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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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政府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县两级必须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好,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点抓好决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具体抓好四个方面的公开:
  (一)政府工作中的大事、实事公开。年度内政府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今年要突出市政府“双十”工程落实情况的公开。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将本级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招聘、考录公务员、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予以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等各类政策性款物发放情况向群众公开。
  (二)行政审批和执法公开。严格按照第二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时限等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收费项目要将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管方式、缴款票据等一并公布。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载体和监督作用,按要求将各部门的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坚决控制多头受理,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对某些重要事项,要将落实处理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主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干部人事管理、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情况及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公开。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牌),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各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①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②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③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④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⑤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⑥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⑦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予以公开。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局域网络、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三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四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编发通报、简报、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同时还可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四、搞好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即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市、县两级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政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配备专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认真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确保决策科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好群众投诉事项。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订《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年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考核一次,各区县(市)对乡镇考核一次。
  (三)抓好工作督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实行跟踪督办、现场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处置力度,对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单位,要进行严厉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组织开展群众“一事一评议”和监督员集中评议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量化考核,促进政务公开走上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体系(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记5分。
  2、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记5分。
  3、区县(市)人民政府建有政务服务中心,县直单位和乡、村设有政务公开栏(牌),记10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编有政务公开(服务)指南,记5分。
  2、公开办事承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了投诉电话,记5分。
  3、建立了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得到很好落实,记5分。
  4、建立并实行了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记5分。
  三、公开内容(30分)
  1、各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要将各自的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通过办事公开栏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2分。
  2、各级政府及其主要经济管理部门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5分。
  3、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与收费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并严格按程序办事,记10分。办事内容公开不全或不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四、工作效果(30分)
  1、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恰当处理,群众比较满意,记10分。凡核实群众对投诉事项处理不满意的,每件次扣1分。
  2、公开的形式多样,内容准确全面,公开时间及时,记10分,每次不到位扣1分。
  3、加强对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记10分。
  五、考核办法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市直和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区县(市)考核,市里组织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占总考核分的20%。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基本合格(80分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4个等次。考核结果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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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的归属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9〕2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单位作为投保人以趸交方式为职工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则职工为被保险人。
二、在个人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对保险单的请求权。《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此复



1999年12月9日
工程结算中的默认期限刍议

作者:周舟


时下关于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默示承认期限存在很多的误解,无论是发包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或多或少存在误解,特别是许多分包单位由于其大多未设置法律部门或配备法律人员,更是简单的以为对于所报送的结算报告超过规定期限答复或未作答复即视为认可结算总价,甚至个别仲裁人员或审判人员也存在这种误解。
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是建设部于2001年11月5日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文第十四条规定,500万元以下,结算审查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结算审查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结算审查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结算审查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部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其主要目的在于遏制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盛行的结算难的问题,而未结算项目的拖欠是近年来业主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建设部出具此两规定也可谓是对症下药。但是并没有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何谓答复。上述两个办法中所提到的“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何理解关系到药效范围。如果答复仅仅是答复,可以简单的说yes或no就是一种答复,那么这些药基本等于毫无用处,因为业主收到结算报告后之所以不予结算,一般都是因为不认可结算总价,因此都会在口头上或书面形式的说no。
2、药下的过重。这有点类似于有人骂你,你却致人伤残,防卫过当。业主拖着不结算的确很可恶,可是也不能因此就让人业主吃哑巴亏啊,毕竟别忘了,国际谚语“Contractor is cunning”,承包商所报送的结算报告肯定会大有水分,就因为人业主犯个小错误就让人吃这么大的亏,而且没有辩驳的机会,实在有些矫枉过正。从这个角度,建设部这两个办法又有些部门立法的痕迹。
3、缺少惩罚。只是就这么立了一个规矩,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或者即使有也不可执行,这有怎么能起到重典治乱世的功效呢?我业主就是拖着不结算,你能怎么着吧?建设部为业主画了个圈,业主确是随意进出,这个圈可不是紧箍咒啊。
4、名不正言不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结算完全属于经济行为,建设部作为行政机关一般是没有权利干预的,典型的法律强奸生活。如果非要干预也可以,那你有本事就提高这个规定的效力等级(没记错的话,这种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连部门规章还不够),有本事就去忽悠全国人大把他变成基本法律,那或者再不济也要忽悠最高法院把他变成司法解释或者答复也行。现在倒好,规矩倒是立了,可不能执行,更加凸现了建设部的尴尬境地。
5、缺乏法律逻辑。默不作声就视为同意,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小事情,工程结算也可以算是双方的一种协议,中国合同法还强调意思表示一致,美国鬼子也知道要“meeting of minds”呢,这可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原则,哪儿能随意就违反呢?你就是通观中国法律也查不到几个默示承认的规定,合同法上好像有说看到人家以自己名义代理而不出声就视为有权代理,好像还有一个说到过默示承认,懒得去查,反正很少。
不过最根本的问题还不在于上面这些理由,最根本的还在于建设部的弱势地位,至少跟发改委或者最高法院相比是这样。强人讲话,管他合理与否大家都要听,你看看美国就是很好的例子。人家讲话显然更具有执行力,管他合理不合理。据说有个环境保护的好像是京都条约,人家国会就是不批准,就是不执行,就是要大量排放二氧化碳,怎么着吧?
开头说很多人对工程结算中的默示承认存在误解,不是说他们误解了建设部的文件,而是误解了最高法的规定,这才是更具有执行力的东东,当然这里具有执行力主要还是因为最高法具有最高审判权,但最高法对工程结算默认这个问题也显然拿捏处理的更加聪明与到位。
最高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仅仅是规定经过双方约定默示视为承认,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没有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也视为承认,也就是否认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一个结算审查期限还存在一个法定的审查期限。
当然这里也同样存在一个关于什么才是答复的问题,是简单的yes或n o吗?我想是的。所以最高院这一枪也几乎是放空枪,打不到几只贼鸟。
对于业主拖延结算,最高法院是从补偿承包商的角度出发,这也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补偿原则,而不是惩罚性原则,合同法中的当事人一方不能因对方违约而获益的原则还是很有魅力的。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肩扛天平、头顶国徽的最高院的法官在工程结算默示的问题上俺们的偶像做出了相对公平与合理的规定,体现了正道。但江湖中又有多少正道呢?在建筑市场又有多少承包商会为了追求正道而诉诸法院呢?又有多少承包商敢于这么做呢?业主很不喜欢雇佣爱打官司的承包商,比如现在很多业主招标时就跟承包商要诉讼记录证明。赢了官司,但却可能失去市场,业主们会把你踢出这个市场。这就是他娘的江湖。因此从这个角度,应当让诸如建设部等江湖警察更多的参与江湖治理(当然前提是要提高江湖警察的管理水平),赋予他们管理权,毕竟江湖警察更加的了解江湖人,毕竟诉讼只是最后迫不得已的道路,追求正道的路漫漫,谁会上下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