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8:23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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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

(2001年12月18日 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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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印发《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厅(委、局),中科院各分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废物资源化科技创新,支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业部、中国科学院等联合制定了《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4785067.files/n14784429.pdf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中国科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同意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77号




关于同意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复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报告》(武政文[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立国家环保产业基地。按照《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武汉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应以青山区为核心区,武汉市为发展区,辐射全省乃至华中地区,促进武汉市及全省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重点发展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脱硫成套技术与设备两个主导产业。

  二、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过程中,应发挥武汉科技研发优势,加速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环保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水平,提高环保产品的竞争力。应加快环境科技研发进程,解决环境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等关键环节,加快环保技术设备的国产化能力,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发挥武汉大中型企业多、加工配套能力强的特点,鼓励大中型企业和科技研发机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环保企业的竞争力。

  三、请你市加强对环保产业基地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下的管理和服务运作模式,积极整合各种资源优势,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武汉特色的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之路,高标准建设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为全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积累经验。

  四、请将环保产业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