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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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14 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主要职责任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对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应当按照设立事业单位的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变更已批准项目,应由主管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
(一)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撤销;
(二)主管单位决定解散;
(三)承担的职责任务已完成;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人事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后,必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于30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和市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按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并结合实际核定。
国家和市没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依据该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及近期发展规划核定。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还应结合本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及职责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配备人员,不得超编进人,不得突破人员结构比例进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应制定用编计划,并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核定后的用编计划实施;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作为人员流动、干部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依据。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编人员的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主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二)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
(三)擅自突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进人;
(四)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擅自使用或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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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尼泊尔 中国


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14日)
  尼泊尔比兰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国王陛下和艾什瓦尔雅·拉吉雅·拉克西米·黛维·沙阿王后陛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友好邀请,自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陪同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的有:外交大臣兼财政大臣贾南德拉·巴哈杜尔·卡尔基阁下和尼泊尔其他官员及人士。
  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了北京、南京、苏州、广州和昆明,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游览了名胜古迹。国王和王后陛下受到了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非常热情和尊敬的接待,这显示了可喜地存在于两个友好邻邦之间的亲密关系。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比兰德拉国王和王后陛下,并同他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总理和国王陛下能有机会重叙旧谊感到十分高兴。他们就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友好诚挚的会谈。双方认为,两国领导人的接触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中国政府热烈赞扬尼泊尔政府和人民在比兰德拉国王陛下领导下,为维护民族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而作的积极努力。中国政府重申将一如既往,坚决支持尼泊尔陛下政府奉行的和平、中立和不结盟政策。
  国王陛下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毛主席的领导下,在工业、农业、科学和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国王陛下表示希望,中国人民将在建设他们伟大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更大的成就。陛下政府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尼泊尔的发展努力所给予的合作。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世界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成为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一支强大力量。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正义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以及扩张主义的斗争。双方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精神应作为指导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
  双方认为,每一个国家,不论大小,都具有不依附于任何国家集团而存在的固有权利。双方一致认为,制造势力范围的想法是违反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而且就是霸权主义的表现。
  双方高兴地看到,中尼友谊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双方决心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而继续努力,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为此,中国政府将派出代表团前往尼泊尔进行商谈。
  国王陛下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他和王后陛下以及随行人员的热情欢迎和款待。
  双方满意地看到,国王和王后陛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进一步增进中尼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职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在法院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内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在法院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司法警察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来讲,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此看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既要围绕审判中心开展工作,又要处理各种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人民法院是一部担负行使审判任务的国家机器,司法警察则是这部机器的一个重要部件,没有这个部件,机器就难以运转。
  二、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之前提分析。
  为了实现司法警察的司法保障职能,有一必要前提即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因此,必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规范化管理,高度重视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切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政治理论,掌握法律知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造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威武之师和战斗之师。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的根本基石,作为司法警察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方面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思想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服务大局的意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干警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清正廉洁、严以律己;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
  2、提高业务技能素养。业务熟练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作为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必须具备扎实过硬的身体素质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应经常学习民事、刑事、经济、行政以及执行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定期进行最高院“四项规则”、体能、擒拿格斗、警械警具使用、实弹射击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各方面的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
  3、严格考核奖惩机制。完备的制度是司法警察工作有力的保障,应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使司法警察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针对实际情况,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对其责、权、利进行细化量化,做到责任落实、奖惩分明,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途径。
  审判工作永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警察工作的这一核心任务,强化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规范管理,从严治警,树立高尚的敬业精神和崇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
  1、加强领导,规范警务管理,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从严治警,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倡奉献精神,安心本职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利用交心谈心,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掌握司法警察思想动态,把讲正气、讲学习、讲政治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矛头,及时妥善解决问题。通过严格细致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建设起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
  2、严格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对于刑事值庭、押解的案件要严格细致,加强与刑庭的沟通联系,提前掌握开庭计划,落实押解警力的配备,分配具体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在参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过程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执行效果的社会性。针对执行案件类型、性质和被执行人的特点,全面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对拒不履行义务或暴力抗法者予以制裁。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在接到通知后,应果断行动,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3、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司法警察的光辉形象。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作为法院工作的门面、窗口,司法警察在很大程度上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理事情,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要时刻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言行一致,严于律己,维护司法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文明形象。
  4、善于协调,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法院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比较规范,又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上稍有疏忽,就会影响相关庭室的工作。因此,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各庭室的沟通和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庭室,取得大家的理解,同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力争快速高效地完成,为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其他庭室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