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06:31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5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体育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对象:

  目前我市已经开展的省运会重点项目或适合我市开展的奥运会项目的高水平体育人才。

第三条 引进标准:

  (一)经省、市专业教练考察,有培养前途并可直接进入省集训队的运动员;

  (二)在我市训练基地试训半年以上,成绩达到省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

  (三)经市体育局考察,培养过国家队或省队专业运动员,具有中级教练以上职称(含中级),符合我市现行引进人才政策的教练员。

第四条 引进经费:

  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道)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道)负担,市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的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市负担的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专项经费列入当年市体育局部门预算安排。引进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引进程序:

  (一)市体育局组织考察确定引进对象;

  (二)市体育局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安、人事、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或调动手续。

第六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体育人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培[2003]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科教处、质检站,中烟各省工业公司科教处,各卷烟厂人劳(教育)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针对行业部分职工需要学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定,报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定于2003年开始在我们培训中心开展中国科技大学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管理模式及学历:实行学分制,共90个学分,三年内学员可修完规定课程,经过考试获取相应学分(少数学习困难的可以5年内修满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远程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可按国家规定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二、学习形式:实行不脱产学习,学员在自学(包括通过互联网学习)的基础上,每年两次面授、辅导、实验、考试等,每次集中两周左右时间。
  三、开设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形式   学制   计划数
    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业余   3年    40
    02    计算机网络      业余   3年    40
    03    电子政务       业余   3年    40
    04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业余   3年    40
    05    工商管理       业余   3年    80
    07    烟草科学工程(烟草种植方向) 业余 3年   40
         烟草科学工程(烟草工程方向) 业余 3年   50
         烟草科学工程(机电一体化方向) 业余 3年   50
         烟草科学工程(化学检测方向) 业余 3年    50

  四、招生对象:烟草行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职工及子女。
  五、报名条件及学费:具有国民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有关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主命题组织的入学考试(本科免试入学),成绩合格者即可录取;学费为每学年2600元,教材资料费另计。
  六、报名办法:报名须填写《报名登记表》(附后,可复印)及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5张,报名费50元,入学考试费60元(免试者不交考试费),手续齐全后,单位或个人将上述材料及费用邮寄到我们培训中心教务处.
  七、报名、考试、学习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3年10月28日~11月30日;
  2.入学考试时间:2003年12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报名、入学考试及学习地点: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河南省郑州市北林路7号);
  4.开学时间:入学考试通过后即被录取,同时开学,学籍可从2003年9月开始计算。
  5.入学考试科目及范围请浏览网站:www.ctt.cn
  6.联系电话:0371-5857011、5857012
    传真:0371-5712043

主题词:远程 学历 教育 通知
抄送:国家局科技教育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2003年10月24日印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报名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80&pic_id=0



关于印发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 经市委同意,现将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2004年8月2日

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池
办发〔2003〕2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实施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依法按章办事、干部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科级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免职、辞职、降职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免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决定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免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机构改革和转任非领导职务中,根据省委、市委按照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制定的任职年龄界限,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换届不再提名的,其职务自行免除;其他职务由市委决定免去。
(二)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或符合规定提前退休的,除人大、政协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需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发出通知,办理退休手续,其现任职务自行免除。
(三)对在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了解、综合分析,经市委集体研究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对干部交流、提拔交流等常规的干部工作变动需要免去原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研究后免去其相关职务;对拒不执行市委调动、交流决定的,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研究后就地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五)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务,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辞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辞职,是指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一节因公辞职
第八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或达到退休年龄,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市委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二节自愿辞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在听取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初步意见后,市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市委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委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三节 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组织信任、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为本人或他人拉选票、推荐票、测评票,在选举中搞贿选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当事人或对此类问题不重视、制止不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责任者;
(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且情节较重和违法违纪不够撤职以上处分,不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在听取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初步意见后,市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市委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
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HS2〗〖JZ〗第四节 责令辞职

第二十二条市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
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市委
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三条责令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委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
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市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市委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四章降职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降职,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由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降低其担任的职务。
经考核,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职:
(一)对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工作能力较弱,已经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调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二)在平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工作能力较弱而不能胜任现职的,经组织进行专门的任职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降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降职条件认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包括降职理由、被降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降职后的使用建议等;
(二)市委集体研究讨论,作出降职决定。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被免去现任职务的,以及降职和服从责令辞职的,可安排适当的工作职务,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池办发〔2003〕25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