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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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6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局部地区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特别是由于我区处于地震多发区,地震灾害频发,直接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积极主动地防御地震灾害,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用5年的时间对我区地震多发、易发地区的民房进行彻底改造和建设,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消除地震灾害隐患。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为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扭转灾后重建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实现地震灾害提前预防的具体措施。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是造福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努力把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一为民办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是造福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保障多震、易震地区城乡居民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作为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努力把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一为民办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实施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抗震安居工程变为群众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调控作用,降低城镇开发强度;加大城镇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力度,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把工程实施与城市旧城改造,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全区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全区性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在实施中要坚持全面发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抗震安全;坚持城乡兼顾,改造与新建并重;坚持政府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为主;坚持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责任制,落实到人。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坚持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全面提高全区抗震防灾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全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总体目标是,自2004年至2008年,力争用5年时间,通过抗震加固、拆迁重建等方式,使全区城乡住宅抗震设防水平普遍提高。
  目前,据初步统计,全区现有城镇住房近1.22亿平方米,计191.08万户,其中,危旧住房和需要加固改造或拆迁重建的住房占有一定比例。全区现有农村住房面积近1.87亿平方米,计251万户,农村房屋现状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较为普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留下安全隐患。
  据统计,我区所有县、市(统计数据未包括新设立的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三个城市,下同)设防烈度均在6度以上,其中7度以上的县(市)达73个,占自治区县、市总数的81.1%。因此,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必须在全区统一发动,全面实施,尤其要以抗震烈度高、地震活动较为平繁的地区为重点。其中西天山南部重点区域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的乌什县、柯坪县,和田地区的墨玉县、皮山县;西天山北部重点区域为:乌鲁木齐市、沙湾县、乌苏市、伊犁地区和石河子市等地。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指导抗震安居工程有序进行。各地要积极开展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震烈度8度以上的县市要尽快完成抗震搬迁改造规划,对分布在地震活动断裂带上的建筑物进行搬迁改造。乌鲁木齐、喀什、库尔勒、昌吉、石河子、克拉玛依、伊犁地区、奎屯—乌苏—独山子等人口密集、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要针对建筑物密度大、危旧房屋集中、缺少避震绿地、空地、抗震疏散通道的地段,编制以抗震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不得再建高层住宅,降低开发强度;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抗震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抗震设防内容要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鼓励城镇向荒滩、荒地发展,做到城中有园,园中有城。不侵占新的农田,保护耕地,县城的砖混结构住宅要以二层以下(含二层)为主。
  农房建设改造原则上以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对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要编制农房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引导农牧民利用乡村道路两旁的戈壁、荒滩,形成“非”字的住宅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
  (二)开展危房鉴定普查,加强抗震安居工程前期工作。各地要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和《危房鉴定标准》,尽快开展城镇房屋抗震鉴定普查工作。要重点对1993年以前开工建设的住房进行抗震鉴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现有住房,以及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也要纳入普查范围。凡是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都要纳入改造计划,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要制定详细计划。普查鉴定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务必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具体鉴定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机构要充实专业人员,确保鉴定结果翔实、准确。
  自治区将制定《农村房屋鉴定实施细则》,各级政府要根据该细则认真开展农房鉴定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切实掌握需要加固或重建的农房情况,为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打好基础。凡列入今年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的,普查工作应尽快完成,今后四年实施的,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三)坚持加固与重建并重,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各地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要坚持抗震加固改造与拆迁重建并重,努力实现存量住房和增量住房抗震防灾水平同步提高。凡列入抗震安居工程计划,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优惠政策吸引开发商参与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好城镇特困户的住房问题。要把危旧房屋改造与促进住宅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旧城改造结合起来,通过危房改造,改善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要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中要拆迁的住房不再加固。
  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住房,特别是集中成片的危旧房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拆迁重建。各地要把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纳入城镇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实施。要出台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凡纳入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的城镇国有企业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可享受自治区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有条件的城市、地区还可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加快危旧住房改造。通过土地置换进行危旧房屋改造的,一律不得占用耕地。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房建设和改造。农村住房建设和改造,要因地制宜,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镇建设水平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多建房、建好房,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发展。
  经过鉴定,具备加固条件的,要提出加固措施,由房屋所有人进行加固。不具备抗震要求,又无加固价值的农房,原则上都要按抗震要求进行重建。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农牧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力争做到设施完善,方便使用。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克州)的农牧区要大力推广抗震性能好,造价低,农民易接受的木板夹心墙结构和笆子墙住房;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也可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砖混、砖木结构住房;北疆、东疆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应采取砖混、砖木加圈梁的住房结构。农房屋顶应采用有利抗震的单坡或双坡轻质保温屋面。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实施,与抗震安居工程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此要加强支持与指导。
  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南北疆不同特点,尽快制定出不同标准、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抗震安居农房建设图集和农村建房抗震设防挂图,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各乡镇要指派专职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
  自治区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有关政策,开展非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发放试点,为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原则上,凡实施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的,都将作为产权证发放的试点地区。自治区各商业银行要适当简化城镇居民贷款手续,努力解决农民建房贷款难的问题。计划(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税务部门要减免相关税费,提高农民建房的积极性。
(五)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强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城镇抗震安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队伍施工;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予办理招投标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尽快制定出台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检查验收要点,明确城镇及乡村抗震安居工程房屋鉴定和工程质量标准。已竣工的城乡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切实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自治区建设厅重点开展师资力量培训,农村工匠的培训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抗震安居工程,要广泛发动群众,以群众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抗震安居工程的贷款力度,分区分片负责,具体为农业银行负责南疆片区的贷款,开发银行负责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的贷款,工商银行负责对吐鲁番、哈密、博州片区的贷款,建设银行负责对伊犁、塔城、阿勒泰片区的贷款。具体的贷款办法由各商业银行确定。全区城镇和农村住房重建改造标准原则上为不低于50平方米燉户,确保达到抗震标准,为今后实施小康住宅建设留有余地。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的材料款。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补贴按户均50平方米补助,其中,人均收入670元以下的农村特困户建房,每户补助3000元,人均收入865元至670元之间的农村贫困户建房,每户补助2000元,农民住房建设主要依靠农村建筑工匠或农民自行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本地的建筑工匠组织起来,以互助或派遣义务工的方式参与农房建设。对自建房屋存在困难的农牧民,各地要组织动员部队、武警官兵进行帮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抗震安居工程顺利实施。从今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争取国家每年补助1亿元,专项用于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补贴;各要配套一部分财政资金,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补贴资金共同使用;自治区各类扶贫资金,以及各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都要向农民建房倾斜,从今年起,自治区将每年安排扶贫资金67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民建房的金融支持力度。各地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农房成片改造或重建。城镇房屋鉴定、加固改造等方面的资金,由产权单位自筹;城镇危旧房屋拆迁重建,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国家及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领导机构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原则,强化廉政教育,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补贴资金效益。要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自治区稳定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防止和纠正修“宽马路”、建“大广场”等不切实际的做法和行为,把有限的建设资金,更多的投入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要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实行属地管理。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制定,各地具体实施。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各项任务。自治区成立以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主席为组长,分管副主席为副组长,建设、计划、财政、地震、民政、农业、国土、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税务、金融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工作。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由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城市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由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抗震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乡镇领导的责任,确保乡镇一级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专人负责,做到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各地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由当地政府申报,自治区领导机构审核汇总后,印发执行。各地要定期向自治区领导机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领导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兵团要结合已实施的安居工程建设,做好兵团系统的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三个新设立城市的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参照石河子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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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团委:


从2002年开始,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实施了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年人才通过志愿服务方式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推动了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深入开展,根据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2002]124号)精神,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组织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建立青年法律人才由东部和城市向西部基层流动的渠道,推动西部基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西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青年法律人才,不断充实法律援助志愿者骨干队伍。

二、工作方式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培训、统一派遣的方式,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募一批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的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从事为期1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每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派遣志愿者1-2名。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2005年计划选派志愿者100名,到部分西部计划服务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今后将形成制度,逐步推广,长期坚持。

三、选拔条件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为主,法律专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求政治过硬、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四、政策支持

参加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16号〕规定的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 服务期间,志愿者可在所服务的西部省(区、市) 当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享受司法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服务单位应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志愿者提供与在职工作人员相同的复习时间。

2. 服务期间,志愿者可享受所在服务单位自定的奖金和补贴。

3. 服务期满后,对于有志扎根西部地区的志愿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优先录用。志愿服务时间可确认为法律工作经历。

五、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由司法部负责解决,具体工作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承担;由共青团中央负责使用,具体工作由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承担。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六、组织管理

1.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共同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落实有关保障政策。司法部主要负责确定、落实服务需求和岗位,协调组织专业培训,具体工作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承担;共青团中央主要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派遣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工作由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承担。

2.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团委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县开展宣传、组织工作;志愿者服务县司法局、团委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2.按需招募,认真选拔。要贯彻按需、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岗位申报和志愿者遴选工作,为志愿者提供合适的服务岗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身体健康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行政司法机关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3.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要加强沟通,按照 “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齐抓共管、明晰责任,做好志愿者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定期督导制度,定期巡回检查各地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等情况。

4.以人为本,搞好服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工作、生活、就业等各个方面努力为志愿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要贯彻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加大培养力度,为志愿者发挥作用,成长成才创造条件;要加强宣传,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为志愿者开展工作及就业等方面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二○○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急 发改办高技[2005]2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工程中心对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等新形势的要求,继续做好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中心的审理程序
  工程中心的审理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再审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一)工程中心的组建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如何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具体步骤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中心组建领域;
  2、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暂参照原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格式);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国家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在成立项目法人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补助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各主持部门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并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
  3、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度下达资金计划。
当前工程中心审理工作暂按上述程序执行,今后将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对相关规定再做进一步完善。
  二、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
  在2004-2005年度工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发改办高技[2004]547号)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调整补充如下:
  (一)下一代互联网
  以增强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和国际标准的竞争中赢得主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下一代互联网标准、网络核心设备、网络管理和应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工程转化设施,促进产业的形成和应用推广。
  (二)汽车电子
  以尽快提升我国汽车电子的技术层次和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汽车设计制造的CAD/CAM/CAE软硬件等技术和产品,建立汽车电子技术系统集成及工程化设施,与整车应用相结合,推动汽车电子产业的发展。
  (三)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
  以提高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相关技术在临床医疗中的应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精密制造等技术与临床医学的融合,提高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建立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研发及相关试验条件,促进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四)产品绿色设计与清洁生产技术
  以缓解资源、能源大量消耗和环境负荷等对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制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提升我国支柱产业核心技术水平,发展环境友好技术,在产品绿色设计、生产流程控制、能源转换及社会废弃物处理等绿色设计和生产技术方面形成系统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五)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海水(苦咸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加强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能力,提高相关技术装备的适用性,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六)煤炭安全采掘与高效利用
  以保障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缓解我国石油供需矛盾为主要目标,集中国内各相关行业的优势力量,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重点围绕煤炭安全采掘技术装备、煤炭液化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及专用催化剂等的研究开发,形成煤炭安全采掘及高效利用技术与装备系统研发和工程化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特有资源和稀缺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离子型稀土、低品位难处理矿产资源等的开采、高效选冶、应用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系统开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
  以加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工程化应用,促进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船舶、汽车、电子等行业对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需求,在数字化测控、精密超精密加工、快速成型、船舶先进制造等方面,建设先进制造装备设计和生产工艺研发的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跨越式发展。
  (九)核应用技术
  以推动非动力核技术的应用,促进核应用技术这一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提高新一代强流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制品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应用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核应用技术的产业化水平。
  (十)电动汽车
  以缓解能源、资源等对汽车工业发展的制约,提高未来我国汽车工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的整车集成技术,以一体化、模块化技术为主要方向,加快现代设计、电子控制、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形成电动汽车整车开发与试验的工程化能力,推动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程。
  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05年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对于我委已批准组建或立项的工程中心,其建设项目采取成熟一项、审批一项的办法,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经项目主持部门审查备案(或核准)后,即可向我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