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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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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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要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法规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1、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市劳动局一起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就业保险金;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2、市劳动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督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岗前培训工作,积极介绍残疾人就业;配合残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就业咨询等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知会市残联。

3、市财政局的职责: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经多次督促催缴仍不落实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残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从财政拨款中扣款;按照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审批;全同市残联对要求缓缴、减缴或免缴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作出批复。

4、市人事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现有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知会市残联;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残疾人有关手续。

5、市工商局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证照、工商管理费、场地屋租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照顾。

6、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按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经商活动和开办工厂的给予减免税优惠,按政策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7、市计委的职责:对残疾人各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协助编制好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

8、市统计局的职责: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知会市残联;协同市残联一起对用人单位在岗人数,残疾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主要经济指标数的用人单位,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用人单位(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居民、台胞、侨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办法》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即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此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发出的粤残联[2001]13号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要依照《办法》规定,按时向市残联报送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缴交就业保障金情况等年审资料(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内容由残联制订下发各用人单位)。对违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规定的,按《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办法》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发〔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现就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实现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下,我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丰富了社会工作实践内容,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还面临总量不足、成长缓慢、服务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抓手。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准确把握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需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完善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为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工作。要引导举办者把民办社工机构申请进行法人登记,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精神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应在章??式,并保证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创办民办社工机构,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工机构建功立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指导现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进行调整,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

(二)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工机构评估体系,形成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有关信息,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民办社工机构的政治方向。

(三)推进民办社工机构行业自律。各地要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民办社工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力度,为民办社工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促进民办社工机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有效沟通。

三、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需要人才、资金、设施和相关政策等基本条件作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联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整合各方面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民办社工机构持续发展。

(一)推进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必须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制定出台专门政策措施,以项目招标、委托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加快从“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要做好调查研究、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切实将现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不便或做不好而老百姓又迫切需要、必须完成的社会服务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形式委托给民办社工机构或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要重点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重点支持直接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药物滥用人员、残疾人、失业人员、受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工机构,并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卫生、司法、就业、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要积极争取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列入财政预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要严格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注意应用竞争方式,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完善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措施。鼓励各地建立民办社工机构“孵化器”,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各地可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或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差额补贴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办社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创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具有服务品牌、专业实力强、内部治理规范的民办社工机构。鼓励和发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要加大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加大对民办社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中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吸引更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并引导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有关人员的督导和实训,提高民办社工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工作者知识培训、继续教育、交流研讨等工作时,要为民办社工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提供平等机会。

四、切实加强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现实课题,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到不同部门和多个方面,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一)完善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民政部要加强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指导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总结各地典型做法和经验,广泛开展工作研讨和信息交流。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推动民政部门职能转变、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更好满足社会需求的大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登记服务和信息管理,每年定期逐级上报本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民办社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自律管理。对于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周密部署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方式,以落实党和政府有关社会政策为重点,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着眼点,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民办社工机构的摸底调研,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科学分析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规划,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培育和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具体办法。要力争通过5到10年努力,逐步使民办社工机构数量、结构、规模、服务和管理水平适应社会需要,切实为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民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