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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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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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开展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和5项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44号文件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85号文件发布)

  五、《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09号文件发布)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年5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5号文件发布)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52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2]254号 

 

  自国务院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中央党政机关)实施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党政机关较好地执行了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省市也相继开展了本级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改革,对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控制行政性成本支出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中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不到定点饭店住宿办会,向地方单位转嫁费用负担,个别地方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到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当事先预订出差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时,住宿费按所在地级市(州、盟,下同)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内凭据报销。

  二、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安排在定点饭店相应住宿标准的客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和所在地级市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限额内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定点饭店要求超出定点协议范围的服务要求。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并不得向下级和地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中央党政机关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尽量使用本单位只对内部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等,会议费应严禁控制在同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内部宾馆、招待所等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

  五、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办会的,应当事先预订会议定点饭店;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文件事先通知接待单位,明确会议的有关要求及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六、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举办会议或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七、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配合中央党政机关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中央党政机关负担的费用。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级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本级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研究和推动将会议费开支报销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衔接,探索实行会议费向定点饭店直接支付的办法。

  九、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本级差旅费、会议费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