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8:47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1984年12月12日(84)署统第1047号通知同时废止。此外,随文附发七种统计代码表,请按规定办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海关统计的工作方针是: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服务监督。
第二条 《制度》第七条所称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包括修理物品,打捞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或货样,我国籍船舶或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等。
第三条 根据《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以下单项统计:免税品,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转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退运货物,过境货物。
(一)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场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或部分特准口岸的未办进境手续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品。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二)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者。
本项统计包括经济特区或保税区的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编号统计)、数量、金额(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价格统计)、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三)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指经批准转销内地的特区减免税进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特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内地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内地时不统计。从特区暂时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设置在特区内的保税区运往内地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保税区转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减免税进口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7”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区”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7”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不统计。从保税区暂时运往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五)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存放在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内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仓库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8”来标识“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仓库”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8”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六)退运货物,指因质量问题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起抵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关别。
(七)过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两位数)、重量(毛重)、来自国别、运往国别、运输路线、关别。
第四条 《制度》第十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而成,采用八位数编码结构。前六位数编码及商品名称与《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八两位数编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及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 根据《制度》第十一条,凡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计量单位的货物,须同时统计其第二数量。
第六条 《制度》第十二条所称:
(一)“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进口货物按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抵我国关境口岸前所实际支付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
2.出口货物按到达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或者在离岸价格中包括支付给境外的佣金、折扣等费用的,应扣除境外的运杂费、保险费或佣金、折扣等费用。
3.租赁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货物的到、离岸价格作全值统计。无法取得实际到、离岸价格的,可按租金总额统计;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时,则按货物原到、离岸价格扣除已付的租金统计。
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按照料件的到岸价格统计,加工装配产品出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出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按照料件的离岸价格统计,加工产品复运进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6.无偿援助、捐赠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其到、离岸价格时,可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到、离岸价格统计。
(二)各种货币折算美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计算。
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上月末日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算。进口货物也可以海关完税价格为人民币统计价格。
美元和人民币都计算到元为止。
第七条 《制度》第十三条所称:
(一)“原产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目号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号701。
(二)“最终目的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国。对于成交条款订为选择港的,以第一选择港为最终目的国。
3.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按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三)“起运国”和“运抵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为运抵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需区别两种情况:
(1)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为运抵国;
(2)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以中转国为起运国和运抵国。
第八条 《制度》第十四条所称:
(一)“经营单位”采用十位数编码,结构如下:
1.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
3.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他。
4.第六位数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中外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9”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企业变更后原代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附件八。
(二)“经营单位”以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为准确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以执行合同的企业为准;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准;
3.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
第九条 《制度》第十五条所称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五位数编码,同经营单位的前五位数代码的编码原则完全一致。
第十条 《制度》第十六条所称:
(一)一般贸易,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下列(二)至(十七)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四)补偿贸易,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五)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六)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七)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八)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小额贸易,以及在两个国家边民互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我国边境地区企业与邻国的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我国海关的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用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小额贸易也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边境小额贸易中凡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按“易货贸易”统计。
(九)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指经外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十一)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十三)出料加工贸易,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十四)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十五)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包括: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经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境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批准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的免税商品。
(十六)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进行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目前暂时仍按现行做法,即对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根据货物入境后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列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对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十七)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作进口统计。
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按“一般贸易”作出口统计。
(十八)其他贸易,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在境外合资开办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制度》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为“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空运”、“邮运”和“其它”计六种。
为把“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以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避免重复统计,在运输方式栏目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第十二条 根据《制度》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进行统计。但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应在货物离境时由出境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对报关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制发《处罚通知书》,加盖关印,送达被处罚人。处罚的执行可由各地海关统计机构负责。

附件二: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台、座、辆、艘、架、套、个、只、头、张、件、支、枝、根、条、把、
块、卷、副、片、幅、株 1
双、对 2
米 4
平方米 5
立方米 6
升 7
公斤 9
百枝、百把、百个、百副、百片、百支 31
千个、千只、千块、千盒、千枝、千升 31
千伏安 38
吨 39
千瓦 48
千瓦时 58
克 59

附件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00 亚 洲: 118 科威特
101 阿富汗 119 老 挝
102 巴 林 120 黎巴嫩
103 孟加拉国 121 澳 门
104 不 丹 122 马来西亚
105 文 莱 123 马尔代夫
106 缅 甸 124 蒙 古
107 柬埔寨 125 尼泊尔
108 塞浦路斯 126 阿 曼
10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27 巴基斯坦
110 香 港 128 巴勒斯坦
111 印 度 129 菲律宾
112 印度尼西亚 130 卡塔尔
113 伊 朗 131 沙特阿拉伯
114 伊拉克 132 新加坡
115 以色列 133 韩 国
116 日 本 134 斯里兰卡
117 约 旦 135 叙利亚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36 泰 国 218 加 蓬
137 土耳其 219 冈比亚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20 加 纳
139 也门共和国 221 几内亚
141 越 南 222 几内亚(比绍)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223 科特迪瓦
143 台湾省 224 肯尼亚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225 利比里亚
200非 洲: 226 利比亚
201 阿尔及利亚 227 马达加斯加
202 安哥拉 228 马拉维
203 贝 宁 229 马 里
204 博茨瓦纳 230 毛里塔尼亚
205 布隆迪 231 毛里求斯
206 喀麦隆 232 摩洛哥
207 加那利群岛 233 莫桑比克
208 佛得角 234 纳米比亚
209 中 非 235 尼日尔
210 塞卜泰(休达) 236 尼日利亚
211 乍 得 237 留尼汪
212 科摩罗 238 卢旺达
213 刚 果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14 吉布提 240 塞内加尔
215 埃 及 241 塞舌尔
216 赤道几内亚 242 塞拉利昂
217 埃塞俄比亚 243 索马里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244 南 非 310 希 腊
245 西撒哈拉 311 葡萄牙
246 苏 丹 312 西班牙
247 坦桑尼亚 313 阿尔巴尼亚
248 多 哥 314 安道尔
249 突尼斯 315 奥地利
250 乌干达 316 保加利亚
251 布基纳法索 318 芬 兰
252 扎伊尔 320 直布罗陀
253 赞比亚 321 匈牙利
254 津巴布韦 322 冰 岛
255 莱索托 323 列支敦士登
256 梅利利亚 324 马耳他
257 斯威士兰 325 摩纳哥
258 厄立特里亚 326 挪 威
259 非洲其他国家 327 波 兰
300 欧 洲: 328 罗马尼亚
301 比利时 329 圣马力诺
302 丹 麦 330 瑞 典
303 英 国 331 瑞 士
30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34 爱沙尼亚
305 法 国 335 拉脱维亚
306 爱尔兰 336 立陶宛
307 意大利 337 格鲁吉亚
308 卢森堡 338 亚美尼亚
309 荷 兰 339 阿塞拜疆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340 白俄罗斯 410 巴 西
341 哈萨克斯坦 411 开曼群岛
342 吉尔吉斯 412 智 利
343 摩尔多瓦 413 哥伦比亚
344 俄罗斯 414 多米尼克
345 塔吉克斯坦 415 哥斯达黎加
346 土库曼斯坦 416 古 巴
347 乌克兰 417 库腊索岛
348 乌兹别克斯坦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349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419 厄瓜多尔
350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420 法属圭亚那
351 克罗地亚共和国 421 格林纳达
352 捷克共和国 422 瓜德罗普
353 斯洛伐克共和国 423 危地马拉
354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424 圭亚那
35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425 海 地
399 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426 洪都拉斯
400 拉丁美洲: 427 牙买加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428 马提尼克
402 阿根廷 429 墨西哥
403 阿鲁巴岛 430 蒙特塞拉特
404 巴哈马 431 尼加拉瓜
405 巴巴多斯 432 巴拿马
406 伯利兹 433 巴拉圭
408 玻利维亚 434 秘 鲁
409 博奈尔 435 波多黎各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436 萨 巴 604 盖比群岛
437 圣卢西亚 605 马克萨斯群岛
438 圣马丁岛 606 瑙 鲁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607 新喀里多尼亚
440 萨尔瓦多 608 瓦努阿图
441 苏里南 609 新西兰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610 诺福克岛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444 乌拉圭 612 社会群岛
445 委内瑞拉 613 所罗门群岛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614 汤 加
447 圣其茨——尼维斯 615 土阿莫土群岛
44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616 土布艾群岛
500 北美洲: 617 萨摩亚
501 加拿大 618 基里巴斯
502 美 国 619 图瓦卢
503 格陵兰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504 百慕大 62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622 贝劳共和国
600 大洋洲: 699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601 澳大利亚 701 国(地)别不详的
602 库克群岛 702 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
603 斐 济 织

附件四: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贸 易 方 式 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10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11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12
补偿贸易 1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14
进料加工贸易 15
寄售、代销贸易 16
边境小额贸易 1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22
租赁贸易 23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5
出料加工贸易 27
易货贸易 30
免税外汇商品 31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32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3
其 他 39
注:贸易方式统计代号32(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目前暂不启用,实施日期将另文通
知。

附件五: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代码表
单 项 统 计 统计代码
免税品 41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5
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 49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质量不合格) 61
退运货物(延误交货期) 62
退运货物(其他) 63

附件六: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运输方式 统计代码
江、海运输 2
铁路运输 3
汽车运输 4
空 运 5
邮 运 6
其 他 9
注:运输方式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
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附件七: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序号 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 序号 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
1 北京海关 01 21 武汉海关 47
2 天津海关 02 22 长沙海关 49
3 石家庄海关 04 23 广州海关 51
4 太原海关 05 24 黄埔海关 52
5 满洲里海关 06 25 九龙海关 53
6 呼和浩特海关 07 26 拱北海关 57
7 沈阳海关 08 27 汕头海关 60
8 大连海关 09 28 海口海关 64
9 长春海关 15 29 湛江海关 67
10 哈尔滨海关 19 30 江门海关 68
11 上海海关 22 31 南宁海关 72
12 南京海关 23 32 成都海关 79
13 杭州海关 29 33 重庆海关 80
14 宁波海关 31 34 贵阳海关 83
15 合肥海关 33 35 昆明海关 86
16 福州海关 35 36 拉萨海关 88
17 厦门海关 37 37 西安海关 90
18 南昌海关 40 38 乌鲁木齐海关 94
19 青岛海关 42 39 兰州海关 95
20 郑州海关 46

附件八: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北 京 11 河 南 41
天 津 12 湖 北 42
河 北 13 湖 南 43
山 西 14 广 东 44
内蒙古自治区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辽 宁 21 海 南 46
吉 林 22 四 川 51
黑龙江 23 贵 州 52
上 海 31 云 南 53
江 苏 32 西藏自治区 54
浙 江 33 陕 西 61
安 徽 34 甘 肃 62
福 建 35 青 海 63
江 西 3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山 东 37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65
(二)沿海开放城市代码表
天 津 1200 秦皇岛 1303
大 连 2102 上 海 3100
南 通 3206 连云港 3207
宁 波 3302 温 州 3303
福 州 3501 青 岛 3702
烟 台 3706 广 州 4401
湛 江 4408 北 海 4505
(三)计划单列城市代码表
沈 阳 2101 大 连 2102
长 春 2201 哈尔滨 2301
南 京 3201 宁 波 3302
厦 门 3502 青 岛 3702
武 汉 4201 广 州 4401
深 圳 4403 成 都 5101
重 庆 5102 西 安 6101
(四)经济特区代码表
厦门特区 35021 (厦门其他 35029)
深圳特区 44031 (深圳其他 44039)
珠海特区 44041 (珠海其他 44049)
汕头特区 44051 (汕头其他 44059)
海南特区 46
注: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保税区,上列第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特区的一部分辖区。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应为:
厦门特区全部=35021+35023+35024
深圳特区全部=44031+44033+44034
珠海特区全部=44041+44044
汕头特区全部=44051+44054
海南省为全省特区=46(4601+4602+4690)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码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1207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1303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1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2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2012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23012
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31052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31112
上海浦东新区 31222
苏州工业园区 3205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62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7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1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2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3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3402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501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2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6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420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1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82
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 469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51022
(六)保税区代码表
天津港保税区 12074
大连大窑湾保税区 2102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31224
江苏张家港保税区 32154
宁波北仑港保税区 33024
福建马尾保税区 35014
厦门保税区 35024
山东青岛保税区 37024
广州保税区 44014
深圳福田保税区 44034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44034
珠海保税区 44044
汕头保税区 44054
海南海口保税区 46014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码表
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083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12043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13013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3063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013
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5023
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 21013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1023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033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 220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2023
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 2301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063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31043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32013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53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23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4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3013
合肥科技工业园 34013
福州市科技园区 35013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502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013
济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13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23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33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73
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37103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41013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103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42013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063
长沙科技开发区 43013
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3023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13
深圳科技工业园 4403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43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63
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13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4420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13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33
海南国际科技园区 4601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1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23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73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2013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3013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13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33
兰州宁卧庄新技术开发区 6201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50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发改厅[2012]166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组性能测试,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信,特制定《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和《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并公布20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名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王志群 68555063/68555073(传真)zhsjgz@163.com
财政部经建司 谢秉鑫 68552977/68552870(传真)nengyuan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南4巷1号楼420房间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火电处 100045

附件: 1、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
2、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3、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
4、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
5、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名单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2012年8月31日






附件1:



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

为规范燃煤电厂开展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性能测试和效果审核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确定机组测试机构。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按照机组测试机构回避该公司系统和所在省(区、市)的原则,从机组测试机构名单中委托有关机构对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性能测试。中央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性能测试费用。
二、制定改前测试方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组性能测试的全过程协调服务,组织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和测试机构等制定机组改造前性能测试方案,明确测试方法、测点、条件、时限和相关责任,并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方案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三、开展改前现场测试。按照测试方案,项目单位应落实测试条件;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机组性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在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配合下,独立、公正开展改造前现场测试工作。
四、编制改前测试报告。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要求,编制测试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项目单位确认相关单位收到测试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抽查通知的,即可实施停机改造。
五、制定改后测试方案。机组改造完成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和测试机构等制定机组改造后性能测试方案,并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方案扫描版发指定邮箱)。除供热项目外,改造后性能测试应在改造后2个月内完成。
六、开展改后现场测试。按照测试方案,项目单位应落实测试条件,使其与改造前测试基本一致;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原则上应安排改造前试验人员、使用相同仪器和设备,在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配合下,独立、公正开展改造后现场测试工作。
七、编制改后测试报告。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要求,编制测试报告,比对改造前、后的测试结果,进行能量平衡和能效校核,对机组改造后的能效、实际年节能量等做出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八、供热项目测试报告。纯凝机组改供热和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关停替代分散小锅炉的调查、记录。供热满一年(工业负荷)或一个采暖季(居民采暖负荷)后,通知测试机构校核供热量。测试机构应在补充完成供热量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机组改造后性能测试报告。
九、加强监督检查。测试机构、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机组性能测试、校核、改造实施的详细资料以备检查。国家能源局将视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抽查审核项目改前、改后测试报告,必要时复测机组能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测试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规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测试机构应保证机组能效测试、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一经查实,将收回测试费用,取消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从业资格,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电力行业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一、锅炉性能试验及修正
(一)锅炉性能试验应执行最新版《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4)或《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程》(ASME PTC 4.1)、《磨煤机试验规程》(ASME PTC 4.2)、《空气预热器试验规程》(ASME PTC 4.3)等规程,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二)锅炉性能试验应优先采用反平衡法,在额定工况下至少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锅炉热效率)的偏差不大于0.35个百分点。
(三)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原则上应采用设计煤种。采用其他煤种时,改造前后试验煤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不超过1200kJ/kg、收到基挥发分(Vdaf)偏差不大于3个百分点、收到基灰分(Aar)偏差不大于5个百分点。变更设计煤种的综合升级改造,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应分别采用对应的设计煤种。
(四)锅炉性能试验结果应按相应规程修正。若进行空气预热器、省煤器、低温省煤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锅炉排烟温度、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若进行制粉系统、燃烧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磨煤机出力、制粉单耗、锅炉飞灰和底渣可燃物、锅炉排烟温度、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
二、汽轮机性能试验及修正
(一)汽轮机性能试验执行最新版《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的第1部分:方法A—大型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试验》(GB/T 8117.1)、第2部分:方法B—各种类型和容量的汽轮机宽准确度试验》(GB/T 8117.2)。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二)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在额定工况下开展,不明泄漏量不大于新蒸汽流量的0.3%,试验结果不确定度不大于0.5%;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汽轮机热耗率)的偏差不大于0.25%。
(三)汽轮机性能试验结果原则上应合理修正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流量(或过热减温水流量)和凝汽器压力(或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等参数。变更设计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量(或过热器减温水流量)的综合升级改造,可不修正相应参数。汽轮机冷端系统改造,可参考相应标准,通过试验确定凝汽器压力及循环水泵功耗变化后,再确定供电煤耗变化,并计算节能量。
三、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及修正
(一)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参照执行最新版《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
(二)电动机变频改造或高低速改造的辅机功耗试验在75%负荷下进行,其它节省厂用电相关改造在100%负荷下进行;试验煤种要求同锅炉性能试验。
(三)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厂用电率)的偏差不大于0.1个百分点。
(四)多台机组公用系统的公用负荷原则上按原工程设计分摊,并考虑公用负荷所带系统或设备的投运情况。
(五)改造前、后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的工况和辅机投运数量不同时,原则上应将改造前、后的试验结果均修正到机组设计运行工况,或使改造前、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若改造前、后的试验工况不同,应修正相关辅机功耗变化。例如,改造前、后试验中的汽轮机排汽压力不相同,导致主蒸汽流量存在差别,引起凝结水和给水流量变化,宜考虑修正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改造前、后环境温度或主蒸汽流量不相同,导致锅炉给煤量和送风量存在差异,应修正磨煤机、一次风机、除尘器、送风机、引风机、脱硫系统等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
若改造前、后试验的辅机投运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其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例如,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运行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该部门设备的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
四、供热机组试验及修正
对纯凝机组改供热或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项目,机组性能试验只进行纯凝汽额定工况试验,不进行供热工况试验。其中,简单打孔抽汽供热改造项目若不涉及锅炉、汽机系统和重要辅机的升级改造,可不进行改造后性能测试。其他要求同前。
其他相关未尽技术要求适时另行明确。


附件3:


编号: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
×号机组性能测试报告
(提纲)











测试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机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年份、机组参数、冷却方式、锅炉制造厂和汽轮机制造厂等,以及机组综合升级改造计划基本情况,包括拟采用的升级提效技术、投资等。
二、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一)项目实施前能源生产利用情况
说明机组改造前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情况以及机组能效问题;编制机组能量平衡表。
(二)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情况
简要说明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和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条件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三)测试结果
明确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测试结果、修正原则和方法,核定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指标,填写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明确给出正平衡统计、反平衡校验计算结果,若误差较大,应说明原因。

三、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结论
根据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结果,核定额定工况下机组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率、厂用电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修正后),核算额定工况下供电煤耗;提供上述主要技术指标近2年平均值,说明与测试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若差异较大,须详细分析;填写机组性能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4)。
附件:
1、××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2、××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3、××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4、××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性能测试结果表

附件1: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机组功率 MW
过热蒸汽流量 t/h
过热蒸汽压力 MPa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给水流量 t/h
给水温度 ℃
煤质
资料 全水分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低位发热量 MJ/kg
煤粉细度R90 %
大气条件 干球温度 ℃
湿球温度 ℃
大气压力 kPa
飞灰可燃物含量 %
底渣可燃物含量 %
空气
预热
器进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烟气温度 ℃
空气
预热
器出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排烟温度 ℃
空气预热器漏风率 %
修正后的排烟温度 ℃
试验锅炉效率 %
修正后锅炉效率 %

附件2: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阀门开度 %
机组功率 MW
主蒸汽压力 Mpa
主蒸汽温度 ℃
主蒸汽流量 t/h
高压缸排汽压力 Mpa
高压缸排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中压缸排汽压力 Mpa
中压缸排汽温度 ℃
低压缸排汽压力 kPa
给水温度 ℃
给水流量 t/h
不明泄漏量(率)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高压缸效率 %
中压缸效率 %
低压缸效率 %
试验热耗率 kJ/kWh
试验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不确定度 %

附件3: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机组功率 MW
主蒸汽流量 t/h
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 ℃
凝汽器压力 kPa
高厂变功率 MW
静态励磁功率(若采用) MW
公用分摊负荷 MW
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平均值 %
厂用电率修正量 %
修正后厂用电率 %
修正后厂用电率平均值 %
循环水泵运行台数 台
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功率 kW
凝结水泵运行台数 台
凝结水泵功率 kW
给水泵前置泵运行台数 台
给水泵前置泵功率 kW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
电除尘器功率 kW
磨煤机运行台数 台
磨煤机功率 kW
送风机运行台数 台
送风机功率 kW
引风机运行台数 台
引风机功率 kW
一次风机运行台数(若配置) 台
一次风机功率(若配置) kW
脱硫系统浆液循环泵运行台数 台
氧化风机运行台数 台
增压风机运行台数 台
脱硫系统功率 kW
主要辅机功率合计 kW
主要辅机耗电率合计 %
注:原则上试验时应记录主要辅机运行台数并测量其功率,可根据机组辅机配置情况调整本表记录和测量项目。
附件4:
××电厂××号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机组
编号 机组容量
投产日期 主机参数
冷却方式 锅炉制造厂
汽轮机制造厂
测试小组
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技术
指标 名 称 测试值
(修正后) 近2年
平均值
额定工况锅炉效率(%)
额定工况汽轮机热耗率(千焦/千瓦时)
额定工况发电厂用电率(%)
额定工况管道效率(%)
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克/千瓦时)
技术指标
差异说明 请说明技术指标测试值与近2年平均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差异较大,请详细分析。
注:装订时将该表装订在报告扉页。



附件4:


编号: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
×号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
(提纲)











测试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机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年份、机组参数、冷却方式、锅炉制造厂和汽轮机制造厂等,以及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基本情况,包括已采用的升级提效技术、投资等。
二、项目评估情况
针对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评估意见,简述可计列年节能量的单项改造内容,逐一说明单项改造的预期年节能量、单台机组预期年节能量、投资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根据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的审核报告,说明机组改造前性能测试结果。
四、项目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一)项目实施后的能源生产利用情况
说明机组改造后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情况以及机组能效情况;编制机组能量平衡表。
(二)项目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情况
简要说明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和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条件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三)测试结果
明确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测试结果、修正原则和方法,核定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指标,填写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明确给出正平衡统计、反平衡校验计算结果,若误差较大,应说明原因。
五、综合升级改造机组节能量审核
(一)年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根据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有关规定和机组性能测试结果,列出机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涉及供热的改造项目,还应说明实际替代或新增替代的热负荷及供热量(统一折算到电厂供应侧),并附相关淘汰的小锅炉清单。
(二)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结果
严格按规定计算方法测算年节能量,详细说明计算方法过程;可计算年节能量的改造单项,须逐项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方法;详细说明公用系统节能或联合节能效果的分摊原则及方式。
填写××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详见附件4)。


附件:
1、××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2、××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3、××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4、××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

附件1: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机组功率 MW
过热蒸汽流量 t/h
过热蒸汽压力 MPa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过热器减温水总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总量 t/h
给水流量 t/h
给水温度 ℃
煤质
资料 全水分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低位发热量 MJ/kg
煤粉细度R90 %
大气条件 干球温度 ℃
湿球温度 ℃
大气压力 kPa
飞灰可燃物含量 %
底渣可燃物含量 %
空气
预热
器进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烟气温度 ℃
空气
预热
器出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排烟温度 ℃
空气预热器漏风率 %
修正后的排烟温度 ℃
试验锅炉效率 %
修正后锅炉效率 %

附件2: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阀门开度 %
功率 MW
主蒸汽压力 MPa
主蒸汽温度 ℃
主蒸汽流量 t/h
高压缸排汽压力 MPa
高压缸排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中压缸排汽压力 MPa
中压缸排汽温度 ℃
低压缸排汽压力 kPa
给水温度 ℃
给水流量 t/h
不明泄漏量(率)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高压缸效率 %
中压缸效率 %
低压缸效率 %
试验热耗率 kJ/kWh
试验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不确定度 %

附件3: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功率 MW
主蒸汽流量 t/h
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 ℃
凝汽器压力 kPa
高厂变功率 MW
静态励磁功率(若采用) MW
公用分摊负荷 MW
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平均值 %
厂用电率修正量 %
修正后厂用电率 %
修正后厂用电率平均值 %
循环水泵运行台数 台
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功率 kW
凝结水泵运行台数 台
凝结水泵功率 kW
给水泵前置泵运行台数 台
给水泵前置泵功率 kW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
电除尘器功率 kW
磨煤机运行台数 台
磨煤机功率 kW
送风机运行台数 台
送风机功率 kW
引风机运行台数 台
引风机功率 kW
一次风机运行台数(若配置) 台
一次风机功率(若配置) kW
脱硫系统浆液循环泵运行台数 台
氧化风机运行台数 台
增压风机运行台数 台
脱硫系统功率 kW
主要辅机功率合计 kW
主要辅机耗电率合计 %
注:原则上试验时应记录主要辅机运行台数并测量其功率,可根据机组辅机配置情况调整本表记录和测量项目。
附件4: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
测试机组
编号 机组容量
投产日期 主机参数
冷却方式 锅炉制造厂
汽轮机制造厂
改造前测试小组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改造后测试小组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改造前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改造后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技术
指标 名 称 改造前
(修正后) 改造后
(修正后) 改造后-改造前
额定工况锅炉效率(%)
额定工况汽轮机热耗率(kJ/kWh)
额定工况发电厂用电率(%)
额定工况管道效率(%)
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g/kWh)
年节能量计算 年发电量(万kWh)
年供热量(GJ)
年综合能耗(t标准煤)
年节能量(t标准煤)
综合升级改造实施效果审核结论
根据XX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评估意见,XX号机组预期年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经测试、审核,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XX机组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可降低 克/千瓦时,改造实施后第1年实际替代分散小锅炉供热 万吉焦,实际年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
综上,XX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XX号机组已(或未)达到预期效果。
(如果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是:




审核组长: (签名)

审 核 员: (签名)

项目单位主要意见:

项目单位主要领导: (签名)
(项目单位公章)
注:若项目单位不认可综合升级改造实施效果审核结论,应明确注明不同或保留意见。装订时将该表装订在报告扉页。



附件5: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以下简称托管户)是指: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因单位转制、破产等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专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三条 单位或主管单位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托管帐户时,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设立申请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单》及以下材料:
(一)单位破产:破产文件。
(二)单位转制:转制文件。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管理中心接受单位申请,经核实后即为职工开设托管户,发放《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托管户设立在管理中心总帐下的分帐户,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条 托管户中的个人帐户余额由原职工个人帐户中转入,在托管期间职工个人帐户保持封存状态。在符合支取、转移的条件下,托管户职工可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转移手续。
第五条 职工属以下情况,可以提取本人帐户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托管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托管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需提供本人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 (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本人帐户余额的: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为贷款购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商品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杭州市区村(居)民建房,提供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杭州市区村 (居)民住房大修,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告;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报告。
2、提取配偶帐户余额的:除上述第l点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同意支取的承诺书。
3、提取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帐户余额的:除上述第l点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父母、子女同意支取的 承诺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三)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待业(岗)证复印件。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市有关公安部门的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及定居国绿卡复印件。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租赁发票(原件、复印件)、有关收入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由医 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系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受遗赠的,提供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期间职工重新就业的,可凭本人《杭州市住房公 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托管帐户每年6月30日结息,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执 行,结出利息直接滚入本人帐户余额。
第九条 职工在办理完支取手续、结清帐户余额或办理完转 移手续、转出托管户后,管理中心将注销其托管帐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