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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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建综[2001]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都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副省级城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对西部地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西部地区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建设系统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主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在西部地区城乡建设中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结合西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调整优化西部地区城镇体系布局,培育发展一批地方性中心城市,增强省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组织技术力量,采用对口帮助、技术联合、专家咨询等形式,加强对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特别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快审查速度。重点做好成渝地区、关中地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和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等城镇密集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西部地区村镇建设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西部地区小城镇建设。重点发展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使其成为具有较强凝聚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帮助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村镇。

  二、加快西部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适度超前,国家预算内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城市道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实施,沿线城市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充实完善项目库。开展技术咨询,帮助提高西部地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选择经济实用的工艺流程,优化投资结构。重点做好西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国债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提高国债资金的投入比例。“十五”期间,建设部每年的城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西部地区。

  三、加强西部地区城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西部地区城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西部地区技术创新工作力度,大力推广成熟的适用技术。加大对西部地区水资源保护、节水、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指导西部地区创建节水型城市。支持和帮助西北地区研究开发雨洪水收集、贮存和微咸水利用技术与装备,指导帮助西南岩溶石漠化地区逐步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积极推广经济适用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技术与设备,西部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指导西部地区建立适用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工程,推进垃圾处理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和改进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组织技术力量,加强西部地区区域性植物物种的选种育苗和栽培管护研究开发,减少绿化养护的水消耗,提高城市绿地的存活率。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根据自然条件和能源条件,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指导帮助西部地区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统筹制定西部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规划,支持和协助做好西部地区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工作。

  四、加快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公交等价格和收费改革,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考虑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合理控制供水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水价,增强供水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节约资源。指导西部地区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西部所有城市都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西部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出台统一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之前,可先行出台本地区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扩大开放,积极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渠道。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清理、修订建设法律法规,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放开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的管网建设市场。以特许经营制度作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经营,形成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并存格局。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聚拢可变现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城市建设,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扩大西部地区城市供水BOT、TOT试点规模,开展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BOT、TOT试点工作。

  六、继续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加快建立西部地区廉租房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宅区的道路、公交、管网、学校、医院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形成设施齐全、生活方便的居住区。加强对西部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政策指导,妥善解决购买对象、建设标准与购买标准、销售价格和收入审核问题。在西部开展廉租房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前期准备工作较好的城市建立廉租房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将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费用纳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体系,通过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等多种形式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争取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修订、完善廉租房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利用西部地区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加快推进西部地区住宅部品产业化进程。

  七、加强对西部地区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业的指导,促进东西部地区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使其健康发展。推进西部建筑施工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适用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东中西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之间建筑业企业通过劳务、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形式,建立跨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承包工程项目,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继续巩固和发展西部建筑劳务基地,加强建筑劳动力要素市场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加快勘察设计企业改制步伐,允许国际上技术、管理先进的工程咨询单位参股控股。推进东中西部地区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合作和交流。支持和鼓励执业注册人员按规定开办股份制民营设计事务所,尽快形成不同经济类型设计企业的竞争局面,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西部地区建设行业人员培训,国家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开展西部建设行业人才状况调查,制定培养规划和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西部地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继续做好管理、技术人员以更新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在培训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加快发展西部地区建设职业教育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大力培养技能型人才。引导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与建设类高中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合作。积极推进东中西部之间建设系统人员交流,鼓励东中部地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为西部地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东中部学习、锻炼创造条件。优先组织西部地区人员参加建设系统技术和管理干部出国考察、进修等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西部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建设部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东中西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相互借鉴,不断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东中西部信息交流和项目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东中部各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合作,通过组织经贸考察、信息交流、专项推广等形式,引导鼓励东部企业去西部投资、创业,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通过联合、兼并、参股、独资等形式设立劳动密集型和高科技型企业,把东中部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变为加快西部开发的动力。引导鼓励东中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西部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促进西部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东中部地区要积极支持长江、黄河中上游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节水绿化等改善和保护生态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为东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不断创新。西部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建设管理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探索适应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和调控手段。增强法制观念,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为西部开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挥优势,科学分析,准确定位,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积极吸引资金和人才,促进西部地区城乡建设改革与发展。

  十一、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部成立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协调全国建设系统实施西部开发的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西部开发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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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国际发〔2009〕10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我部制定的《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9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援外医疗队统一标识(以下简称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医疗队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国医疗队”大写外文译文组成。

第三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卫生部援外医疗队任务的中国医疗机构、医疗队员和经卫生部同意可以使用医疗队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医疗队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五条 卫生部依据本办法对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卫生部对外医疗援助项目的中国医疗队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一)医疗队员统一工作服装的左上角;

(二)卫生部为医疗队提供使用的医疗设备、车辆等物资的适当位置上;

(三)卫生部举办或经卫生部批准举办的援外医疗活动;

(四)卫生部认为应当使用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卫生部出版或经卫生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医疗队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八条 医疗队标识应当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应当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医疗队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医疗队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医疗队任务或援外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队标识,所承担的医疗队任务或医疗活动结束后,其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医疗专家形象。

第十一条 医疗队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不得用于与援外医疗无关的物资或与援外医疗队无关的活动。未经卫生部同意,医疗队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一)污损或侮辱医疗队标识的;

(二)未经卫生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疗队标识的;

(三)将医疗队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将医疗队标识用于与对外医疗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在承担援外医疗任务结束后仍使用援外医疗队标识的;

(六)未经卫生部同意,将使用中国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及释义.doc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113/001ec949f8550c66f0ef07.jpg
释义:图案以国旗为主元素,以体现援外医疗队的政府援助性质。国旗下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外文。字体为蓝色,象征和平。



2.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doc
附件2

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一、 援外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是“中国医疗队”的外文译文。

二、 援外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为长方形,其长与高之比为3:2。颜色为红色C:0,M:100,Y:100,K:0;黄色:C:0 M:0 Y:100 K:0;蓝色:C:100, M:80,Y:0,K:0。

英文字母字体为四号Times New Roman(新罗马字体),颜色为蓝色:C:100, M:80,Y:0,K:0。

三、“中国医疗队”的常用外文译文如下:

(一)英文:China Medical Team;

(二)法文: Équipe médicale chinoise;

(三)阿拉伯文: البعثة الطبية الصينية;

(四)西班牙文: Equipo Médico Chino;

(五)葡萄牙文: Equipe Médica Chinesa。

其他外文译文须经卫生部审定。

关于部分产品取消目录管理转为进口登记的通知

国家机电办 海关总署


关于部分产品取消目录管理转为进口登记的通知
国家机电办、海关总署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将特定产品目录中的“水力旋流器”等4个税号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单色复印机、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等6个税号(见附件)的产品转为进口登记产品,请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须知》办理并做好有关进口和统计工作。
为维护复印机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杜绝国外陈旧、淘汰的复印机涌入国内市场和侵害消费者利益,原则上不得登记供销售用二手复印机进口。
自1996年1月1日起,各海关对此文附件中所列产品税号,一律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但对在1995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明”及“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货物许可证”,在有

效期内仍为有效,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附件:转为进口登记产品的税则号

95版H.S码 96版H.S码
1、水力旋流器 84741000 84741000
2、侧鼓式跳汰机 84741000 84741000
3、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
其中:取料机、布料机 84741000 84741000
4、塑料、橡胶挤出机 84772000 84772090
5、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84772000 84772090
6、金属铸造用型箱 84801000 84801000
7、电阻焊缝自动制罐设备 85152100 85152100
8、直缝、螺旋焊管机组 85152100 85152100
9、复印机
将原件直接复印的(直接法)
单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100 90091190
将原件通过中间体转印的
(间接法)单色静电感光
复印设备 90091200 90091290
其他单色带有光学系统的感
光复印设备 90092100 90092190
单色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00 90092290
单色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00 90093090
10、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84158300



19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