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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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附件:1.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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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评析/臧恩富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臧恩富律师

前言:

本文作者代理原告的一件挂靠施工索要工程款纠纷案件,从一审起诉和工程造价鉴定、对方上诉、发回重审、对方再次上诉到经省高院审委会评议通过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最终胜诉),该案从审判结果的角度终于尘埃落定。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对于代理挂靠施工纠纷案件的律师来说,如何掌握法院对于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和依据的确定、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相关合同中关于税费和管理费约定的效力及其判决结果等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都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本文初拟于案件代理过程中,因案件尚未审结,不便发表。现鉴于案件已审结,故对原文中的部分观点按省高院的判决结果作了一定的调整。但由于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故文中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便祥述,仅就该案涉及的部分焦点问题加以评述,供代理类似案件的律师或对该话题有兴趣的当事人参考。


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挂靠施工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现实生活中挂靠施工现象往往屡禁不止,因挂靠施工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挂靠施工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围绕着如何认定挂靠施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要对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挂靠人按何种取费标准结算工程款、法院不收缴挂靠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的情况下管理费如何处理、挂靠合同约定的代扣税费的条款效力如何、如何认定相关的税种税率等等问题,当事人仍然争论不休,同时其中大部分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又找不到直接的答案,研究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这些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法官审理或律师代理承办挂靠施工纠纷案件,都具有现实的应用价值。

一、挂靠施工法律关系的界定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是否构成挂靠施工本身就存在争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是挂靠施工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不是挂靠施工关系,是内部承包或被指派的项目经理人管理施工等,所以,代理挂靠施工纠纷案件首先要解决如何界定挂靠施工法律关系的问题。

1、挂靠施工的定义

如上所述,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挂靠施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挂靠人自负盈亏。

对于挂靠施工这种法律现象,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使用过“挂靠”二字,但在最终发布实施的正式解释中又取消了挂靠字眼,改成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规定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的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深圳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令禁止挂靠施工,该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如何界定挂靠施工法律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2001年7月27日发布施行)第六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2、挂靠施工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是一种三方当事人的三角关系,这三方当事人是:
(1)、发包方
(2)、被挂靠人(出借资质证书一方)
(3)、挂靠人(借用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
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如下三种法律关系,
(1)、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名义施工合同关系
(2)、发包方与挂靠人之间的实际施工合同关系(尤其在发包方对挂靠知情的情况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无效经营合同关系(无效分包、转包关系)
进行这种法律关系细分在具体个案中对于理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其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3、 挂靠施工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及项目经理人对工程的管理之间的区别

因司法解释规定挂靠施工属无效合同,且法院有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参见司解第四条),所以在个案中,被挂靠人常常否认与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而主张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或指派的项目经理对工程进行正常管理,进而主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是一种有效合同关系。

(1) 挂靠施工与企业内部承包的区别

因挂靠施工是违法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经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出现,而对于内部承包,法院系统一直存在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院不予受理的说法(详见198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所以在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主张不构成挂靠关系的被挂靠方经常提出的主张就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对于如何理解和界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2001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1]辽经他字第5号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如何界定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会同志认为,企业承包合同与内部承包合同不同,区分时可从以下方面考虑:(1)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上是否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是认定企业承包的首要要件。(2)、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是否包死,如果约定承包方交纳固定承包费并自负盈亏的属于包死,是企业承包;如约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奖惩措施、利润提成,或既拿承包费又拿工资的不属于包死,是企业内部承包。对企业内部承包,法院不予受理。对企业承包案件,原则是应予审理,但不能解决工人安置等问题的,不宜审理。”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看,合同是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要审查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不能简单地依合同表面的名称确定,若挂靠人不从被挂靠单位领取工资或奖金,也不享受被挂靠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若双方的合同中约定无论挂靠人所承包的工程盈亏与否,挂靠人均应向被挂靠人交纳固定的管理费,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不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是施工合同中的挂靠和借用资质的关系。

(2) 挂靠人与项目经理的区别

1995年1月7日建设部建建字第1号文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对于项目经理的概念、管理、资质、发证机关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第十条规定: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二条规定: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九条规定: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式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的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规定: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6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

十、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依据职责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市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也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鹤壁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复议决定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或下推。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综合汇报执行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县区落实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和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分析全市形势,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申请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请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会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论证的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所涉及到的有关文件及材料要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要从严控制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要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鹤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八、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部门、各县区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与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县区政府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转发。确需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区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审理。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理;重要问题,需要报市长审批或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应事先搞好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提出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和负责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五十五、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定期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就餐。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对于市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研究,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范和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凡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实行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经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市外出一天的,要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两天以上的,要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记录在案,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做廉洁自律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