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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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23号关于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八五”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中,每年新增一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
(二)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八个民族省、区以及四川、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海南等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企业。
(三)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和贷款的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贷款贴息办法
(一)项目专项贷款按现行利率计算的第一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以后年度利息由企业负担。
(二)贴息项目及贴息额以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为准,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贴息款分配给有关省区财政厅。
(三)省区财政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列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贴息项目报批程序
(一)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年度贴息控制规模。
(二)省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贴息规模,组织推荐已获省级农行批准贷款的项目联合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三)国家民委商农业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后,由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
(四)已批准的贴息项目如需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重新审查批准,并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五)批准贴息的项目,企业凭银行贷款和付息凭证到地方财政部门领取贴息款。
第五条 各地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贴息项目、贴息款等工作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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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答复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4〕7号文件)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二、归侨职工国外工龄的计算,在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和外交部领事司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审批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两个文件中已有规定。这两个文件是互相连贯的,可以合并解释,因此
,可以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7月13日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管理,给居民提供一个优美、文明、舒适、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系指经过集中建设而形成的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比较齐全的城市居住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辖市、县城住宅小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住宅小区实行按区域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住宅小区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居民委员会理辖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
三、教育居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
五、调解居民间的纠纷。
第六条 城市各有关部门基层职能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的房屋、道路交通、环境卫生、造林绿化、治安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属于边建设边使用的住宅小区,已经交付使用的部分,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建立临时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由承担住宅小区建设的单位负责管理,当地街道办事处给予协助。

第三章 房屋管理
第八条 迁居住宅小区的住户,均须到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填写住户登记卡,办理住房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城建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
已建楼房的前阳台不准封闭。后阳台若需封闭,须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批准,由产权单位统一施工。封闭阳台的式样、色调要和原楼房相协调。
第十条 楼房阳台上存放的杂物不得超过阳台的栏杆,阳台栏杆上放置的花盆及其它物品,必须采取固定措施,阳台上凉晒衣物的绳架不得伸出阳台以外。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道路上,不准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垃圾和其它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和城建部门批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接引和改变管线,挖掘道路。
第十二条 城建部门要加强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损坏后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确需载重车进入时,须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环境卫生等生活服务车辆进出住宅小区,要按住宅小区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五章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设施要齐全;清洁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公共厕所要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不准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六条 园林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绿化的规划管理工作。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协助园林部门整修和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林木、花草、花坛栏杆、雕塑作品等。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群众性联防组织。
公安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的户籍管理。住宅小区居民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手续;无常住户口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城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摆摊设点。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怪叫;严禁聚众赌博;严禁播放高音喇叭;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在阳台、走廊、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禁使用猎、汽枪;加强防火防盗,确保居民安全。

第七章 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建成住宅小区所需管理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
(一)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服务合理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
(三)当地政府根据需要与可能,从城市维护建设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经费由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