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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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局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局
发布日期:1986.0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实物标准(或称标准样品,简称标样)的管理,提高实物标准的质量,保证文字标准的实施和制订,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文字标准有关的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国家实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实物标准要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必须组成均匀,性能稳定并能批量供应。
  第四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承制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局推荐,国家标准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国家实物标准承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供需情况组织生产和供应。
  第六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鉴定和定值,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鉴定和定值后的国家实物标准,由承制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发布。报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实物标准研制报告;
  2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
  3国内外同种实物标准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4实物标准的物理状态、规格、数量、包装、成本、价格;
  5实物标准说明书;
  6实物标准3套。
  第八条 国家实物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号,并发给质量合格证书。
  国家实物标准的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号、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GSB × ×× ×××-××年 代号

二级类目内的顺序号
二级类目代号
一级类目代号
国家实物标准代号
  第九条 国家实物标准应规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实物标准须经复验后予以确认或废除。
  第十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质量监督由国家标准局授权的单位负责。国家实物标准的复验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实物标准的定值有异议的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提出复验要求,必要时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第十二条 国家实物标准由批准的承制单位和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标准计量)局指定的单位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国家实物标准进行销售和倒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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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邻里和睦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规划,并组织管理实施。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计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举报。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街巷、居民区的绿化美化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五)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扰民;

(六)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五)负责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救助、社会福利、征兵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建设标准,建立评审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普等事业,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社区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兴建社区文化站、市民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三)发展社区服务业,指导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下岗、残疾人员就业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区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三)做好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绿化美化等公共事务工作;

(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

(六)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依法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建立社区议事委员会,决策、协调、监督社区事务。社区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组成。

第十三条 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其他工作,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者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协调、配合驻区内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违反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有知情权。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卫设施、绿地、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设施,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规划、市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对有关部门驻区的派出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十五次会议通过)


我市从1989年开展依法治市工作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

  在此基础上,中共大连市委制定了《大连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努力 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工作纲要( 2002—2010年)》(以下简称《纲 要》),对保证我市到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纲要》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落实,根据《纲要 》精神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立法法》。根据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地方立 法的预测工作,制定立法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 程序,建立相应的起草、论证、听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审议制 定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增强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 规和规章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 情况的调查研究,适时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保证地方立法的严肃性 ,更好地以立法保障、引导、规范和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研究和落实推动依法 行政的各项措施,保证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法定化,管理和执法运行程 序化,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要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并以减少行政审批为突破口,逐步把不应由 政府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企业和社区及中介组织,并加以规范。行政 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和程序法定化。 要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确认、执法 过错追究等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机 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要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功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守法 经营,纠正不正当经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 权益,加快形成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机制,营造规则透明、竞争有序和监管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执行程序法,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市中,以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据诉讼法,建立和完善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检察、独立审判。司法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错案的要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法官法》、《 检察官法》、《警察法》,严守进人、用人制度,加强对在职司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坚持开展廉政教育,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人员,要及时作出处理,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宪法和法律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四、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实行基层依法治理

  要认真落实全国普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着重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加强新闻媒体对法律知识、法律新闻的宣传报道,鼓励采取多种群众喜闻 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实现由注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 质的转变。 继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民事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做好消防和防灾工作,防止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认真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继续开展对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为投资者提供良好 的社会法制环境。积极扶持各类中介组织的发展。逐步形成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事调解的法律服务网络。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拍卖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支持他们为市场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

  五、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居民委员会 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妇女、青少年、老年和残疾人的合 法权益。企业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 作用。

  六、强化人大对行政和司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执行。要积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制度。有计划地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视 察活动。要加强对同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做好来信来访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对申诉个案反映的执法违法 和适宜法律错误的问题应及时转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督促他们 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予以解决。要积极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 单位见面,报告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对同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本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推进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