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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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1998]46号
1998-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保证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1997〕222号)《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特许一批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许资格范围

  70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长期从事房屋结构、塔架结构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关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从事桥梁、水工、岩土工程的结构人员不属这次特许范围。

  二、特许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可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94年以前被授予房屋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2.担任300人以上具有建筑甲级的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副省级市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五年以上在岗者;

  3.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结构试题设计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二)主持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或有特殊贡献者。

  三、特许名额

  全国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名额限定为500人。按地区、部门房屋或塔架结构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特许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设计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

  (三)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资格。

  五、申请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正、副总工程师任命批件的 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特许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请于五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逾期不予受理(注册处联系电话:010—68255271)。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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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前言
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级的建设项目。为搞好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加强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确立
第一条 立项原则。
开发项目要在服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要以增加粮、油、肉类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治理涝洼地,改造中低产田,发展水田灌溉,推广农、林、水、畜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
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分轻重缓急,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市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县(市)、区市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县(市)、区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农行、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机、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筛选后,上报市农业综
合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项目建议书一式10份,同时抄报市计划、财政、农行、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机、土地等有关部门各两份。各有关部门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向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请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
批。
(三)设计任务书。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提出考察报告。 (四)项目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计划、财政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项目的决策依据


二、项目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三年规划和项目建议书或评估论证报告。项目的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第四季度缩制,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开发办审查汇总,再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计划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审批计划:
1、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很差的;
2、上年实施中出现重大人为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3、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滥用、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
4、虚报效益和任务的;
5、上年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6、领导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工程不能发挥效益的。
(三)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县(市)、区开发办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季度将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向市开发办汇报一次。
(四)年度计划的调整,应经县(市)、区开发办审查后报市开发办审批。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原则上前期拨款占总费用的40%,中期检查合格再拨40%,验收合格结算后补齐20%。
(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可以有多种资金来源,但必须用于不同建设部位,可以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开发办和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发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追回资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物资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挂靠财政局),充实人员,办理日常工作,搞好项目管理。

三、竣工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级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目标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的指标: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二)新增粮、油、肉类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四)对项目的总评价与总结。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层次和要求。
(一)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进度,由县(市)、区开发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期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市派人参加,专业性项目,由市开发办委托业务管理部门验收。
(二)所有项目竣工验收,都必须有详细的正式验收报告和上级批准的竣工验收证书,县(市)、区的验收报告要报送市备案。

四、附则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日
  内容摘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

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10件行政败诉案件中,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4件;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3件。

二、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败诉风险,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是由于其未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正确的行使职能,而败诉率高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低,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势必会下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形象会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会随之下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相反,行政败诉案件的减少,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能力有所提高,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提高,使行政机关更加顺畅的走群众路线,更加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另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背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初衷,而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其权益,可能又会将其卷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增加其诉累,造成其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降低行政案件案的败诉率,追根溯源来说,也是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败诉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观点,其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的联系之中。有因才有果,想要改变结果就必须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行政机关要降低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就应该找出其败诉的原因,然后加以改正。

为了了解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我们对该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间的10件行政案件进行了分析、归纳,现总结如下:

1、违反法定程序。

据统计,县、乡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格,因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①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甚至遗漏了重要的行政相对人。②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告知诉权、期限及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③有的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没有在行政诉讼法归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法院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视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也不在少数。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案件中。近年来,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人民政府有权也有义务处理土地纠纷,但是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相对人要求处理纠纷时,以各种理由推托或者拖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的纠纷矛盾。

4、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法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掌握到位,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实行“官本位”,服务意识差,有时还会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内部没有配备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造成依法行政执行力的薄弱;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不纯正,业务不熟练,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