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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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决议

(1960年8月1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亟愿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牢不可破的友好互助关系,决心尽一切力量对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和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贡献;并且深信发展和巩固中蒙两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符合于中蒙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的和平建设事业中,彼此将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的援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重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1952年10月4日所签订的经济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缔约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0年5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签字)
* *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9月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0年7月7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10月12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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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
2003.08.12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迅速壮大全市经济总量,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必须抓住机遇,聚集合力,加速推进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发展战略。
一、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基础和比较优势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市工业得到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城市格局。制造业在全市工业经济的构成和GDP的份额中,分别占到九成以上和1/3强,拥有汽车、医药、食品、家电、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30多个行业,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和村及村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17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的占1/3;拥有一批制造业上市公司和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及省级名牌产品。我市坚实的工业基础,为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奠定了良好条件。
在全市经济以大开放为主线、以工业化为核心的全局战略中,制造业的发展呈现外向型和现代化的强劲态势。通过加大投入壮大总量、资产重组盘活存量、招商引资激活增量等一系列举措,全市工业经济连续两年保持高速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速居中部六省会之首;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专业化协作配套项目、重大改制重组项目的建成,已经和正在形成制造业新的增长板块。我市制造业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为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注入了重要动力。
特别是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我市又正处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结点”,具有承接制造业“退沿进中”的得天独厚优势。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纵深发展,尤其凭借省委、省政府“全省支持南昌做大做强做优”的战略决策,我市将加速形成辐射中部4.5亿人口、拥有12万亿元工业品消费市场的6小时经济圈和6小时高速公路网;同时,丰富的水资源,优越的生态环境,充裕的劳动力资源,以及投资成本最低、回报最快、效率最高、信誉最好的“四最”城市品牌,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国内制造业资本看好我市,一批国内外制造业知名企业纷纷落户南昌。我市开放的经济环境和独特的比较优势,展示出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美好前景。
二、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指导原则、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
指导原则:坚持大开放的原则,以大开放促大发展,主动纳入全球和全国制造业的发展循环及战略调整;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激活经济要素;坚持创新的原则,大力推进制造企业机制和体制改革、技术和管理创新;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现代制造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在现代制造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上的指导作用。
战略定位:围绕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总体目标,以项目为中心,企业为主体,工业园区为主战场,集群为优势,人才为支撑,效益为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制造业合作竞争,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赢得“南昌制造”的份额和地位,把我市建设成规模大、结构优、水平高、效益好的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
发展目标:用3年时间建设成生产基地型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再用5年时间建设成生产基地型和创新型相结合的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从2003年起,全市制造业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05年制造业增加值达到36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2010年达到90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到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制造业增加值总量的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到2005年累计新增制造业上市公司6-7家,2006年-2010年再累计新增12-13家;2003年-2005年对制造业平均每年投入70亿元以上,2006-2010年平均每年投入100亿元以上。
三、现代制造业的区域布局和支柱产业
区域布局:实施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集中成团成片布局的园区化发展战略。从实际出发,制造业的发展布局相对聚集“两区、四园、五基地”,“两区”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园”即县区工业园、协作配套工业园、留学生创业园、高校工业园,“五基地”即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基地、承接国内外产业梯度转移的生产基地、大企业大集团实施专业化协作配套的生产基地、绿色环保食品的生产基地、特色产品和特色产业的生产基地。通过园区化发展,形成以优强工业企业为重要增长点、以特色工业园区为重要增长板块、以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为重要增长极的制造业发展新格局。
支柱产业:依据战略定位和比较优势,我市现代制造业发展的产业重点是:汽车、医药和食品、新材料、纺织服装、电子信息和家电。加大对五大支柱产业的扶持力度,使优势资源向支柱产业集聚,不断提高支柱产业的集中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迅速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到2005年,五大支柱产业占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总量的比重,由目前的52.5%提高到80%。
四、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主要策略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密度和强度。大力招商引资,突出制造业项目这个重点,提高招商引资项目中制造业项目的比重;积极和国家争取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争取国家债券和省技术改造贴息的支持;进一步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使更多的企业能通过证券市场融资;通过打造“信用南昌”和“信用企业”,积极争取金融单位的信贷支持,扩大制造业信贷规模;深化国企改革,盘活存量资本,整合现有制造业资源,加大国企嫁接重组力度,吸纳更多的外来制造业知名企业参股、控股和收购我市制造业企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制造业。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筹措发展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壮大南昌制造业规模。
二、发展开放型经济,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200家中的制造业企业。进一步打响“四最”城市品牌,营造国内一流的服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成本最低的经营环境。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注重加强同跨国公司的联系与合作,顺应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项目系统化、投资热点集中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管理体制一体化的新趋势,找准跨国公司来昌投资的切入点,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200家中的制造业企业入驻我市,以提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发挥已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制造企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以外引外”、“以大引外”和“以优引外”,积极吸引国内外中小企业来昌投资创业。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出口创汇,不断提高我市企业出口创汇规模和水平。
三、做强、做大、做特、做优工业园区。切实把工业园区作为对内对外开放的主战场和制造业发展的增长极,做强、做大、做特、做优工业园区。做强,就是增强工业园区的承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提升工业园区的竞争力。做大,就是在开发一块成功一块、良性滚动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引进规模大、质量高的项目,引进大企业、龙头企业,做大规模。做特,就是注意产业的合理分工,做到各展所长,分工协作,形成产业的特色和集聚优势。做优,就是优化工业园区的机制体制,优化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建设新的机制和体制,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培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以上市公司和优强企业为重点,培植一批核心能力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优势的制造业企业集团,打造我市制造业的“国家队”。鼓励和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从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战略竞争的需要出发,瞄准国内外同行为中排名靠前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嫁接重组等方式与其结成战略联盟;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凭借自身实力、整合有效资源,进行低成本扩张,尤其要提高资本运用水平,通过股份制改造,加快上市融资步伐,把产业资本与社会资本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制造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产学研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开拓市场,建设南昌制造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培植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叫得响”的拳头产品,不断提高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五、实施专业化协作配套工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用,经济杠杆撬动”的原则,围绕落户我市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的整机或终端产品,以项目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招商引资为主抓手,实施专业化协作配套工程,实现其所需零部件在本地配套,进一步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重点培植一批“小巨人”专业化协作配套企业,形成产业的集聚效应和链式化延伸,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在推进形式上,实行统分结合、以分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改造和引进结合、以引进为主,立足南昌,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提高产业的配套水平。
六、发展会展经济和现代物流业。充分利用省会城市的地位优势和交通“结点”的区位优势,加快构筑我市会展经济的发展平台,培育一批有品牌效应的展会和一批有专业水准、有竞争实力的展览公司,使我市会展经济做大规模、打响品牌,促进制造业发展。按照“城内大商场、城效大市场、城外大流通”的战略构想,大力发展对制造业具有极大推动力的现代物流业。要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综合配套的现代物流基地,加快商贸流通业调整和经营方式转变,培育仓储、配送、流通加工、运输和信息等相互融合的现代物流业。加紧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构筑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平台、政策平台和信息平台,引进和培植一批大型物流企业,形成城市现代物流中心,以大物流、大流通促进大开放、大发展。
七、引导个私民营企业参与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始终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的“六放”方针,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个私民营企业参与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鼓励个私民营经济投资兴办制造业企业,放宽准入条件,逐步取消前置性审批;鼓励个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为其购并、租赁国有、集体制造企业创造条件;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在产权上联合,机制上对接,经营方式上取长补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银企关系,帮助个体私营企业逐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引导个私民营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改变传统的粗放型经营模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管理信息化。
八、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打破传统式的“识才”观念,拓展全方位的“选才”视野,建立市场化的“引才”机制,激励高效率的“用才”方式,培育和造就高素质、多样化的企业人才队伍。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队伍,倡导“用一流人才,办一流企业”的理念,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现代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放在突出位置,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形成一套科学的经营者资格认证制度和评价体 ,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市场化。通过企业改制,发现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是技术、管理创新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科技型企业,建立智力产权制度,通过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股和期权等形式,营造优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政策环境,造就一支熟悉我国国情和法律法规、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WTO的规则、了解外国有关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复合型人才和各类专门人才队伍。再一方面是技工队伍,发展职业教育,强化技术培训,提高技工的业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技工队伍。
五、加大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组织保证和政策扶持力度
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和审定全市制造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和战略措施;研究提出并督促落实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为支持制造业发展,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市里和县区财政建立支持制造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制造业中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技术改革项目设备贷款的贴息等。
建立推进制造业发展的考核体系、督导机制和奖励办法。每年将全市制造业的发展目标和招商引资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把制造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统计、审计和监察部门分工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保障对象:

(一)申请时已在我市以外地区居住(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一年以上的;

(二)申报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为原则,结合我市下列因素确定: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四)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

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医等费用,参照国家贫困线标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720元/年、人。

第四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项。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部分。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偶然所得等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保险年金、退休金等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时,按其提出农村低保申请之日的上年度人均收入确定。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

  第十条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组成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农村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由评议小组重新评议,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村民委员会要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复审。

对经复审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复审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退回村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对象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六章  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计算公式为:

农村低保家庭年补助金额 =(农村低保标准720元/年、人—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农村低保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发放,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凭《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到指定地方领取,有条件的乡(镇)可采取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农村低保对象,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凭有关证明代领并送到户。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建立

 第十七条  完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收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档,统一编码,装订成册。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一年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告知制度。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地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农村低保金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低保对象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低保金,并取消其享受农村低保的资格。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减少、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或户口迁移,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享受农村低保范围和标准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三)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无故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