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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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7]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做好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 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 运用各种综合性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相互印证、配套衔接,便于与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 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体系,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各县(市、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可行性、软硬性等原则,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收集、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分析,上半年结束后进行一次通报。


(四)计分方法: 将20项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县(市、区)中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总分及排序。


(五)数据收集与审核: 每年2月底前、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分别将本区域上一年度、上半年指标体系基础数据和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报送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经审核后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并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与发布: 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并表彰奖励;每年7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上半年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七)实施时间: 考核自2007年起试行。


附件: 1.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附件2









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1、服务业增加值: 指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除农林牧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常住单位(即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量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指服务业增加值与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常住平均人口×100


二、配套指标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指服务业税收收入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比例,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3、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它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Σ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客运每人公里相当于货运每吨公里。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
交通运输客货运总周转量的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5、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电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电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电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电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


16、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17、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销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销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8、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19、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


20、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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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卫生部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共同印发了《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 的通知》(卫科教发[1996]第35号),明确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在卫生部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及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检测任务的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现就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拥有完善的实验室和检测分析仪器设备,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接受市场委托检测任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必须进行计量认证。

二、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受理所属国家级和省级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申请事宜;省以下的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合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省以下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

三、计量认证依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2000年发布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见附件)等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及要求进行。

四、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检验技术规范处办理。

联系地址和电话: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386

传真:010-68792387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检验技术规范处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电话:010-64047878转2157~2160,传真:010-64047878转2161

E-mail:guifanchu@263.net


卫 生 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军委总政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

1952年10月17日,司法部、最高法院、军委总政

各地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
目前因革命军人配偶以军人多年无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要求查询军人下落者,日渐增多,其中很多是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之人员。经志愿军查询,有些是已被俘或失踪或下落不明,但被敌俘去之我志愿军人员绝大部分表现英勇顽强,不屈不挠地与敌人斗争,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其中也有些可能是被俘。因此,对他们婚姻问题的处理,如稍有不慎,势必产生不良影响。今后凡革命军人之配偶以军人多年无音讯而要求离婚,如经查明军人系志愿军人员,并经志愿军查询确已被俘、失踪或下落不明者,一律不得判准女方离婚或取消婚约。俟朝鲜和平实现,敌我双方交换战俘后,如仍查不着时,再考虑处理。特此联合通报,并希转知所属切实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