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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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办法》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 办法
3、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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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

为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壮大财政实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财政收入提前翻番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二、基数确定。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下同)为基数,其中:贵溪市不含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贵溪火力发电厂、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6户企业上缴的税收;余江县不含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上缴的税收。鹰潭工业园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下同)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翻番奖励后,以2006年完成的财政收入数的翻番数为新一轮翻番考核的基数,以后翻番,依此类推。
三、奖励办法。对三年内实现财政收入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番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一年翻番奖励200万元;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一年翻番奖励10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一年翻一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3%给予奖励,一年翻两番按其第二番的增加额地方所得的4%再次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两年翻番奖励6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两年翻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2%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三年翻番奖励3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三年翻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1%给予奖励。
新一轮翻番的奖励标准同上。
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其中50%用于奖励党政一把手。
四年内财政收入不能翻番的,扣党政一把手当年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四、考核依据。以市财政核实的各县(市、区)财政收入为依据。
五、各县(市、区)要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准确,对获奖后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市、区),市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从二00七年起执行。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6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