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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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绿色泰州建设,加快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步伐,市政府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希在今后工作中,依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



一、总则

1、为全面推进“绿色泰州”建设,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和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小康社会建设森林覆盖率考核指标为《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所确定的20%,本办法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实施。

二、技术标准

3、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四旁树的覆盖面积)/土地面积×100%。[l1]

4、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包括乔木林和竹林)、郁闭度大于0.20、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

5、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其中灌木型经济林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6、农田林网及四旁植树折算面积:是指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网及在路旁、水旁、村旁、宅旁栽植的零星植树折合面积。具体折算标准参照省里统一规定。

7、主要林业术语概念、技术标准等根据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测算

8、市级森林覆盖率基础数据以江苏省200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为依据,以后各年的数据根据年度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测算;各市(区)森林覆盖率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0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结合分类区划界定数据、历年造林实绩、采伐情况等数据进行测算;乡镇森林覆盖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自行组织森林资源二类普查的基础上测算,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查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督查考核。

9、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覆盖率的测算需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基础资料,分地类、林种、树种统计各种森林资源面积;绘制1:1万比例尺的森林资源现状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图中标示森林资源分布位置、林种、树种、小班号等。

10、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核乡镇森林覆盖率时严格把握乡镇森林覆盖率加权平均应等于市公布的各市(区)森林覆盖率的总体原则。

11、乡镇测算的森林覆盖率基础数据经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森林覆盖率不达标的乡镇需以20%的森林覆盖率为目标,制定台帐式年度造林计划,与基础数据一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各乡镇组织植树造林的新增造林面积,必须及时完善档案资料和图片绘制;所有林木采伐必须登记备案,其中纳入限额采伐管理的林木资源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据此绘制年度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图表。

四、考核验收

14、乡镇通过全面普查认定森林覆盖率达到20%,可向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验收申请书、全部森林资源基础资料、森林资源分布现状图。

15、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验收申请后15日左右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实地验收。验收达标的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附森林资源基础资料、森林资源分布现状图和市(区)验收卡片、验收成果报告,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对森林覆盖率达标乡镇适时公布。

16、乡镇人民政府在森林覆盖率建设达标后,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长期监测资源消长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测验收,对各种原因造成的森林覆盖率低于20%的乡镇,重新纳入不达标乡镇,按程序重新实行考核验收。

五、附则

17、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指标为省小康社会考核指标,如有变化,仍以省定标准为准。县(市)城镇按照城市绿化覆盖率40%的标准执行,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

18、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由泰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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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4]218号

2004-1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一、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二、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三、 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