行统
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服务中心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
工作规范;
  (三)协调处理进驻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四)监督进驻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五)组织推动口岸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效、便捷的原则,组织有关行政
部门在服务中心为国际贸易、航运业务当事人提出的业务申请、
行政审批申请等进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第七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电子平台,完善国际贸易网
络系统,逐步实现国际贸易、航运业务电子交易、数据交换功能。
利用电子平台实行异地报关,为周边地区及广大腹地提供服务。
  第八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协作,逐步实现
口岸信息建设的统一协调、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和通关物流数据
的集中处理,推动电子口岸的建立与完善。电子口岸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第九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推动电子政务
的发展。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联络与交换,及
时将本部门业务信息通过信息交换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制
定本部门进驻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与其他部门
之间的协作,及时沟通,完善通关模式及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办理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本部门作出的业务办理时限等各项承
诺,接受业务申请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对业务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场能够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
场更正。
  第十三条 在服务中心设专门窗口受理业务申请人提出的业
务预约,对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承诺予以办理。
  对于异地业务通过服务中心电子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进驻
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设立外地企业通关绿色通道,设专门
窗口受理外地企业通关业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
办理,并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支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对在属地有关行政部门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
在服务中心备案后享受其在属地辖区内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进驻服务中
心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依程序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对业务申请
进行分类管理。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有关业务办
理手续。
  第十七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在办理船舶检验业务
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
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核准,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
实行快速检验、放验。
  第十八条 对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信得过”船舶,在服务
中心实行网上报关、网上报检、网上预检,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船方提供的船舶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九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
关规定对船方及其雇员出入境及境内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部
门作出的各项承诺的,业务申请人有权提出质疑,有关部门应当
在2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服务应急协
调值班室,并公布专线电话,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保证
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畅。
  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
要求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应当安排人
员轮流值班。
  第二十二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进驻单位召开联席会
议,通报信息,协调争议,解决问题。
  遇有紧急情况,市口岸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进驻单位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岗位职
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其他进驻单位应当公开其业务
信息及收费标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国际贸易与航运人才交流信息
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内外主要口岸城市、科研院所及企业人才信
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要
求的相应资质,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进行服
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设立保障机构,负责进驻单位的工
作保障、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等工作。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
统一拨付,市口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咨询服务窗口,解答业务咨
询和提供服务导向。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向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专门受
理业务申请人的投诉,并将投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定期
对进驻单位的工作效率、业务办理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
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在服务中心内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进驻单位的
上级或主管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对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可以向进驻单位的
上级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进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务,遵守服
务中心内的各项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人
员的岗位责任,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法
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三条 业务申请人对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三十四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口岸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
向其派驻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有违反业务规定行为
的,或者违反服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由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
取消其在服务中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资格。
  对中介机构的处理,应当及时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