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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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2004〕73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继续推动中小学影视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作用和地位。电影是一门容文学、戏剧、音乐、绘画、摄影等多种艺术门类的综合艺术,优秀的电影以其生动、直观、感染力强等特点,为少年儿童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运用优秀影片加强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和美育教育,对于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成长和树立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中小学影视教育的实践证明,电影以其独有的打动人心的力量,已经成为陶冶少年儿童心灵、培养少年儿童健康人格的重要艺术形式。为此,各级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优秀电影独特的育人作用,为广大少年儿童在轻松愉快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文化艺术熏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探索少年儿童电影发展新思路。少年儿童电影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性质,大力发展少年儿童电影,既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又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要坚持政府政策扶持与企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对少年儿童电影放映场所和流动放映设备所需资金,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少年儿童电影放映院线的组建,推动“优秀影视片进校园工程”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资放映场所、活动放映篷和放映设备的建设。要调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积极性,多层次共同开发少年儿童电影市场,形成少年儿童电影产业发展链,从而满足广大少年儿童对电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少儿影片创作,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在题材、资金、队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既发挥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等国有厂(公司)的骨干作用,又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创作出一批健康向上、充满趣味、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融合、为广大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影片。每年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影视互济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少年儿童电影剧本的论证机制,每年重点扶持创作20部少年儿童题材故事影片,重点扶持创作2部动画影片。吸纳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国有电影制片厂以外的影视文化单位参与制作,将儿童影片资助、奖励范围扩大到各类影视文化单位。继续做好“中国电影童牛奖”的评选活动,奖励优秀的少年儿童题材影片。

  四、努力做好少年儿童影片发行放映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充分发挥现有的各级电影公司在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国有、民营文化公司,丰富电影发行放映渠道。要充分利用学校礼堂、电教馆、阶梯教室或者活动放映大篷,将电影送进校园。凡与20家(含20家)以上省域内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成立一条省内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凡与不同省域内30家(含30家)以上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请,成立一条跨省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公司要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质的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供片对象群体,以此形成经营形态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

  五、继续做好优秀影片推荐工作。由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共同组成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委会”),要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为了使中小学生看到更多更好的影片,在协委会近些年推荐影片的基础上,精选出新的百部优秀影片(附后),供各地中小学选用。在组织观看优秀少儿电影的同时,也要请教师等有关学者、专家进行辅导。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影评活动,培养提高学生们的审美和艺术鉴赏能力,扩大电影的教育作用。

  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电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重要力量,优秀的少年儿童电影也是团、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各级团、队组织要积极向少年儿童推荐优秀电影,引导和组织少年儿童观看优秀电影,从具体、生动的电影故事入手,以征文、座谈、主题团队会等形式开展影评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深少年儿童对电影的正确理解。各级团、队组织所属的青(少)年宫、青年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经常性地组织优秀少年儿童电影的放映或集中展映。各级少先队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好“暑期少年儿童优秀影片展映月活动”。共青团所属的网络影视中心等机构,要立足反映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光荣历史和先进典型,努力依托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创作更多更好的优秀少年儿童电影。

  七、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中小学生观看电影的费用问题。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要积极推动协委会推荐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要树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责的意识,实行片租、场租优惠措施,保本经营,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电影的实际需要。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据城市与农村、中学与小学等不同情况,采取由学校负责联系,学生自愿交费观看等有偿服务的政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可免费观看)。

  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配备放映设备。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向中小学校捐献电影放映机、电影活动放映大篷等设备。在“送电影下乡”工作中,要积极组织一批适合农村少年儿童观看的优秀影片,免费提供给农村少年儿童观看。

  八、各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要把组织好广大少年儿童观看优秀影片,作为一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由当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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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14号




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环境标准是我国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和地方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权限、地方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地方环境标准的管理工作,使地方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就地方环境标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环境标准经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环境的编号方法见附件。


三、地方环境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并在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已经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要求报批、编号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附件:地方环境标准编号方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地方 标准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地方环境标准编号方法


一、地方环境标准编号由省份代号、地方环境标准代码、标准顺序号和年号四部分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省份代号 地方环境标准代码 标准顺序号-年号
│ │ │ │
│ │ │ └—四位阿拉伯数字
│ │ └————阿拉伯数字
│ └——————————————即“DHJB””
└——————————————————为单个汉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份代号


地方 省份代号 地方 省份代号
北京 京 河南 豫
天津 津 湖北 鄂
河北 冀 湖南 湘
山西 晋 广东 粤
内蒙古 蒙 广西 桂
辽宁 辽 四川 川
吉林 吉 重庆 渝
黑龙江 黑 贵州 黔
上海 沪 云南 滇
江苏 苏 西藏 藏
浙江 浙 陕西 陕
安徽 皖 甘肃 甘
福建 闽 青海 青
江西 赣 宁夏 宁
山东 鲁 新疆 新


三、地方环境标准编号示例


如北京市1999年发布的标准顺序号为1的地方环境标准,编号为:京DHJB 1-1999 。





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察实施细则》(黑煤安监字〔2008〕24号)、《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黑煤管生产发〔2007〕67号)等规定,结合黑河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齐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的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下同)。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七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必须明确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履行自己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
  (四)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
  (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
  (八)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九)建立和维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第十条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投资人)应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省级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将考试考核证书复印件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三)负责管理瓦检员、安全检查员日常工作和安全专题例会召开;
  (四)负责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
  (五)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不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二条 煤矿要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检查员不少于5人,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 煤矿要设置在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矿长要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要科学合理,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年产7—15万吨的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不许超过两个。年产16—30万吨的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不许超过三个。前述的每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淘汰并严禁使用“巷采式”、“高落式”、“仓储式”、“房柱式”及“刀柱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
  第十七条 煤矿要设置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设技术负责人,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采掘、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行业规程、标准、规范,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二)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报批职责;
  (三)对“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工作负全责,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编制和修订“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及水害防治等预防治理措施;
  (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六)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负责研究解决矿井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经专家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第二十一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在矿井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要按规定到现场指挥和管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设置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煤矿必须设立机电队(段),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机电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现场机电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和保养以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机电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电矿长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
  (二)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
  (三)及时做好采区供电设计及落实好雨季安全供电措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及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全市煤矿必须按规定安设符合规定标准的热风炉。
  


第三章 生产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等管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一次,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每月向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交换;每季度向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交换。
  第二十九条 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矿井巷道维修工程、机电设备检修(安装)工程、采掘工程、临时工程及有关专项工程的开工前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批,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经所在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审批作业规程能力的煤矿,其采掘作业规程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签后报煤矿所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