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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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其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八)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八条第(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编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把国家档案馆等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府信息的场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第十五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其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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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挺


案例:2003年2月8日,一名青年男子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足球彩票销售点,让售票员打印一叠从电脑上选好的足彩项目。售票员问其有多少钱,青年男子含糊回答说2000多元。因为打印彩票时间较长,青年男子站了一会儿就走了,留下400元押金和手机号码,说最迟星期天来取彩票。最后,售票员打出所有的彩票,价值 10198元。这期足球彩票开奖前,彩票销售点多次打电话让青年男子来取彩票,但其总是推辞有事不来。彩票开奖后,青年男子的彩票未能中奖。以后青年男子的手机再未能打通。经查:此手机号码为中国联通的“如意通”,没有经过身份证登记程序,查不出真实姓名和身份。
此案中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一、民事欺诈行为。
此案为一彩票买卖合同。青年男子是买受人,彩票销售点是出卖人,彩票是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此案中,青年男子主观方面存在着恶意,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对方签定口头彩票买卖合同后,知道购买彩票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是一心一意的履行合同,而是观望,看彩票能否中奖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当他发现彩票未能中奖后,即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拒绝接受,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标的物,因而发生的一切标的物的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此案中,彩票销售点可以主张该彩票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追究青年男子违约责任。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主观上青年男子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他想通过彩票买卖来占有对方财物。他虽然没有表现为直接占有对方的财物,但他实际上直接使用了对方的财产,自己花少量的钱买了大量的彩票,把买彩票的风险转嫁给了对方,从而让对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损害。
其次,本案是在彩票买卖中发生的。青年男子采用这种特定的方式进行诈骗,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他用的是全球通,没有隐瞒真实姓名,就可能是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这种方式是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前四种诈骗行为方式,均不符合。只有适用第五款“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青年男子主观上具有恶意没有问题。他以间接的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隐瞒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绝非民事欺诈。在主观意识里,他就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他没有中奖就不来取彩票,实际上已经让对方支付了买彩票的钱,只是自己没有经手而已。他的行为已经使彩票销售点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为其垫付了购买彩票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也是他所希望的。对于彩票来说,他是诈骗既遂;对于中奖的奖金来说,他是诈骗未遂。
综上,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他的目的一旦达到,即逃之夭夭,根本不考虑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案中的诈骗方式也是首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规定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考虑到不直接表现为非法占有,但可能直接使用财产这种可能性,从而使诈骗人本该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受害人不该减少的财产却减少。这是立法的缺陷,立法部门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作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作者: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徐挺)
(联系电话:0523--3242035 1395269500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人口计生委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人口计生委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

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设奖宗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河南人口奖,以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设奖原则

  (一)河南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荣誉奖;

  (二)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名;

  (三)每人只能获奖1次,并限于1个奖项;

  (四)设奖分类: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奖,无合适人选可空缺,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授奖范围

  (一)工作奖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2.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省辖市级以下(含省辖市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改进,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

  3.向河南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四、组织方式

  河南人口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五、遴选程序

  (一)提名:各省辖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向省人口计生委推荐候选人。

  (二)审查:省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

  (三)初选: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全部有效提名进行审议、评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四)公示:将候选人名单在省内媒体上公示10天,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异议者,由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裁决。

  (五)审定: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将候选人名单呈报省政府审定,最后产生不超过10名的当届获奖人。

  六、奖励方式

  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每名获奖者的奖金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