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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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沪审监〔2005〕102号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审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组的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纪监发〔1999〕1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法发〔1996〕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包括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全过程。

  第二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组廉政负责人,对审计组廉政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审计进点前,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2.审计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并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3.审计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表》,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4.进行项目总结时,应同时总结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并如实向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5.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上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市局和有条件的区、县审计局,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和有关廉政规定。

  第五条市局各处室和各区县审计局的主要领导是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加强教育、注重防范,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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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各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十分重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但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迟缓,有的规划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有
差距,实施规划还面临管理制度不够落实、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新法的实施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审查报批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尚未正式上报的,务请于8月25日前完成规划上报工作;已经上报的,收到部门审查意见后,要按照部的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
。对未按时上报规划或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的,将不予办理所在地区报批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种土地项目。省级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自上而下审批的要求,加紧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省级规划尚未批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预审和审批准备工作。
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质量。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二是规划地类基数是否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用全国统一时点(1996年10月31
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三是各类用地规划指标与规划图上范围是否一致,县(市)、乡级规划是否把各类用地指标具体落实到地块;四是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并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五是实施规划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切实可行;六是规划文本、图件是否
规范,便于实施管理。各地对规划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部将于8月下旬或9月初对地方审批的规划组织一次抽查。
二、依法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规划的
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得到实施。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一项主要指标。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层层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度。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有组织地做好规划的宣传、发布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规划公告可采用在报纸上公布、张贴布告和设立公告牌等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设立公告牌的方式,以便起到长期宣传和警示的作
用。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要采用全面监测与典型地区跟踪调查相结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跟踪调查单位可以与规划实施示范区相结合,推动规划实施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确定1~2个市或县作为部的规划实
施跟踪调查单位,于9月底前报部规划司。
三、加快规划管理的基础业务建设
及时做好规划的建档备案工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将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说明以及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及基础资料、图件、工作报告等)归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将规划文本15套、规划图件1
套报部备案;其他地(市)、县(市)级规划,将经批准的规划文本2套、规划图件1套报部备案。乡级规划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的重点,尽快启动。我部将选择部分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的市或县作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示范单位,在技术上给予重点指导。
各地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使规划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四、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保障规划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据,实施规划贯穿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始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应加强规划管理职能,稳定并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人员编制少的情况下,也要明确规划管理职能,确保规划工作有机构管,有专人办。要
防止编制规划与实施规划脱节,规划管理机构要具体承担或参与涉及规划的审查、检查和验收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要求。



1999年8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决定》(豫政〔1991〕4号)有关规定,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在总结以往评比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的意见,修订充实了《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

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三日)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兴建小型水源工程,全面发展节水灌溉,切实加强粮食主产区的排灌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继续搞好中小河流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速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和生产条件。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搞好“三农”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要求,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级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物质利益、民主权利,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评比内容

  主要考评: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移民安置计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年度造林计划、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等完成情况以及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密切相关的因素等。具体考评内容有:当年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人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小流域治理面积、坡改梯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电井眼数、水利工程完成量及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投资和社会筹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三、评比条件

  (一)水利建设投资大且效益显著。发扬红旗渠精神,从实际出发,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多、投资大,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工程效益显著。

  (二)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病险水库和河道堤防的除险加固工程,认真抓好病险涵闸的处理工程;加强蓄水、引水、提水和输水配水工程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节水工程建设注重实效,大力建设喷灌、滴灌等田间灌溉设施。在节水灌溉区内,建立农业总用水量与单位面积用水定额指标相配套的强制性节水控制体系,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节水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土保持工作要突出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建立完善预防、监督、管护和动态监测机制,有效地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认真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类补助资金既要及时落实到位,又要规范使用,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并落实项目合同书,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使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省辖市、县(市、区),取消当年“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资格。

  (四)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投入,引导、带动受益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水资源征收力度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正确处理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加重农民负担。(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确责权利;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水事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依法管水,严厉打击以河道违章设障、破坏水工程设施、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拒缴水资源费等为重点的水事违法活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防范水事群体和突发性事件。

  (七)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继续抓好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102号)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091号)的要求,规范农业水费计费管理,及时上缴水费。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启动准公益性水利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八)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完善农田林网,对设有堤防的干渠及河道必须进行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森林安全事故。

  四、评比办法

  “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采取省辖市自查自评和省组织评比相结合的办法。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红杯办”)组织对省辖市的考核和评比。各省辖市参照省定的评比条件,制订具体的评比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比。全省评出的先进省辖市和先进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全省省辖市、县(市、区)总数的1燉3。

  (一)先进省辖市的评比。采取计分排名次的办法,由综合指标评分和量化指标评分两部分组成,按0.4∶0.6的权重,将每个省辖市排序分数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初步评定先进省辖市。

  1.综合指标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评比条件,结合所分管的业务,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和工程建设、管理、效益等几个方面对省辖市进行考核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省“红杯办”进行统计。

  2.量化指标评分:量化指标包括当年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人数、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小流域治理面积、坡改梯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电井眼数、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投资和社会筹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为保证公平、公正,且具有可比性,对当年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造林面积等指标按农业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小流域治理和坡改梯只按山区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财政投入按省辖市财政的实际投入占本级财力的比例大小排队;对群众投资按人均投资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计算;对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重点看增长的幅度。改造中低产田、财政投入、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等有关指标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提供。各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最高100分、级差为1分进行记分,而后把每个省辖市的得分合计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省辖市的量化指标评分。

  量化指标以省辖市为单位填报,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分解到乡镇或项目上。省“红杯办”将组织核查,如有虚假将对所有量化指标按虚度扣减。综合量化指标以统计年报为依据,以省“红杯办”最终核查数为准。

  (二)先进县(市、区)的评比。省辖市参照省定的评比条件,制订具体的评比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比。省辖市评比结果按要求报省“红杯办”。

  为确保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省“红杯办”将加强对“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平时考核,加大抽查范围和力度,省辖市评比结果与省“红杯办”平时考核情况有较大出入时,省“红杯办”将组织进行抽查复核。

  省“红杯办”根据各地当年水利建设开展情况将先进县(市、区)指标分配到各省辖市,并提出奖杯奖牌分配意见。初评结果在征求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由省“红旗渠精神杯”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奖励形式

  对获杯的省辖市及获杯、牌的县(市、区),按照豫政〔1991〕4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豫水人劳字〔1997〕08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文件、财政投入以同级政府文件和财政拨款凭证、用款单位收支账目为准。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