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35:58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6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

十、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依据职责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市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也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鹤壁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复议决定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或下推。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综合汇报执行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县区落实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和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分析全市形势,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申请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请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会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论证的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所涉及到的有关文件及材料要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要从严控制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要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鹤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八、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部门、各县区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与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县区政府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转发。确需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区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审理。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理;重要问题,需要报市长审批或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应事先搞好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提出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和负责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五十五、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定期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就餐。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对于市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研究,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范和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凡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实行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经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市外出一天的,要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两天以上的,要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记录在案,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总行的要求,及时发放收购贷款并加强管理,保证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夏收工作顺利进行。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为保证将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
封闭运行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分支行要切实贯彻执行好总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粮油收购数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开户行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严格按照收购计划及进度,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及时供应,并严格监督使用。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确保投放的贷款与粮油收购值相一致。既要保证企业每天收粮所需的资金,避免资金脱节;又要防止收购资金过多地
滞留在企业,防止挤占挪用。在收购刚开始时,不能要求企业在无资金情况下先收粮后贷款,可以依据企业收购计划及进度,先发放1~3天的收购铺底贷款作为收购启动资金,收购开展以后各级行要跟踪检查,及时结算,即根据信贷员逐日核打的收购凭证(即码单)和企业收购进度,及时结
清已发放的贷款,及时确定新的贷款发放量。收购铺底资金是用于启动收购的资金,不能视为留给企业作为定额周转使用的资金。计划部门要做好贷款计划安排和资金调度工作,以保证夏季收购资金的供应不断档。对已经开始收购但没有向银行申请收购贷款的企业,开户行要主动书面通知
企业尽快按规定到银行贷款,以确保及时向农民支付卖粮款。
二、严格按照规定核定企业收购环节必要的费用。
对粮油收购过程中所需要的包装物、收购人员经费、集并费等必要收购费用开支,在发放的粮油收购贷款中解决。各级行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即油脂按每斤0.15元掌握,原粮每斤0.025元、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每斤0.03元)之内,根据企业收购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据实掌握发放。收? 杭劭钣胧展悍延盟璐畹姆⒎乓饕恢隆A赣褪展悍延貌荒苡糜谄笠档谋9芊延煤屠⒅С觯胱苄小豆赜诟甘呈沾⑵笠捣⒎派倭糠延么畹耐ㄖ?农发行传字 [1998]24号)中的费用贷款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相互串用、混同管理。
三、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及时支付农民卖粮款。
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开户行要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国家规
定在农民售粮后即时与农民办理卖粮款结算,保证农民卖粮当时拿到现钱。对目前一些地方的粮食企业采取的“户交村结”办法或者收粮后不及时向农民兑付卖粮款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立即纠正并责成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限期结算,尽快将欠付的卖粮款直接支付给农民。对滞
留在粮食企业应支付给农民的卖粮款和应解缴给财税部门的代扣农业税,开户行要切实加强监督,严防挤占挪用。
四、认真抓好收贷收息工作,积极筹措收购资金。
各级行对收贷收息工作要常抓不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和银行开户制度,督促企业销售收入及时归行,并及时、足额地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要帮助和促进企业清收归还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要督促财政部门按计划消化老的政策
性亏损挂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基本存款专户的管理,对进入基本账户的资金要及时进行处理。如企业粮油回笼调销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首先要按规定收回该批调销粮油所占用的贷款本金以及应分摊的
贷款利息,对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金或者欠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一般情况下,基本存款账户不应有余额。
由于1998年以来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国家专储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利费补贴、企业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利费补贴到位不及时,不仅影响到银行的收息,也影响了粮食企业正常运转费用的开支。各级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督促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
定及时足额拨补各项补贴款。对收到的补贴款,各级行要及时处理,对于利息补贴要如数收回,对于费用补贴要及时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合理费用开支。
五、在做好夏收资金供应管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现金库房和运钞车辆的安全,也要督促企业做好现金支付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转变作风,加强领导,确保夏收工作顺利完成。
今年夏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开始后的第一个收购旺季,夏收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对改革的信心,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各级行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各级行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金融服务,深入基层行和
粮食收储企业督导检查、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凡政策界限清楚的,要及时解决纠正。凡政策界限和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反映报告。要充实信贷人员,全力支持信贷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分支行都要树立服务观念,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协调,做好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粮食收储企业及主管部门对我行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通知要迅速转发传达到各基层行,要传达到各业务代理行和代理人员,认真搞好贯彻落实。



1998年7月3日

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一、土地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用土地。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区局)负责用地规模为400亩以下的土地征用及征地管理工作,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核减农业税、“农转非”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
(二)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出让。
提供给区组织招商受让的土地,按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市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其数量不低于所在区土地供应量的20%,近期在收回的闲置土地中安排。区政府对有条件的地块统一组织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出让前,将地块
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送市局审查后实施。区局完成地块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后,由市局与用地方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查处。
区局应建立闲置建设用地认定、查处制度。根据确定的事权,在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清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征收土地闲置费及收回闲置土地。
(四)土地监察。
在建设用地管理和拆迁管理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区局落实土地监察制度。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办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房屋拆迁管理
区局根据确定的事权,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区局对地块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审查后报市局备案,由市局核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其它环节的监督管理由区局负责。
三、房地产登记
区局应充实房地产登记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配备经培训及格的专业人员。市局协助区局建立市、区局电脑网络,实现房地产档案远程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区局负责办理不涉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集体土地范围
内的房地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并在各项条件完备后,逐步推进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四、房地产评估
依照市局穗国房字〔1995〕79号文的规定,区局的估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业务,由区局办理。超出区的估价机构具备的估价资质的估价业务,由市局办理。
五、土地收益分配
由市组织出让的项目,其土地收益,在扣除规定的费用后,于次月15日前将余额的50%划拨给区。
六、业务收费的分配
区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
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交市局。市局可根据需要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奖励或补助给区局。
区局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
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七、事权转移后的监督管理
区局按照确定的事权和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管理事权,对市局负责。市局及其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通过实践,及时总结,适时调整。
八、附则
(一)区局内部的机构调整及经营机制的改革,由试点区研定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本细则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在东山、海珠区实施。



199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