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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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省外企业事业单位来我省兴办合资企业、联营企业、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称经济联合组织),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经协部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按国务院和我省各级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实行自主经营。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二、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分别列入省和市、县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要安排投资规模的,原则上由我方负责;个别项目,由双方协商处理。
三、经济联合组织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所需的土地、建筑材料,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按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和供应。
四、经济联合组织新增能力生产的优质名牌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所需流动资金,银行给予优先贷款。
五、经济联合组织新增能力生产的产品,在联合经营和补偿投资期间,按全同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补偿投资的产品,实行优惠价格。补偿期满后,如需继续提供产品,可优先供应。
六、经济联合组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以及分成或补偿投资的产品,分别列入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计划,优先安排发运。
七、经济联合组织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免收《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以外的各种费用。投资额在五十五万元以内、客方投资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建筑税,超过五十万元的,按税收体制报批。
八、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未实行统一核算的,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
九、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逾期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联合集资办电(不含柴油发电)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二年。开发能源、交通、通信、冶金、化工原料的联合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
联合企业,以及到“老、少、边、穷”市、县兴办开发资源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联合企业,投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经济联合组织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所得利润。对税大利小的开发性项目客方分得的利润可高于投资的比例。
十一、生产出口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按投资比例分配企业新增创汇留成。新开发的出口产品的创汇,按投资比例分配地方外汇留成。
十二、以技术、专利、设备入股的经济联合组织,以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除按合同规定分得利润或收取转让费外,对使我省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或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从企业留利中奖励客方直接有功人员。
十三、以引进国外技术入股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吸收、消化、仿制、创新、推广国外先进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除按合同规定分得利润或收取转让费外,对使我省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顶替进口产品的,补偿给一定的引进用汇额度。
十四、以优质名牌产品联牌生产的经济联合组织,以联产联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除按合同规定分配利润外,对客方需要的其它产品,在可能范围内,积极组织供应。
十五、经市、县人事部门批准,应聘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骨干,向上浮动一至二级工资,并发给地区津贴。父母、配偶、未就业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待业子女,按招工政策由企业所在地优先安排;住房由聘用单位优先解决。
集体、乡镇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补贴等待遇,由企业自定。
十六、随经济技术联合项目派来我省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待遇,除劳保、肉食补贴等享受当地标准外,其它待遇,不超过主体厂同类人员基本工资一点五倍部分,从企业成本或费用中开支;超过部分,由主体厂税后留利中开支。
十七、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省外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和乡镇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从经济联合组织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免征所得税。
我省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向省外转让技术(包括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五十万元以下的,免交所得税。
十八、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实行。已经开办的经济联合组织和已经签订合同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
本办法授权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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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商委、经委、内贸办):

  最近以来,部分地区一度出现大量集中购买防疫消毒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现象,极少数商品甚至出现脱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市场供应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相继做出重要批示,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市场,目前已基本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稳定生活必须品和消毒防疫用品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工作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做好市场供应作为当前商品流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密切注视市场动向,经常研究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迅速解决,千方百计确保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消毒用品的货源,尽一切努力满足市场需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本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预案,商务部将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商联手,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商业企业,认真检查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消毒用品的库存和供货渠道,不仅要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有条件的还应适当建立必要的商业储备。对口罩、消毒液等多数地区市场紧缺的商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或外地企业加紧生产,积极组织货源投放市场,并采购必要的数量以备急需。对大米、面粉、食盐、食糖等总量丰富的生活必需品,要加快进行小包装品种的加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确保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消毒用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应急商品的市场监控跟踪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商务部与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之间、各地流通主管部门之间、流通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都要制定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预案,特别是要建立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对粮食、食油、蔬菜、肉类、蛋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和价格进行监控,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上报。商务部贸易市场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白天电话63193322、63193345,传真63193309;夜间电话63193310、13601111500,13501075355,传真63193309。

  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公开曝光。各地要学习推广北京市的经验,集中通过大型连锁超市公司调运紧缺商品,通过众多分布在居民区的连锁网络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要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做好安定民心工作  
  目前我国各种商品供应充足,部分地区一度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主要是一些群众暂时调整消费习惯和听信误传大量集中购买所造成的。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另一方面要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通过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释疑解惑工作。一旦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立即通过当地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向广大群众介绍商品市场供求形势和政府组织商品供应的情况,引导舆论,稳定人心。


               商 务 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申请配售新股。
二、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下同)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具体配售比例按如下方式确定:
1.根据配售新股的公开发行量确定。公开发行量为5000万股—1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0%;公开发行量为1亿股—2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5%;公开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为20%。
2.如果各基金对某一新股申请配售的总量超过按上述配售比例计算的配售数量,则进行比例配售。否则,按实际申请量配售。
3.每只基金申请配售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只新股公开发行量的5%。
4.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具体实施;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基金配售新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为使新股配售与公开发行有机衔接,保证新股发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发行公告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有关规定,对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进行说明,提醒股票投资者注意次日发行公告中的实际公开发行量。
2.拟申请配售的基金须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中午12点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传真文件形式,向该新股发行主承销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请。
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5点之前,将向有关基金配售的股票数量通知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网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基金部备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缴款登记等事宜,按新股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基金获配新股,自该新股上市2个月后方可流通,在流通之前由证券交易所实施冻结。基金除申请配售新股外,不得参与新股的公开申购。
在新股发行公告刊登有关基金配售新股的情况前,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等机构对基金配售新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