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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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两国北京最高级会谈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1992年1月中塔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得到积极和顺利的发展表示满意,并认为进一步扩大双边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领域的关系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

 二、双方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中塔建交联合公报和1993年3月9日中塔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决心不断加强两国之间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并使之长期稳定地发展,认为这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和两国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于在亚洲和世界建立和平与稳定。

 三、为此目的,双方将采取积极和具体的步骤:
  (一)在政治关系方面
  --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和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不断加强相互理解与信任,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相互理解、善意和考虑相互利益的精神解决出现的问题;
  --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以便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反对煽动国家间、民族间和宗教间的矛盾,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
  --在反对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走私、贩毒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加强合作;
  (二)在经贸领域
  --充分利用两国地缘相近和经济互补的独特优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双边经贸合作,逐步实现向符合国际规范的经济关系形式过渡。双方将在本国现行法律和双边协议范围内,鼓励对方在本国境内投资并给予保护,鼓励各个领域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此创造有利的经济、金融、法律和其他条件;
  --将优先考虑在能源、农业、交通、纺织、矿肥生产领域的合作,尤其是生产领域的大宗项目;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和深化运输合作,其中包括对方旅客和货物通过本国领土的便利运输问题;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业已签署的双边经济、贸易和金融条约与协定,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
  (三)在军事领域
  双方高度评价1996年4月26日签署的中国同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俄罗斯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将继续努力加速制定和签署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为加强军事领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按照通常的国际惯例,促进两国军事部门之间建立和发展联系;
  (四)在人文领域
  --保证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根据现行的双边协议应享有的权利;
  --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进行积极合作;
  --扩大双边文化、教育、旅游、体育等领域的联系与交流,积极落实在这些领域已经达成的合作协议;
  (五)在国际关系方面
  --为进一步扩大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共识,两国外交部保持定期接触,并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积极合作;
  --认为相互尊重和平等是保持和发展正常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所有国家不分大小,都有权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呼吁所有国家密切合作,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支持中亚各国为巩固国家独立与主权、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发展地区合作所做的努力,认为保持中亚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不仅符合该地区人民的根据利益,而且对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始终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实现民族和解、发展民族经济、巩固国内稳定所做的努力。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五、双方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展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妨碍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拉赫莫诺夫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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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2月28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2]1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

  2001年度终了,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均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帐。



  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2001年12月31日时点对帐一致后,按照《关于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帐单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三、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帐户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三)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2001年的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帐务处理。



  四、对帐结果的报送

  在2002年1月20日前,各一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按部门将对帐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报送财政部,为2002年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