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04:36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财税〔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1988年6月22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商业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明确发、转、收各方的责、权、利,以促进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商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组织商品运输。
第 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以及各该部门管理的运输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商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商业、供销运输部门代办社会运输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商业运输工作组织
第 四 条 商业运输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运输工作的领导,做好商业运输设施和中转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运输设施的潜力,积极向社会开放,为扩大商品流通服务;发展商业运输部门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横向经济联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四通八达的商业运输渠道,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 五 条 各地商业运输部门在组织商品运输时,应本着能直达的不中转,能联运的不分段运输的原则,按照里程近、环节少、时间短、损耗小、费用省的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大力开展“四就”(就工厂、就车站、码头、就仓库、就车船过载)直拨和农副产品的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就地打包(捆)、就地发运。
第 六 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逐步推行日用工业品和轻泡物资的运杂费定额包干、节约归己或多方受益、超定额不补的办法,以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打包机具,逐步实现打包机械化、包装规格化、装载定型化,提高车船装载量。运杂费定额包干的确定,要积极合理,有利于货主和承办运输的单位。
第 七 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自有运输工具的管理。要做好自有运输工具的调度工作,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努力做到双程满载;自有运力不足时,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商品运输的衔接组织工作。
第 八 条 对同一地区收货单位较多而到达量大的,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应依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确定一个统一收货单位,以利于合装整车的开展;需要中转分运的,合理设置中转点,组织分运。

第三章 商业运输基本条件
第 九 条 为适应交通运输部门计划运输的要求,凡办理商品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商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商品流向、品名、数量、发、收货单位名称、发、到站(港)等。商业购销业务部门要按时向商业运输部门提供商品供货合同等资料。
第 十 条 商业运输部门应根据商品的性质、价值、体积、重量、数量、包装等,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及时向承运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并尽量做到均衡运输。
第 十一 条 商业购销业务部门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提供商品具体品名、件数、价值、重量、体积、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帐号、到站(港)等资料。需凭证件运输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 十二 条 商品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或能保证商品运输安全的要求。对包装不牢固或破散包装以及不能保证运输安全的包装,未经整修加固不得发运。
商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按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准确标明反映商品性质和作业要求的图示标志;危险品包装上必须按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粘贴(喷刷)标明商品类别的标志。
第 十三 条 合装整车(船、箱)发运的商品,除同一发票的单一商品,件数在300件以上,包装外观能明显确认收货单位外,均应在商品运输包装两侧粘贴或拴挂标明收货单位及商品件数的理货标志。
零担、中转、联运的商品必须按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在包装两端粘贴或拴挂运输标志。
第 十四 条 旧包装复用或原包装重新发运时,应将与本次运输无关的各种旧图示标志、理货标志和运输标志彻底清除或覆盖;装过有毒品、剧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包装,严禁用作其他商品包装。
第 十五 条 商品装卸、堆码、搬运应严格按商品运输包装上图示标志的要求进行作业,性质相抵触、鲜活易腐、流汁和易污染的商品应单独堆放和装载,禁止以大压小、以重压轻、摔砸商品,以保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 十六 条 鲜活易腐商品和食品类商品的运输,要根据商品性质和气温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同时要加强防疫和卫生工作,并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危险品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组织运输。

第四章 商业运输合同
第 十七 条 运输合同是组织商品运输,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划分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商业运输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同交通运输部门、商业、工农业企业签订多种形式的运输合同。
第 十八 条 委托交通运输部门运输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承运部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做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方的利益。
第 十九 条 商业运输部门同委托(含代提)单位之间签订的商品运输合同,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商品品类、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
(二)质量标准:包括商品包装、待运期、到达分理、提取期限、运输工具利用率。
(三)交待方式、地点、中转地点、单位等。
(四)履行合同的期限。
(五)计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发 货
第 二十 条 商业运输部门在接收发运商品时,要依据商品供货单据或商品运输交接单逐票核对商品品名、规格、件数、运输标志,并检查商品运输包装,对单、货不符或不能保证商品运输安全的,应会同委托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填制运输单据、各种标志,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标志清晰易辨。除另有约定者外,各项内容不得缩写。
(一)货物运单
1.对规定的栏目要认真详细填写,不得使用同音字代替,严禁在运单上签注“货主自负”、“包装不良”等不负责任的字样。
2.由商业运输部门组织装车(船),由承运部门组织卸车(船)时,应在运单上加注“到站(港)后会同收货人卸车(船)”字样。
3.整车(船、箱)内装载易碎品超过30%以上时,应在运单上加“易碎品”字样,铁路运输时,还应加注“禁止溜放”字样。
4.发运鲜活易腐商品应注明运输条件及防腐要求。
5.发运危险品应注明危险品的类项。
6.使用需要回送的篷布、集装箱等自备运输装具,应在运单内注明回送到达站(港)、接收单位详细名称、地址等。
(二)商品运输交接单
合装整车(船、箱)发运商品,必须按不同收货、供货单位分别填写商品运输交接单,并按商品品名和供货单据的不同逐项填写,内容不得省略。商品运输交接单一般为一式三份(或四份),即发、收货单位各一份、随货同行一份,需要中转的,应增加中转单位一份。
第二十二条 发运商品时,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当面办清交接手续。由商业运输部门组织装车(船、箱)时,在装载前须检查车(船、箱)体现状,棚车、集装箱还应进行闭光检查。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船、箱)要提请承运部门进行修理、清扫、消毒或调换。同时派人到现场监装,并在商品运输交接单上签注监装人姓名。
装车(船)时发生甩货,应尽量甩退一个收货单位或一张供货单据的商品,并在商品运输交接单上注明。
对甩货的商品要尽快优先一次补运,同时要填写补运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敞车装运怕湿、易燃等商品,须苫盖篷布。
(一)苫盖的篷布必须具备防水、防霉性能。
(二)苫盖危险货物、易污染货物的篷布,必须做到专布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敞车装载应做到中间起脊,装载不足时须制做起脊支架。
(四)篷布不准苫在车内,应顺向压缝,两张篷布接缝重叠处必须严密,压缝宽度不得小于70CM,铁路发运时两端要包角,苫盖篷布必须加固牢靠,腰绳、边绳的留头不得大于20CM。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派人押运的商品,要明确押运人员的职责范围,以保证运输的安全。
(一)押运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商品知识、熟悉运输业务、有一定经验的同志担任。聘请或雇用外单位人员押运时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
(二)押运人员的任务,是负责将押运的商品安全、完整地交给收货单位。如在运输途中发现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死亡以及其他意外情况危及运输和商品安全时,要及时同承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取得相应的证明,同时电告发(收)货单位。
(三)严禁押运人员携带易燃(需生火保温运输时除外)易爆物品上车(船),严禁私自动用、变卖所押运的商品,押运途中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发运须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商品时,发货单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合理选择投保险别,并按商品的实际价值,办理一次全程投保。
第二十六条 合装集装箱或铁路合装整车发运,发货单位装车(箱)作业完毕,应将有关单据装入“字迹”或“色彩”明显的单据袋内,放在车(箱)门处,不得随意夹入商品包装内,做到货、单同行。如以邮寄方式传递单据,应在发运预报中通知收货单位。
公路或水路发运,应委托专人传递单据。
第二十七条 商品发运后,发货单位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至收货单位,同时对铁路整车、水运三十吨(立方米)以上,以及抢险救灾物资、须在24小时内向收货单位发出预报,内容包括:车(船)号、到站(港)、航次、发运时间、品名、数量、投保险别等。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市场急需商品的发运工作。对季节性强、批量大的农副产品应集中力量组织运输;对支农、救灾、轻纺生产所用的原料、鲜活易腐商品及市场急需的时令和节日商品要优先发运;对边远地区所需商品和怕热怕冻商品要适时组织调运。

第六章 收 货
第二十九条 收货单位在接收到达的商品时,要认真进行检查,严格交接手续,发现问题要坚持记录制度。
(一)交通运输部门按件承运的,收货单位要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内容,对商品现状进行检查。发现包装有异状商品有损失,品名、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等情况时,要当即与承运部门分清责任,索取货运记录,做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二)交通运输部门按运输工具施封现状交接的,应会同承运部门共同对车(船、箱)体及施封现状进行检查,发现异状商品有损失时,应要求承运部门开具货运记录。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车(船、箱)体无异状、施封有效,卸车(船、箱)时发现商品有短溢、破损、污染等情况,收货单位应要求承运部门出具普通记录,并详细填写现场记录,作为事故查询和处理的依据。
第 三十 条 收货单位在接收押运到达的商品时,应在卸车(船)现场与押运人员直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押运人员的食宿和回程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条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应要求承运部门按规定的栏目、事故的种类,逐项如实填制,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站(港)的公章或专用章。编制现场记录要严肃认真,内容要详细准确,以便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各单位不得编制假记录或后补记录。
第三十二条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商品发生损失,收货单位除应向承运部门索取证明外,还应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勘验。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回送的篷布、集装箱等自备运输装具,收货单位在同承运部门办理商品交接手续的同时,要索取回送证明,妥善保管,在收货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回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收货单位在接到发运预报或领货凭证后,在规定期间内商品尚未到达,除应及时向承运部门查询外,还应同发货单位联系。经查找仍无下落时,应按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向到达站(港)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合装车(船、箱)到达的商品因标志不清、无商品运输交接单、标志、单据填写不详等原因,无法分理或通知货主单位时,统一收货单位应在商品到达后二日内通知发货单位,发货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二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后统一收货单位可按日向发货单位收取暂存费。
经查找仍无法找到货主单位,发货单位也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通知货主单位后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提货手续,可按国家经委颁发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中 转
第三十六条 各商业、供销储运公司或中转站,应分别负责本地区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中转任务。有条件的商业储运公司(站)也可以中转农副产品;有条件的供销储运公司(站)也可以中转日用工业品;有条件的商业、供销批发公司也可以办理中转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转运输应合理选择中转点和中转方式。危险品、鲜活商品原则上禁止使用同一种运输工具中转。
中转运输全程运杂费用(包括中转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程零担运杂费,超过的未经收货单位同意,对超过部分收货单位有权拒付。
合装整车有整、零差价的,负责发货、统一收货和中转的商业运输单位都应受益,并按照发货方多得、收货方少得,适当照顾中转单位的原则分配收益,受益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中转单位代垫的运杂费、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由中转单位向发货单位指定的结算单位结算。因发货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无法结算时,中转单位可向发货单位结算。
第三十九条 商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广全程费用包干,一票到底,一次结算,全程负责的结算办法,以简化手续,加快票据传递速度。
第 四十 条 中转运输的发货、收货按本办法第五、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商品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品运输事故是指在商品待运、在途(包括中转)、到达交付前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品、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其他损失及各种差错,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商品运输损耗除外。
第四十二条 商品运输事故按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三级:
(一)重大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
2.商品或运输设备损失一次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
(二)大事故。
1.人员重伤。
2.商品或运输设备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一次在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
3.整车(船)商品错运到站(港),错交收货单位。
(三)一般事故。不属上述两项的运输事故。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在发现事故后两日内用电报电话逐级上报至商业部,大事故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结案后要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事故,收、发货单位须在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到、发站(港)提出赔偿要求书和相应证明材料,包括运单、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做为价格证明的发货票等,并向受理单位索取收据。
第四十五条 属于商业部门内部的责任事故
(一)责任属于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应在货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货单位提出查询或索赔,并提供运单、记录(普通、现场记录)及价格证明等材料,同时保留施封环(铅封),做为事故处理的证明。
(二)发货单位在第一次接函后十日内函复处理意见,如认为查询的内容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在复函中要求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或协商事故的解决办法。
(三)除重大事故外,各类事故须在半年内结案。
第四十六条 下列损失由发货单位承担:
(一)商品交付给承运部门或代办运输部门接收前所发生的损失。
(二)因商品运输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或不能保证正常运输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填写单据不清,运输标志漏贴、错贴等造成无法交付、错付的损失。
(四)因同承运部门签注“免责特约”,发生事故后无法追究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五)未经收货单位同意,选择不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造成多支付运杂费用的损失。
(六)应保险而未投保或保险金额不足,商品在途发生事故而保险赔款不足以补偿的损失。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函复收货单位事故查询的损失。
(八)违反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造成的罚款损失。
(九)其他因发货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下列损失由收货单位承担:
(一)商品从承运部门或代办运输单位接收后所发生的损失。
(二)因工作失误,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未能发现问题,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查询、索赔手续,丧失索赔权力而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收货单位责任,使查询记录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编制假记录、后补记录的损失。
(四)投保的商品发生事故,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勘验,丧失补偿权的损失。
(五)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在规定限额内的运输损耗。
(六)其他因收货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发货、收货单位的责任划分,同时适用于中转运输单位。
第四十九条 关于特殊事故的处理。
凡因水灾、火灾、污染、交通事故等意外因素引起,其性质严重、损失程度在迅速扩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商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鲜活易腐及水湿、污染的商品,应就地就近处理。各单位不得因非本单位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第九章 运输工作考核与统计
第 五十 条 商业运输部门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并逐步实现作业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五十一条 商业运输部门要把质量考核做为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主要考核指标是:商品运输量、人均工作量、设备生产率,货损货差率、损失率、商品待运期、车皮利用率、吨成本等。
第五十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提高商品运输质量、开展合理运输、减少商品运输损耗、避免损失、完成调运任务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认真作好商业运输统计工作,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商业运输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各种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商业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内规定的日期以邮政、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戳记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商业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三日颁发的《商业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4)商储(商)字第2号文)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端正办院方向,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把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医院据此加强内涵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高效。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卫生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管理和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知识培训。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合理。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含年龄和学历层次)结构合理,满足保证护理质量的需要(综合考虑收治患者的数量、病种、床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等)。
6、医技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
7、加强重点专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人才结构合理。
8、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9、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10、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医技、药事、输血和护理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部门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3、医院信息系统(HIS)符合《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4、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5、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6、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7、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
8、职工对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并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诊断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诊断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4)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5)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6)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7)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益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7)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献血法》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五)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医院有健全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责任明确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护士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2)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3)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患者安全的需要,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1,重症监护室护士与床位比达到2.5-3:1,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4)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5)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3、建立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科疾病的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保证实施。
(2)护士知晓并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3)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临床护理工作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正确实施各项治疗、护理措施,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要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实施围手术期护理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保证对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考核内容:
(1)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仪的有效使用。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保证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6)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7、制定并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8、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与临床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住院患者的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筑应当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部分统计指标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CT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MRI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麻醉死亡率
尸检率
医院感染率
医院感染漏报率
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急诊留观时间
急救物品完好率
甲级病历率处方合格率
开展成分输血比例
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
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平均住院日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同一病例七日内再住院率
病床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基础护理合格率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
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七、三级综合医院指标参考值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年门(急)诊患者中外埠患者比例≥15%
年出院患者中外埠患者比例≥30%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CT检查阳性率≥70%
MRI检查阳性率≥70%
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70%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
疑难病症好转率≥90%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麻醉死亡率≤0.02%
尸检率≥15%
医院感染率≤10%
医院感染漏报率≤10%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免疫室间质评全年平均成绩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普通门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60%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急诊留观时间≤48小时
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甲级病历率≥90%
处方合格率≥95%
开展成分输血比例≥85%
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
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平均住院日≤16天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病床使用率≥90%
病床周转次数≥19次/年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45%
基础护理合格率≥90%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注:部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病床使用率: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病床周转次数: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平均住院日: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患者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之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位,患者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所占用的床位。
平均开放病床数: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指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人次数与抢救总人次数之比。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疑诊患者数)×100%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数与手术患者总人数之比。
CT检查阳性率:指CT检查中检出阳性的人次数与CT检查总人次数之比。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指药品收入与总收入之比。
总收入: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药品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指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占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