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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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税[1996]100号

1996-12-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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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生效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以及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案件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案件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办案。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实施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统一受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案件,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授权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案件监督工作机构)办理。
第七条 案件监督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和控告,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交由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并限期报告结果;
(二)交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复查,并限期报告结果;
(三)就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对监督工作机构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方式,有关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对案件监督工作机构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在九十日内报告,但法律对办案期限另有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报告。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司法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列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处理明显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判决的;
(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案件监督工作机构提请讨论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的案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将有关案件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三)对案情重大或者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提出议案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案件监督工作机构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案件监督的议案、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听取和审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二)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的专门调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可以调阅案卷和证据材料;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有关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提供情况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和作虚假报告,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
(三)干扰、阻碍案件监督工作或者袒护包庇违法人员;
(四)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同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免去或者撤销由其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的职务,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机关应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关于案件监督的决议、决定被认为不适当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29号)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一款,把第六条第二款并入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实施监督”。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统一受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案件,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授权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案件监督工作机构)办理”。
三、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9年11月28日
经济刑法研究综述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曾明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并逐渐成为主流犯罪。人们对经济犯罪的预防或惩治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当前有必要对迄今为止我国对经济刑法的研究进行基本总结,由此从宏观上认识其中尚且存在的基本问题,并且把握将来应当发展的基本方向,以期促进中国大陆经济刑法的研究早日走向成熟。本文拟从中国大陆学者专家(这里包括学者型实务专家)对外国经济刑法研究和对国内经济刑法研究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大陆学者专家对外国经济刑法的研究

  从研究内容看,对经济刑法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混合型,即其内容与其他犯罪的研究内容混合在一起(如刑法教科书中分散于各章节中的个罪内容);另一种是独立型,即经济刑法的研究内容自成体系或者相对独立(如关于经济刑法的著作或者论文)。为了使本研究能够突出重点,以及反映该类研究的基本特点,此处有关外国经济刑法的研究综述仅限于对独立型研究成果的评述。

  (一)研究现状概述

  1.研究成果的数量概览

  (1)著作类:

  ①个人专著。此类著作目前至少有3部:《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王世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王文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欧洲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以欧盟、英国和意大利为视角》(王文华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

  ②合著(含主编、集刊等著作)。目前可以收集的此类著作至少有8部:《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周密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国际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与防范》(赵凤祥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金融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杨诚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田宏杰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金融犯罪惩治规制国际化研究》(顾肖荣、倪瑞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这是第四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的成果,其中有被翻译的论文);《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刘明祥、冯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跨国经济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穆伯祥、王勇民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顾肖荣等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③译著和编著。此两类相关著作目前极为少见。译著目前主要有金光旭翻译的《经济刑法》([日]芝原邦尔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即使如此,金光旭先生其实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大陆学者,因为其任教于日本成蹊大学。还要指出的是,《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高铭暄、[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和《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高铭暄、[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是中法两国合作项目合编的重要著作,其中也有一些被翻译的论文。实际上它们不是前述意义上的独立型研究成果,因为其中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合编于一起。

  (2)论文类:

  此处主要采用的是归纳推理,确有以偏概全之虞。由于只探求其基本问题,因此这里暂且主要以中知网上可以收集的各类论文为研究对象。并且将之分为期刊论文、集刊论文、报刊论文、未刊发的会议论文和其他网络论文等类别,依据论文类型进行考察。在中知网上同时针对“题名”、“主题”和“关键词”精确搜索“经济刑法”截止2012年8月31日的资料时,笔者统计发现,网页中共有中国大陆学者专家研究外国经济刑法的相关期刊论文记录9条,其中核心期刊论文记录4条,期刊论文引用率2次以上的有4篇,约占总数的40%;其中共有重要报纸网络版相关文章记录0条,共有相关重要会议网络论文记录0条,共有相关博士硕士网络论文记录1条。由于经济刑法也涉及经济犯罪的内容,因此本文也要就经济犯罪的论文加以考察。在中知网上同时针对“题名”、“主题”和“关键词”精确搜索“经济犯罪”截止2012年8月31日的资料时,笔者统计发现,网页中共有中国大陆学者专家研究外国经济犯罪的相关期刊论文记录28条,其中核心期刊论文记录11条,期刊论文引用率2次以上的有10篇,约占总数的36%;其中共有重要报纸网络版相关文章记录1条(包括公检法司国家最高机关法律类报纸文章记录1条),共有相关重要会议网络论文记录0条,共有相关博士硕士网络论文记录1条。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精确搜索关于“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的期刊论文中,出现了2篇题名中两个搜索词并存的期刊论文。所以,可以认为,中知网上目前可以收集的中国大陆学者专家对外国经济刑法研究的期刊论文至少达到了35篇。当然,此外还有某些属于对外国经济刑法研究范畴的其他论文。例如,采用前述精确搜索没有被搜索到却又是关于外国的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的研究论文;还有某些只符合“题名”、“主题”和“关键词”中之一项而不能同时符合三项搜索项目的相关经济刑法研究论文等等。

综上所述,相对改革开放前而言,当前我国大陆学者专家对外国经济刑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各类相关著作总数已达十多部以上,各类相关论文总量数十篇以上。当然,其中不足也比较明显。因为与后文述及的对国内经济刑法的研究相比,对外国相关研究的著述数量显然较少。研究范围也相对狭小,其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犯罪等方面,其他方面研究较少。

  2.研究成果的质量状况

  如何评价研究成果的质量,通常可以从发表刊物的级别、难度系数、创新程度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来考量。因为难度系数、创新程度和社会效益等实际上也是攻克难点的问题,所以这里姑且从刊物级别和攻克难点两个方面综合对经济刑法的研究成果进行初步考察。

  (1)刊物级别。

  ①在国家级法律类、社科类、综合类出版社出版著作9部以上;在其他出版社出版著作4部以上。②如前所言,目前中知网上可以收集的该类论文至少在3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或核心集刊)发表论文15篇以上;在其他刊物发表论文20篇以上。当然,不可否认,普通出版社也公开发表过一些上乘之作,非核心期刊杂志社也公开发表过一些高质量的论文。名牌出版社或者名刊的编辑也可能有失误之时,其中也有凑数之作。此处统计结果只表明其中的大致状况而已。

  (2)攻克难点。

  如何评价研究成果攻克难点?通常是以解决难题为标准的。其中也可能涉及难度系数、创新程度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或者也可以认为,其中具有以下效果之一,可以视为攻克难点:①形成学界主流观点;②被刑事立法所采纳;③被司法者普遍接受和采纳;④学术创新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力;⑤学术创新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同。那么,对于前述研究成果攻克的难点而言,应当说已经取得了比较重要的成果和进展,但是仍然有待继续努力,有必要攻克更多的难点,使学术创新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使更多的学术创新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同等等。

  (二)原因分析与若干建议

  1.原因分析。前述研究成果数量上较少,攻克的难点不多,其原因可能是:在客观上,目前多数学者在外文交流能力与翻译水平上比较有限,以及学者们对此研究的热情不高;在主观上,学者们对该方面研究的重视程度不够等等。
  2.若干建议。为了长期促进中国大陆学者提高对经济刑法的研究水平,需要不断鼓励和重视涉外研究,长期加强此类研究(尤其是比较研究)的国际交流。

  二、中国大陆学者专家对国内经济刑法的研究

  此处有关国内经济刑法的研究综述也仅限于对独立型研究成果的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