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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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9号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部属、省属驻黄单位及未纳入地税、财政部门征收代扣范围内的其它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均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的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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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
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1997年11月13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并对国务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1987年是开始执行第七个五年计划并取得显著成就的一年,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的一年。全国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总的形势是好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国在前进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缺点,我们一定要为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好形势而更加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会议同意赵紫阳总理提出的当前我国人民面临的基本任务,即集中力量抓两件大事:一是在经济领域,坚持正确的建设方针,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深入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努力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是在政治思想领域,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会议认为,抓紧这两件大事,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加强我国经济实力,增进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各行各业都要围绕这两件大事,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
会议要求,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继续加强和改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控制;切实把加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努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按照建设规模同国力相适应的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进一步改变建设规模过大和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继续防止盲目追求过高经济增长速度的倾向,努力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为中心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坚持在自力更生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争取在有效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反对铺张浪费,克服官僚主义,坚持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同时搞好计划生育,坚决控制人口的增长;价格改革要慎重周到,努力保证广大群众收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物价的上涨幅度。
会议认为,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会议认为,澳门问题继香港问题之后得到解决,对按照“一国两制”方式全面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对我国政府为解决澳门问题所进行的工作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草签表示满意。会议希望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大陆同胞一道,继续为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广大干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和爱国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为巩固和发展全国的安定团结,保持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