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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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公布《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靳克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决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修改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报表》。”修改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对所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各用人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通知》后,按要求带齐审核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年审,并在年终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报表》。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将第九条第二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修改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或‘缴款通知书’。”
  将第九条第三款“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修改为:“除经批准予以缓、减、免的单位外,在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按照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收取。”
  将第九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因亏损或经费困难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写出申请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修改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缓、减、免申请,并附报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将缓、减、免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三、将第十条第二款“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修改为:“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办法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残联〔2004〕70号)执行。”
  四、将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按省规定执行。”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一)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教师工资、教材教具购置、房租等各项费用;委托社会办学力量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费。(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人员工资财政补差部分和各项政策性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漯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在职革命伤残军人、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因公因病伤残职工、自办福利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七条 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水平。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对所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各用人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通知》后,按要求带齐审核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年审,并在年终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报表》。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或“缴款通知书”。
  除经批准予以缓、减、免的单位外,在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按照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收取。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缓、减、免申请,并附报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将缓、减、免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收缴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建立由市调剂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办法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残联〔2004〕70号)执行。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教师工资、教材教具购置、房租等各项费用;委托社会办学力量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费;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人员工资财政补差部分和各项政策性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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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满足消费者的购车资金需求,开拓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业务领域,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有关贷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汽车贷款)是建设银行对其指定品牌汽车的汽车经销商和终极用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放汽车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专款专用、分期偿还”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
第四条 凡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终极用户和经销商,均可按本办法要求向当地建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五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汽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销商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经销建设银行指定品牌的汽车,其营销资金必须全部通过建设银行结算;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拟购车全部价款30%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并与建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一)。
(二)终极用户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拟购车全部价款40%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持有建设银行认定的汽车经销商开具的《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附件二)。
(三)经销商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终极用户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易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须向建设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汽车借款申请书》(附件三、四),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法人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应出具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质物产权、估价、登记、保险文件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销商须持有与建设银行指定品牌的汽车生产厂家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或订单。终极用户须持有建设银行认定的汽车经销商开具的《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
(四)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经销商最高借款限额=汽车生产企业批发价×70%;
终极用户最高借款限额=经销商汽车售价×120%×60%
第八条 经销商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终极用户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
第九条 建设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的真实性、借款方式、风险度、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条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具体意见,在贷款授权内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贷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终极用户可以所购汽车或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抵押或质押。具体操作按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办理。
借款人以第三方保证人提供方式提供担保的,均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以所购汽车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的借款人,经销商须出具《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在出具《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期间(从推荐书发出到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交给建设银行),借款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存款帐户上应有不低于推荐购车总价款30%的存
款。对同意贷款的,贷款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附件五),并以《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附件六)通知经销商。经销商收到通知后应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建设银行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将保险单质押在行。

第五章 贷款支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建设银行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连同借款合同、贷款指标通知单各一份,当日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自收到借据起(法定节假日顺延)3日内记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汽车贷款专户并开始计息。该项贷款只能用于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确定的用途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建设银行履行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及抵押物、质物质量、性能状况的监督职能;实行保证方式的,建设银行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六条 汽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第十七条 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第十八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同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期履约,实行抵押或质押方式的,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实行保证方式的,建设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建设银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指出,仍未纠正;
(二)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三)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四)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
(五)借款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所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自行失效。建设银行应在《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将全部有关贷款担保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若由于建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建设银行应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均按《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办理。

附件一: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经友好协商,就汽车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 牌汽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并设立汽车存款专户。在乙方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优先提供采购汽车所需正常周转资金,积极配合乙方的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乙方对认购 牌汽车人经过审查后,向甲方开出《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甲方收到乙方的《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和《中国建设银行汽车借款申请书》后,经审查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四、购车人持《借款合同》(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的还需持有甲方开具的《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与乙方签订《汽车购买合同》,甲方凭《汽车购买合同》办理划款手续。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的,乙方应与购车人到当地的公证部门、交通工具管理部门共同办理公证、登记手续,并到
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不低于所购车款,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单正本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甲方,并将其交甲方执管。
五、购车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失效。甲方将其保管有关抵押文件退给购车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向建设银行经办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双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章)
乙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公司与购 牌汽车人(以下简称购车人)协商确认:购车人购买我公司 牌汽车共 辆,总售价为 元(人民币)。根据我公司和贵行签署的《汽车贷款合作协议书》之规定,特推荐购车人 向贵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请贵行审核。如符合你行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该借款人若以所购
汽车进行抵押,我公司愿意在贵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前提供担保。在贵行签订《借款合同》后,我们购销双方方可签订《购车合同》,办理汽车的产权和有关保险手续。我公司与借款人正式办理 牌汽车登记及保险手续移交给你行后,本贷款推荐保证书自行失效。
特此推荐
推荐人: 公司(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口经处理的澳大利亚禽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口经处理的澳大利亚禽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8〕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由于澳大利亚发生H7型禽流感,农业部颁布第38号部长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及禽产品。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处理的禽类产品不在禁止之列:

  (1)经不低于下列之一的温度和相应时间的热处理:70℃30分钟,或75℃5分钟,或80℃1分钟;

  (2)禽及禽类产品非来源于禽流感的疫区。

  进口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须经国家局审批批准。

  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国家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澳大利亚初级产业能源部出具的检疫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禽肉类产品的检疫证书“Official Certificate with Respect to Poultry Meat and Poul-

try Meat Products for Export”见附件1,其它皮、毛以外的非食用产品的检疫证

书“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TO ACCOMPANY SHIPMENTS OF INEDIBLE ANIMAL

PRODUCTS(Other than skins,hides and wool)”见附件2。

  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严格查验上述单证,做好检疫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Official Certificate With Respect to Poultry Meat and Poul-try Meat Products for Export(略)

     2、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TO ACCOMPANY SHIPMENTS OF INEDI-

BLE ANIMAL PRODUCTS (Other than skins, hides and wool)(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