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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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2005年12月9日


附件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 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 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的方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 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 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 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 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 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 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 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 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 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 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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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 主要证据 量刑情节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主要证据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正当防卫的证据。而依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量刑情节,应把第三款改为:主要证据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防卫过当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主要证据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这是《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所移送的主要证据的一部分,这些证据是在犯罪人犯罪罪名成立时对犯罪人的量刑起直接作用,有时甚至起决定性影响的证据,因此,应当作为主要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以使犯罪人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仔细分析,“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等是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人量刑时法定从严、从宽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它们是犯罪人罪名成立时的法定量刑情节;而“正当防卫”则是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不构成犯罪,所以也不存在量刑情节问题,因此把能够证明是正当防卫的证据移送法院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的提法是不妥的。下面笔者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量刑情节,是指犯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相关的,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量刑从严、从宽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情况。它与犯罪人自身或其实施的行为有关,体现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它只能作为处刑宽严的依据,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情节。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它既包括总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预备犯、中止犯、自首、立功等,也包括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的具体犯罪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依据立法精神,在审判实践中公认的,在量刑时酌情使用的情节,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人罪前罪后的表现等。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其存在的前提是犯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须受刑罚处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有证据认定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应该被起诉,因为不构成罪,就不存在量刑,也就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所以,正当防卫的证据与“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证据是有本质区别的,它们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是负刑事责任与不负刑事责任的区别。如果按照《规则》把正当防卫的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正当防卫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与现行刑法规定是相互矛盾的,也是违法的。
鉴于正当防卫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就不应把能证实是正当防卫的证据与“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等证据归为一类,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移送法院 。
笔者同时也注意到,《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在肯定正当防卫的同时,对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即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规定,意味着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即防卫过当属法定量刑情节,它与《规则》中规定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应从严、从宽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笔者建议,把《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主要证据包括:……(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的证据”。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黄 强
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128号
邮编:211400 电话:0514—3416910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明办、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发展很快,对促进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而未成年人缺乏自制能力,容易成瘾并影响到学业和身心健康,“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广大学生家长、老师反映强烈。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净化网络游戏工作是当前互联网文化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9月1日,在全国开展净化网络游戏工作。净化工作的重点:一是打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上网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 “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各级文化、文明办、信息产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过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文化部门会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严格审批网络游戏等互联网经营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严格审查标准,加强内容审查和日常监管,严把网络游戏产品进口关和上网关,坚决查处一批违法网络游戏。要配合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对现有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和运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提供含有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和运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一步深化对网吧的管理,不允许违法游戏在网吧中运营,不允许网吧销售其点卡。加强对网络游戏点卡、月卡销售点的检查,对违法游戏的点卡、月卡要予以收缴。


文明办负责组织主要新闻单位和主流网站对不良网络游戏产品和相关经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开辟道德法庭,鞭挞见利忘义的网络游戏商,同时要注意疏堵结合,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网络游戏企业,呼吁社会、科研院所、心理研究机构积极开展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的治疗。通过专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解读、刊发群众来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注群众呼声、打击不良网络游戏的坚定决心和方针政策。同时,介绍国外相关的管理法规和做法。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文化部门提供的依法查处的违法游戏网站情况,配合文化部门要求相关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商暂停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在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中,根据文化部门提供的对游戏网站年度审核意见,对游戏网站进行年度审核。对于未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文化部门将不受理其内容审查申请。


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利用网络游戏传播淫秽、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的监管措施,依法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运营商及相关人员实施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未经文化部门许可,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管。


三、标本兼治、净化网络游戏市场,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加强宏观规划和引导,强化日常监管、注重源头治理,净化市场秩序。对未经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包括经营性展览和各种以电子竞技为名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要大力清除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未按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未按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项目。


要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网上监管系统;制定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等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立网络游戏中防范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安全技术措施,实现与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联网。引导网络游戏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要实施民族游戏精品工程,用健康向上的游戏产品占领市场。要合理引导未成年人的游戏娱乐需求,向社会广泛征集一批游戏精品,在经专家、学者、老师多方确认后,于暑假期间向未成年人推荐。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既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坚持于法有据、依法行政。要向社会公布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落实举报制度。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检验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清醒地看到当前网络游戏市场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净化网络游戏工作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工作的紧迫性和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行动,使净化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为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