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教职〔2002〕20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是我省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重要途径。为维护社区教育培训机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其管理,促进社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区(县、市)、街道(乡、镇)利用本社区内各类教育、文化、科研、体育等资源,联合各种社会办学力量,面向社区全体成员举办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或中心(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设置应适应本社区成员学习的需求,为提高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建设与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多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应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二)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领导班子;
(三)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与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比较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组织社区教育各类志愿者组成义务讲师团;
(四)有相对固定且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教室及学员活动场地及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培训机构建设与发展的资金投入和维持培训机构正常活动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设置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院,一般由区(县、市)举办,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论证后,由市级教育行政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校或社区培训(教育、学习)中心一般由街道或乡镇举办,举办者向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市或市委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须呈报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办学方案、发展规划、组织机构、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等;
(三)自有或租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区培训机构登记表》。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者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材料审核、考察论证和综合评议后,教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九条 凡举办社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凡举办其他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校或社区培训(教育、学习)中心”。
第十条 培训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登记手续。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置的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县(区、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有关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享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二)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三)聘任教师和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四)依照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员给予应有的奖惩;
(五)根据社区成员的教育需求,确定教育培训项目,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学员完成学业,发给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接受捐赠、资助;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内、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八)依据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学员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开发、拓展本社区内的教育资源,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并加强组织管理,为社区成员提供及时便利的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举办各类文化课的补习和辅导班。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改变名称、性质等,均须按原申报设置的程序办理,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或停办:
(一)举办者根据培训机构的有关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在审批机关规定整改的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解散或停办的,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应完成在校培训学员的教学计划。审批机关组织对培训机构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外,其余统筹用于发展社区教育事业;如资不抵债,其亏损部分由举办者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排水设施取得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二)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单位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站的监测系统与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兼容;
(二)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三)系统的安全性、诊断能力、数据存储能力、数据有效性判别能力、数据修复能力、故障处理能力和独立运行能力能够满足系统监控要求;
(四)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测控制软件系统功能齐全,接口的类型、数量满足当前仪器需要,并具备扩展能力;
(五)选用的设备仪器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要求;
(六)站房系统和采样等辅助设备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有防火、防雷和防盗等安防措施;
(七)设计单位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选用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深圳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若2年内未开工建设,《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进行竣工验收和入网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二)按照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施工;
(三)监测基站已联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监控中心正常交换数据、接受监控中心控制;
(四)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监控软件通过各项检查,通信和控制通过了检验;
(五)监测基站的设备仪器通过各项检测及比对实验,量程、重复性、直线性、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温度补偿精度、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电压稳定性、绝缘阻抗等仪器测试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六)监测基站通过了现场检验和模拟断电、断水、断气、脱机等故障实验、超标报警和故障报警实验;
(七)监测基站调试完毕,并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所规定的材料:基站调试运行报告,仪器监测报告和校准报告,通信自检报告,基站的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各2份,有电子文档的还应提供电子文档1份);
(四)所选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认证材料(原件各1份);
(五)市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监控中心维护单位出具的关于基站正常接入和交换数据,并已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七)选用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八)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调试报告和记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