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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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综合效益,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河道及大中型水库、闸坝、渠道、国营排灌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部门主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水土资源是全省人民的义务。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支持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改善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组织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乡(镇)、一县(市、区)、一市(地)之内的工程,由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地)负责管理;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两乡(镇)、两县(市、区)、两市(地)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委托工程主体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地)负责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设置,属哪一级管理的工程,由那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按水电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定级别,配人员;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设计同时报批,施工期间要建立筹备机构,选配管理
人员。
灌区、库区、河段,可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加强群众性的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管理区域各方面的关系,监督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并协助处理本区域工程管理上的重大事项。
重要的大中型水库、河道、灌区、闸坝工程,要建立公安派出所或设置内保人员,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三)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搞好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掌握工程动态;对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经常养护维修,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用;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情况及上游有关情况,做好调度运用和防汛工作;
(五)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六)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活动,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备的潜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
(七)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进行爱护工程、保护水源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利工程。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管理。承包后,享有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
工程管理单位内部也可按业务分工和经营项目,分别实行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包括承包外单位的项目。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一)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三)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四)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五)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五十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一)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三)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十五至三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四)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的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本着安全供水的原则,由水利部门和城镇供水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航运工程如船闸、港口等所占用的河湖堤防护堤地,可由航运管理部门使用。使用范围内的工程维修和防汛由航运管理部门负责。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第十四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安全,严格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埋坟、放牧、垦植、铲草、倾倒垃圾,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挖洞、开沟、建窑;
(二)在坝顶、堤顶上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雨雪后泥泞期间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堤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哄抢鱼;
(四)向水域内排放超标污水;
(五)在放水洞、溢洪道、闸涵工程前后捕鱼、游泳;
(六)损坏工程观测设施,水文、水情通讯设备,输变电、排灌站设备以及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利用坝身、堤身作公路,要征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通车坝段、堤段由当地交通部门维修养护,并保持原有的设计标准,或由交通部门向工程管理单位定期交纳养护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养护费标准,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 在河道堤防上可按照规划,积极营造护堤林、护岸林。大中型河道堤防的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部门营造管理,或由河道管理部门和乡(镇)、村、承包户共同营造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两大堤内堤脚之间为行洪范围,无堤河段按设计洪水标准确定行洪范围。
在行洪范围内严格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缩窄河道;
(二)修建生产堤、砖瓦窑、工场、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等建筑物;
(三)种植树木或其他高杆植物,堆放影响行洪的杂物等;
(四)修建危及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
在堤防、滩地上确有必要修建工程设施时,大型河道要经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县(市、区)工程及边界工程一律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批。但任何建筑物不得
影响最高洪水位行洪。
修建跨河桥梁、闸坝,要与河道总体规划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河道上已有的阻水桥梁、闸坝等建筑物,要根据行洪的要求,有计划地改建、扩建。
第十八条 对已形成的阻水障碍,由水利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在规定期限内,由设障单位清除。
第十九条 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须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服从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不得危害工程安全。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合卫生、环保部门,对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并根据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物资、燃料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由各级水利部门编制计划,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国家计划,专项供应。

第四章 防 汛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工作中,要正确处理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合理运用,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领导下,做好本工程的防汛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制定防汛方案及工程控制运用计划,搞好洪水调度;
(二)进行防汛宣传教育,对防汛抢险队伍进行技术培训;
(三)准备防汛料物、器材和通讯、照明、交通、报警等设备;
(四)检查防汛准备情况,督促修复、加固工程和清除阻水障碍;
(五)掌握汛情信息,及时预报和传递雨情、水情;
(六)根据政府的要求做好分洪、滞洪区群众的转移和抢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洪水调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抢险急需时,工程管理单位经防汛指挥部批准,可调用当地人力、车辆及各种设备器材。事后由防汛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上级批准的方案当即立断采取非常措施,适时进行分洪、滞洪,保证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和分、滞洪区紧急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综合经营和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发展水产业、种植业、畜牧业、工副业、商业、旅游业等多门类的产业,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水库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在有利于工程安全和保护水产资源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经营形式,都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在实行经营承包时要首先照顾水库移民村的贫困户。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综合经营的经济收入,由工程管理单位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水养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有供水、发电等效益的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向受益单位征收水费、电费。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供水管理。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要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各单位的用水定额,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用水计划,违反用水合同。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用水或严重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水,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拦截或抢占水源,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
第三十四条 经营供水、发电业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为用户服务,不得利用职权刁难用户,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需要并网的水电站,应按并网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电业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供、用电管理权限签定并网协议,实行并网运行。电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并网。
并网专用线不得发展用户,已发展用户的要归电站所在的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有条件向当地供电的小电站(包括已并网,只发不供的水电站),可发展自己的供电区,实行自发自供为主、多余电量上网运行的方式。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工程管理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和开展综合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积极采取防护措施,种植防护林、草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受益单位及群众加强工程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可报请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包括河道堤防保护范围和行洪范围、下同)内修建工程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未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或不按指定地点在河道保护范围内采沙石、取土料的,除交付工程损坏部位的修复费用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限期清除的阻水障碍,逾期不清的,由设障单位负责防汛抢险并承担一切责任,或者由工程管理单位强行清除,所需经费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支付,并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除限期修复或如数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防护工程或防护林木、草皮的,限期由损坏者补栽、修复或作价赔偿,并处以二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六)向水库、河渠内倾倒废渣、废物及排放超标污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拒不执行防汛命令或者挪用防汛抢险资金或物资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受制裁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所罚款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不服经济制裁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制裁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黄河工程的管理,按照水电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山东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198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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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综综函(2001)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我部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研究中心将联合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内容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条件:

   (1)建筑面积(合居住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2)人均收入标准(元/月)

  2、租住房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方式

 (2)房租补贴方式

   (3)现住公房租金减免方式

   (4)其他方式(请具体说明)

  3、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数量及管理方式。
  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采取何种方式使其不再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5、现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6、本市政府解决廉租住房问题的财力分析及未来五年发展趋势预测。

  7、对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是否考虑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长期贷款。

  8、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填报口径

  调查表中指标除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人口、人均GDP为行政区划范围的数据外,其余指标均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的数据。

  三、要求

  请各省(区、市)尽快将本通知连同调查表转发到全省(区)所有设市城市的有关部门,并要求各城市认真填报,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文字资料连同其电子版直接报送给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不要求按省(区、市)进行汇总。

  四、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综合财务司 金一平 李莉敏 (010)68393884

  Email: cwszhc@mail.cin.gov.cn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姜万荣 张学勤

  (010)68393057 68393167

  Email: zhangxq@mail.cin.gov.cn

  政策研究中心 赵路兴 文林峰

  (010)68393996 68393935

  Email: wlf163@163.com


附件: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1~3)


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1年8月1日

附件:

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

城市名称: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表1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
年末总人口(万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
 
 
 

3=1÷2
人均GDP (元/年)
 
 
 

4
财政收入(万元)
 
 
 

5
财政支出(万元)
 
 
 

 
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6
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万元) (注1)
 
 
 

7
城镇居民家庭总户数(户)
 
 
 

8
家庭户均人口(人/户)
 
 
 

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人月)
 
 
 

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万人)
 
 
 

11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其中:人均居住支出(元/年)
 
 
 

13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说明:1. 除特别注明外,调查表中有关住宅面积指标均为建筑面积。

   2.表3中的数值以2001年6月底的数据为准。如没有,则填列2000年底的数据,并注明。

   3. 如需对指标展开说明,可加附页。


表2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2
城镇住宅建设投资总额(亿元)
 
 
 

3
城镇年末实有住宅面积(万M2)
 
 
 

 
其中:私人拥有住宅面积
 
 
 

4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M2)
 
 
 

 
合人均住宅居住面积(M2)
 
 
 

5
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万M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万M2)
 
 
 

6
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万M2)
 
 
 

7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万M2)
 
 
 

 
其中:个人购买 (万M2)
 
 
 

8
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元/ M2)
 
 
 

9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元/ M2)
 
 
 

10
住宅租金水平(元/ M2·月)
 
 
 

 
市场平均租金 (注2)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 (注3)
 
 
 


表3

序号
指 标
数 值

1
现有人均居住面积6 M2以下缺房户(户)
 
   其中:无房户(户) (注4)
 
2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户) (注5)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3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元/ M2·月) (注6)
 
4
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元/ M2) (注7)
 
5
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元/ M2) (注8)
 
6
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户) (注9)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7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元/ M2·月)
 


注:

  1.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指本市每年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实际用于解决廉租住房的资金总额。

  2.市场平均租金:指通过对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宅的租金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得出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3.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指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4.无房户:指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或暂住亲友住房等,但不包括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指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户数。

  6.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指采用租金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采取租金补贴方式的城市可填写未来计划实行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7.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指按当地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成本价格。请注明当地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8.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指在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上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价格。请注明当地旧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9.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指根据廉租住房政策以各种方式获得安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户数。

  10. 表中建筑面积与居住面积的换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2

  11.其他指标请参照《中国统计年鉴》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


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厅[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房地局、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决定从2010年10月11日开始,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理系统》)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并采集资质证书打印有关信息。企业上报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材料,需同时报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变更信息采集表》)(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一)已经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工作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数据接口标准》(可与受理办联系发送电子版),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的有关信息(见附件1、附件2),通过互联网统一上传至《受理系统》,并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与经过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或资质变更材料一起报送我部受理办。

  目前使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接收企业上报的《申请信息采集表》和《变更信息采集表》,经审核确认后,上传我部受理办。

  企业资质受理的有关信息将在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可随时登录后下载(下载数据接口标准可与受理办联系发送电子版),以实现我部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数据共享。

  (二)对于暂时不具备统一报送条件的地区,其所属企业、以及国资委管理企业和其下属一层级企业须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以下简称《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3)上报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的有关信息,并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随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5.0版软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申报资质的企业,通过其资质申报系统上报资质申请或变更信息后,即可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不需使用《受理信息填报软件》。

  二、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完成与我部《受理系统》数据传送的接口工作,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受理办联系。

  (二)为不影响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企业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传的数据一定要与报送到我部的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三)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申请材料后,其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需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变更申请信息,并打印《变更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需要在我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企业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变更有关信息,并同时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市函[2005]375号文附件4)和《变更信息采集表》传真或扫描件发送到我部受理办邮箱(E-mail:SLB@mail.cin.gov.cn)。对于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公告发布后,将按原信息打印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已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申请材料,但还未公告的企业,需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补报电子的资质申请信息,不需要报送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对于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的企业,在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时,请按照《关于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发布在我部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中)办理。

  (五)企业因网络原因无法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受理有关信息的,可使用光盘或U盘报送《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

  (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附件3)将随文在我部网站发布,请自行下载。

  联系人:蔡娟;联系电话:010-58934587。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1.doc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2.doc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下载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4.ex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