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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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31日 财税〔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证券结算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证券公司因计提上述风险准备金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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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申请从事客车营运的单位(含车队),应将车辆和驾驶员集中组织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运输营业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发给服务证,方可从事营运。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制订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和制定防暴侵害驾驶员的安全措施。“的士”车必须安装反暴力犯罪的报警装置。驾乘人员在各站点和途中要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发现可疑的乘客和携带可疑物品上车的,要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凡知情不报或有
意窝藏销赃,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身份不明的乘客夜间要求到郊外偏僻地域,驾驶员可以婉言谢绝;个别确需出车的,要先看证件,进行登记和交款,并与调度台联系,随时报告自己的方位和去向;夜间一般不派女驾驶员出车到岛外。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市物价、交通、技术监督、旅游部门的有关规定:
1、“的士”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的字样或标志。在车内安装计费器,配备运价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乘客费用,不准索要礼品和小费。
2、营业客车均应在驾驶副座前明显处,设置贴有驾驶员照片、姓名、单位、编号和单位电话号码的服务证,以便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站点设置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维护营业场所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
2、督促检查各出租汽车经营者认真执行本办法和交通规则,对违反本办法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安常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作风不好、品质不端的驾驶员应调离或辞退,对放任不管,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做好安全保卫、维护交通秩序、安全行车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予以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出租汽车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治安、交通管理规定处理。
2、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3、屡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从业人员违章违法现象严重,事故多,影响坏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权会同工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管理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由单位给予处分,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管理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在京出版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图书,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出版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这是出版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的需要,也是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重大举措。一个时期以来,绝大多数出版单位执行重大选题备案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出版单位法规意识淡漠,未经备案,擅自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和描写其工作生活情况的图书,擅自出版内容涉及有关中国共
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图书。有些图书由于内容存在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在图书出版工作中,做好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管理规定。1997年,我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对重大选题的范围、备案程序和出版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252号),对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申报程序等
,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作了重要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所属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行重大选题月报制度。为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的宏观管理,自1999年4月起,对这类选题的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10日须列表(表格附后)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我署图书出版
管理司,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月报内容上报前,须经省委宣传部同意。
月报内容包括:书名、作者、出版单位、规模(字数)属于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哪一款、内容简介(150字)、书稿中需要请有关部门审核的问题及备注说明。月报不能代替正常备案手续,月报中未列入的选题,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在重大选题备案过程中将不予受理。
三、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领导班子中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选题备案工作,对本地区、本社安排的重大选题的备案及出版发行情况负责审核把关。为便于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社要将负责这
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1999年3月底前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和中宣部出版局也将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分级把关,守土有责。做好重大选题备案工作,需要出版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各出版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要严格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出书,自觉履行备案手续。对涉及重大选题内容的图书,从选题安排到书稿内容审核,要严格把关,
对政治倾向不好、思想观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平庸或重复的选题和书稿,要坚决予以撤销。要严格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有关对图书稿件的三审制度、样书检查制度、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图书售前的送审制度、图书广告的审核制度、重版前的审读制度、图书内容随机抽样审读制度等
方面的规定,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全过程的监管,力争把隐患消除在图书出版或上市之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严格规范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运作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重大选题范畴的图书,不仅要帮助出版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对书稿内容严格把关,而且要加强总量调控,减少重复出版,提
高这类图书的整体质量。
在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当地党委宣传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在审核书稿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版单位认真落实,修改后的书稿要按备案程序复核。
五、加强对重大选题图书的印刷管理。凡印制属重大选题范畴的图书,印刷厂必须要求出版社出示新闻出版署对选题的批复文。办理异地印刷手续时,出版社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及承印厂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必须要求出版社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复文。未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出
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异地印制手续,印刷厂不得安排印制。
六、加大执法力度。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出版社1998年以来重大选题备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整改措施。清理情况于1999年4月底前上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自本通知发出后,对违规出
版的图书,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由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向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发出“违规出版通知单”。待查实出版过程问题和审读书稿内容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三次收到“违规出版通知单”或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整顿或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出
版资格的处分。今后,对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出版单位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七、加强信息交流。为使出版社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出版政策,掌握出版动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将利用《总编辑通讯》向出版社通报有关情况,沟通有关信息。
八、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