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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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3年9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
(七)城市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公共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郊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行使监察权。
建设监察人员执行监察时,应当佩戴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根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规定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分区规划,分期实施,保证养护、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者集资及其他方式筹措。凡市政公用设施需要集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
以贷款、引进外资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取使用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取得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期限进行建设和修复。主管部门必须对市政公用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常年正常使用的需要。
第九条 禁止损害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要及时搞好养护、维修,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公共照明线路完好、安全、清洁明亮。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翻建道路、桥涵时,妨碍道路、桥涵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服从道路、桥涵工程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同时补办有关手续。
挖掘道路、桥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信号或者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在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冬季施工的实际情况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城市规划同时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
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阻塞交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需过路铺接地下管线的应当采用顶管施工,不具备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三)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或者发现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城市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七)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设计要求,其设施丢失或者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涵及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确需利用道路、桥涵架设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道路、桥面和涵洞路面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条 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道路、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的,要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和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恢复照明。
人为造成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章建筑、堆放物料等;
(二)擅自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其他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供水、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昼夜连续供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局部或者全部停水:
(一)停电或者维修供水设施;
(二)安装或者改装供水管道、水表、机泵等;
(三)国防、消防等非常用水;
(四)水源不足造成供水中断;
(五)供水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因特殊情况需要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水管线,需要与城市管线衔接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后按照要求标准恢复地表原状;施工终止时,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部门可采取强制停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要逐步实行统一供水。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设施,已建的自备水源设施要逐步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系统。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用户的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与维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排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排水逐步推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将排水设施有关文件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疏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排水用户必须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系统采取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混合排放。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掩埋、堵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和排水标志;
(二)向污水受水口、雨水收水口、检查井投放火种、倾倒垃圾、污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库、河道的水位管理,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
在城市排水管、渠两侧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损害原有排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 利用城市污水浇灌农田、菜地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堵井、截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抽取污水浇灌农田、菜地。

第四章 燃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将城市燃气、供热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计划,所需费用列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中。
第三十九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生产、输配、供应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用户使用的安全。经营燃气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劳动、公安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城市燃气产品的单位,除遇有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生产和供应。需要计划性维修、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四十条 煤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发生突然事故,煤气设施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煤气设施进行抢修、大修、更新改造以及在原有煤气管道上发展用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下列危及城市煤气设施的行为:
(一)在埋设煤气中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三米,低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二米水平距离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堆置杂物等;
(二)在城市建设中擅自启闭、改动、覆盖、毁坏城市煤气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标志;
(三)擅自向煤气管道内充入气体、液体和异物;
(四)擅自拆装、迁移和改造煤气设施;
(五)在煤气设施附近燃放鞭炮、垒旺火等;
(六)其他危及城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道接通户线,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管径、位置、走向和标高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设施要加强维护、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2℃)。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包括临时锅炉房)。
凡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房,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劳动、消防及联合供热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五条 各用热户不得擅自增加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在采暖设施上加接取水装置。

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规范化服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路线和停车站点。
单位或者个人的大型、中型轿车在城市经营公共客运交通的,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越线营运。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候车站点建设。设置候车站点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车辆维修,确保群众乘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交通候车站点走向前后各三十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摊点和停放各种车辆。严禁破坏公共交通工具及设施。
第四十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禁非法经营。未按照规定报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在道路、桥面、涵洞路面上和公共交通候车站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占用费,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费3-5倍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擅自接用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七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长期不予纠正,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除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原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以后逐条顺延。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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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为在铁路系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特制定铁路行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铁路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铁路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路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实现铁路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管理机制创新。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长期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尊重基层站段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站段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前,尤其要围绕完善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高速提速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提速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有见地的思路和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用以指导高速提速安全实践。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治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铁路安全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铁路依法行政,强化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配合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及时清理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该废除的要及时予以废除,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以确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适应铁路安全生产需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特别是高速铁路安全施工、运输需要,研究制定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铁路工作实际。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研,各铁路局针对调研发现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划定问题、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有关安全保护区划定和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解决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部有关部门要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着力规范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对铁路人身损害赔偿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要积极呼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部有关部门要加快铁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度的修订完善。

  各铁路局要逐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亟需的新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完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织研究拟定铁路安全监管、铁路安全应急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施工安全需要,要加快铁路建设领域的立法,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铁路建设条例》的制定工作。通过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铁路建设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论证高速铁路经过区域的地质条件,对高速铁路经过的沉降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范围在《铁路建设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高速铁路施工和运行安全。根据既有线提速改造建设施工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为既有线建设施工过程中如何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有力地制度保障。结合已出台的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加快铁路运输安全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涉及铁路运输安全产品许可、铁路缺陷产品召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重大危险源控制、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评价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为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物资采购制度的研究,完成《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

  各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规范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铁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铁路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特别是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修订完善《铁道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健全完善《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建立按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执法职责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建立铁路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安全监管办制定的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各安全监管办要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安全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和人员力量,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逐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亟需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促进铁路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要积极适应运输安全形势的变化要求和高速、提速、重载的运营条件,紧紧抓住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车组、机车、车辆等铁路关键设备,加快推进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完善,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要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在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严禁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铁路市场,提高铁路安全技术装备的质量水平。要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和规范。在总结近年来铁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的宝贵经验,由安监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实施指导意见,在全路有序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专业部门要依据部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和建设方案,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搞好调查研究,组织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实效。

  (九)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铁路行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机制,对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部安监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果。

  四、落实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十)健全铁路“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铁路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属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行政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系统区域监督站建设,充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履职能力。

  (十一)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铁道部机关“三定”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能,在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二)加强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铁道部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结合实施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修订完善《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管辖范围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里程和从业人员数量、运输换算周转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地方政府和其他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经验,加快推进铁路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安全监管办、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到位,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四)加快推进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十一五”铁路应急体系规划实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不断提高铁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是强化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应急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等,建立健全应急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铁路三级应急组织体系。二是强化铁路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抓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建设,提高铁路应急基础工作水平。三是强化铁路应急科技研究和开发。统筹协调有关科研力量,不断深化对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新技术和新装备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铁路应急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四是强化铁路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铁路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铁路干部职工和广大旅客货主的应急意识和防范能力。充分利用铁路现有培训资源和网络,抓好干部职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实作能力。五是强化日常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对值守应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充实加强值班力量,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密切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信息跟踪和趋势分析研判,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

  五、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

  (十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安委会职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铁道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铁路局安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铁道部安委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和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查。要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既有线施工安全监管等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

  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消防安全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建造建(构)筑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强对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路外安全各项指标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考核,落实运输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落实《铁路运输安全考核办法》,对运输生产安全成效显著的单位,要按办法进行考核。对防止运输、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广大职工保安全、促安全的积极性。各铁路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的检查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铁道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专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本专业系统和铁路运输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法对铁路运输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铁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重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推动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铁路运输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注意发挥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好职工代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定期对生产现场和职工作业场所开展设备、人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十八)探索建立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铁路运输单位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生产事故单位“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铁路企法、计划、物资、建设等具有资质、招标采购管理职能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铁路运输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九)建立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机制。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铁路交通事故统计和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铁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加大对隐瞒事故的追查力度,狠刹瞒报事故的歪风。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完善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机制。完善和落实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完善铁路运输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运输生产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问责办法,严肃追究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二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铁路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工作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行车设备、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二十三)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加强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巩固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持续稳定。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十一五”铁路应急体系规划实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铁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应急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广泛采用各种先进技术和手段,进一步优化铁路应急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软硬件系统,完善相关功能,扩大试点应用范围,充分体现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抓好应急平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库结构,组织好相关基础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核对工作,制定和完善数据维护管理机制。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与国家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

2.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水平。(1)引进国外先进救援起重机。在引进13台160吨(1600吨·米)救援起重机的基础上,推进160吨(1680吨·米)和200吨(2880吨·米)救援起重机的引进工作,保证应急事故处理需要。

(2)改造既有国产救援起重机。实施对既有125吨及以上国产救援起重机安全系统改造。对既有160吨国产救援起重机实施提速和伸缩臂改造。

(3)改造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对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转向架、车体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改变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运行速度低、车体及附属设施性能差的局面,确保救援时快速出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加快救援装备的技术进步。适应客运专线运营安全的要求,加快研发适应客运专线救援的救援起复机具。适应大规模电气化铁路建设与运营的要求,研制快速多功能接触网作业车,加强供电救援能力建设。

3.抓好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按照“铁路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好18个铁路局的救援基地建设和选择建设新的救援列车停留线工作。在救援基地内设置模拟桥梁、模拟隧道、模拟网下作业、模拟坡道及培训生活设施,便于救援职工开展日常模拟救援培训演练。

4.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和网络,组织开展好职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及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实作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跨专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路战略,统筹利用好铁路运输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设计施工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资源,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不断提高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

1.大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线路方面,在客运专线和提速线路建立三维精确定位系统,采用动车组综合检测车、轨检车、车载式检查仪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线路质量的检测监控;加速大型钢轨探伤车的配备,做好客运专线和提速线路钢轨探伤工作;继续完善固定风区报警系统以及暴风雨天气预警监测建设;以大风、雨量、异物侵限、地震监测系统为重点,加快推进客运专线防灾系统建设,确保高速列车运行安全。

通信信号方面,完善微机监测系统、通信各类网管系统和监测系统功能,实现对通信信号设备全面、实时、动态的检测监测;继续开展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等专项整治;完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功能;统一规范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机车车辆方面,推进5T系统技术创新,逐步扩大5T系统覆盖范围;完善机车车辆制动系统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结构,提高机车车辆安全可靠性;推进货车更新换代,大力推广使用车辆智能化检查检测监控工装工具,完善客车漏电监测系统功能;研发机车司机“电子宝典”,逐步推广机车远程监视与诊断系统,增加机车司机警惕功能和防止折角塞门关闭报警功能,推广应用机车整车试验检测设备和救援现场指挥系统。

供电方面,加快推进牵引供电、电力综合SCADA系统建设,完善供电设备及其电缆的在线监测功能,推广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

货运方面,加快推进路网性编组站货检站安全集中监控系统、货运站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扩大编组站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联网建设,逐步推进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车务方面,实施编组站、区段站调车进路与正线列车进路隔离改造;推广应用调车安全监控装置、双线区段货车列尾装置,积极研发接发列车防错办系统。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针对我国铁路客货列车共线运行、速密重并举的复杂运营条件和运输高负荷特点,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安全保障技术,加大铁路运营安全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保安全的水平。积极适应高速铁路的运营环境,加强对行车设备安全检测、故障诊断、养护维修、应急救援等高速铁路运营安全技术的深化研究。加快提速、客运专线和重载铁路相关安全技术的完善,深入开展机车车辆、动车组等装备安全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继续推进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激励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充分激发职工的创新精神,围绕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解决运输生产实际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紧密配合行政,运用各种形式,促进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铁路提速和客运专线陆续投入运营带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规章制度的变化,围绕自控型班组建设,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激发广大职工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技能。

4.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激励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围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重点技术推广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结合铁道部科技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尽早应用、快见成效。铁路局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主动自觉采用新技术和新装备,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铁路整体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5.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检查装备建设。制订铁道部安监司、各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各铁路安全监管办等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装备投入。同时,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装备水平。创新和优化监管监察手段特别是客运专线安全监管监察手段,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效果。

6.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建设提速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专业建设、专业管理、专业运用”原则,在对各专业既有的安全检查监测系统进行全面完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管理和应用方案的基础上,以共享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为支撑,建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利用信息资源整合技术,将各种检查监测信息结合相关设备基础信息进行优化整合和综合运用,使信息在各业务管理部门、调度指挥部门和安监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和受控流转,按照规范的信息处置流程进行信息采集、传递、处置、反馈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梳理,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安全生产问题库和跟踪销号制度,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

(三)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1.合理安排安全投入。要统筹基建投资、更改投资、成本费用、专项资金(包括科研投入等)等各方面涉及安全投入的资源,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安全投入的整体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评估论证。安全项目投入要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估和方案论证,经过规范程序审核确定技术方案。对确定的实施项目,要明确技术标准、实施范围、目标,编制投入预算。安监机构支出等也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安排。

3.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安排。要统筹各方面的投入需求,建立项目排队机制,突出重点,对直接影响运输生产安全的项目优先给予保障。

4.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对物资、人工、设备运用等各方面强化投入成本的控制,节约投入总量。实施过程中,要完善质量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早发挥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铁道部成立由安监司、运输局、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科技司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实施工作方案,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各铁路局要在部统一组织领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细化落实方案,加快建设推进,确保期到必成,取得实效。

(二)加快项目实施。部内有关部门和各铁路局要紧紧抓住当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项目和关键设备,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尽快启动建设,以尽早发挥项目的安全保障作用。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验收,早日投入使用;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工程要加快推动立项审批,争取早启动、早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承担部门、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把任务分解到季度、月、旬,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三)发挥典型示范。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铁路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选树一批在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改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通过多种方式,适时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确保全路工作整体推进。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铁路局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部内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将应急平台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纳入安全监管工作的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保障其可靠、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技术的支撑作用。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铁路系统安全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铁路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铁路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铁面无私、清正廉洁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要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指导思想不动摇,做到一切工作服从于安全,一切工作有利于安全。

2.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坚持集体学习、在职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坚持和改进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机制,激发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铁路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深刻认识铁路事业的发展给铁路运输安全工作提出的严峻挑战和铁路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以如临深渊、如坐针毡、如履薄冰的意识,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不辱使命。

4.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领导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逐步推行票决制。

5.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部属单位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介入,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民主生活会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促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

6.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谈话,加以提醒。

(二)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选拔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

7.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领导干部。对软弱涣散、缺职的班子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考核调整充实。建立班子“会诊”制度,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查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干部考核调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一线选拔的良性循环机制。

8.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办法,把竞争上岗与日常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选人用人群众公信度。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试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任职前公示制度,逐步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9.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认真落实以逐级负责制为主线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制定量化标准,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提出具体目标要求。要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任务不断扩大调整的实际,及时调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范围。要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工作绩效与安全成绩挂钩,与职工现场作业情况挂钩,要对干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严格考核,因干部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不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管监察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10.发挥全路安全监察整体合力。铁路安全检查监督体系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铁路局安监室、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及铁路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为主要力量。安监司和特派办作为铁道部安全监察机构,要履行对路局安监室的业务领导职责;铁路局安监室要落实对办事处安监室的业务领导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统一工作计划、统一工作安排、统一人员使用、统一工作考核,监督机构要履行对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强化专业监察职能发挥,全面落实专业监察报告制度。各级专业监察要定期对本局、本专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本专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要每月写出监察小结,每季写出监察报告,针对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写出调研报告。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向本专业的上级业务领导报告,形成安监队伍整体合力,更好地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能。

(三)以加强业务建设为重点,提高履职能力。

11.进一步解放思想。教育引导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熟悉下情、吃透上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铁道部安监司、各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都要定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对安全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讨,要及时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12.强化业务培训。以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要求为重点,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加强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关。部、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脱产培训、专业会议、交流学习等方式,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学习《技规》、《事规》、《行规》等规章,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增强铁路建设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要针对客运专线即将大规模投入运营的情况,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和运营维护有关知识的培训。要按照《2009-2012年客运专线人才培养规划》,力争三年内对有关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13.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深入现场、深入生产一线抓落实。要把经常添乘机车、经常徒步检查线路、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经常蹲在车间班组,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输一线实际情况的基本工作方法。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组织安全关键问题的攻关,带头发扬苦干实干拼命干的精神,加强源头治理、超前防范,以严谨细致、务实奉献的工作作风,为广大职工做出表率,不断推动运输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

14. 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检查调研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定期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15. 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完成。要积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水平。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路局、站段和专业部门、关键环节,要抓实抓细、一抓到底。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一线、靠前指挥,搞好应急救援。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16.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监督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人情干扰,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要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界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重要行政许可、重要执法决定、大额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17.推进标准化安监室建设工作。各铁路局安监室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基础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重点从准确把握定位,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检查行为,强化安全监督;坚持“四不放过”,严格事故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等方面,强力推进标准化安监室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参与行风评议活动,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18.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干部在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督查等重大活动、关键时刻表现的考核。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和任用的良性对接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9.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创建“五型”(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服务型、清廉型)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在监察执法、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0.加强人本关怀。建立健全政治尊重、事业激励、利益保障、感情联络的内在动力机制,不断增强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凝聚力。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体检和带薪年休假工作。

(五)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监管监察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观念。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22.严格落实廉政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有关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铁道部纪委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23.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事故调查权、安全中介机构管理权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铁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队伍建设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了解掌握两级的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规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联系,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铁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守、有效落实队伍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要认真执行队伍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年要对队伍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要把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肃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劳动定额的标准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0〕2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便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范围
1.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包括审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及已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
2.劳动定额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3.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1.对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要依法进行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重新确定;
2.对已确认有效的劳动定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依法确定其强制性或推荐性;
三、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安排》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便于实施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步骤和方法
由于目前劳动定额国家标准正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所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劳动定额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范围内的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和正在制定、修订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还未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部门,要组织劳动和标准两个单位共同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填报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登记表,摸清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
2.对现行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逐项审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从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对确定有效但须修订、合并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列入劳动部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对确定废止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按附表的要求填写,连同文字说明于1991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
3.对部、局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也要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清理整顿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在1991年底以前报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
4.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的划分主要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行业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包括以及实际完成水平已超过上述标准而必须在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企业标准。
5.对劳动定额四级标准,分别划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其原则是:一些主要的劳动定额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文件格式以及通用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检验方法等劳动定额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列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列为推荐性标准。
五、严格按照标准化原则对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的原则,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原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中存在的重复、水平相差大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我部作为劳动定额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协调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清理整顿结果编制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和依靠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批、编号和发布。
六、对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尚未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行业归口部门要尽快组建起来,以适应工作需要。
2.各部门应按照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总的安排和要求,及时将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报表和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3.在清理整顿中确定为修订、合并的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在“八五”期间完成修订任务。
4.在劳动定额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之前,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和部、局以及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现行的专业、部、局批企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