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王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00:02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
王良国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本文拟对以下二个问题进行探讨,分述如下: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等同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与作为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何为行政不作为,认识不一致。普遍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不作为既是行为方式问题,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也是行为内容问题,当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有动作,而实际内容却表达不作,即明示的拒绝行为,仍属于不作为,将行政诉讼法第4、5、6条所列的三类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但就行为方式而言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实质性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是作为或还是不作为,都是行政作为。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形式上给予了答复,但在答复中明确拒绝相对人的申请,从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种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既不答复,也未实际履行而达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从方便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前一种情况,不宜归为行政不作为之列。我们要注意区分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的界限,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答复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职责不过是一种否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已,因为行政机关至少在形式上履行了答复的义务,根据行政原理,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只要行政主体尽到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即使告知的内容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至于此种作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此外,对于这种明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把它作为行政作为案件处理,在现阶段更有利于原告实现司法救济。根据我国现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答复不服,可以提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或赔偿之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视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并可同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与原来同样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更直接地由此实现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目的。因此,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不等同于行政不作为,不履行包含有否定性行政作为的内容。
  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把行政不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形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就排除了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要求履行职责的请求作否定性结论(通常为拒绝履行)的行政作为行为作出强制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行政主体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作为强制履行的判决。但对于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方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即通常的不予答复行为),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内容应当如何呢?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原则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判决的内容只能是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否则即有司法权侵入行政权之嫌。具体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不但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还应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情况判决说则认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决内容,通常对涉及给予第三人设定义务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应采用原则判决说;对涉及给予相对人受益性的、羁束性的行政不作为,应采用具体判决说,对相对人申请不合法,而行政主体未答复的,只能采用原则判决说。
  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内容关系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而这一点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确加以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决履行,而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应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来考虑判决。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与其他诉讼相比相对滞后,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严重,而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就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当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具体履行内容的判决,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因此,对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只能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判决说是不符合审判要求的。具体判决说则又过分绝对,没有考虑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毕竟,司法审查只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情况判决说从不作为的不同内容来进行分类判决,忽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一、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程序上的义务。二、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条件,被告履行有实际意义且在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实际内容的履行判决;判决时被告已经不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强制履行判决会对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赔偿之诉,可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原告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可驳回起诉。三、如果审查原告申请合法,被告有作为义务,则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义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四、如果审查原告申请不合法,被告没有作为义务的,判决驳回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办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


2008年卫生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继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促进中医药发展,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和法制建设,为北京奥运会顺利召开提供卫生安全保障。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奋斗目标,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做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卫生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卫生工作的方向是为人民健康服务,本质是坚持公益性质,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是加强四大体系建设,保障是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卫生系统首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发展道路;要全面把握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卫生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进一步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法制型、高效型的卫生行政机关,提高卫生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重大卫生战略问题研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面推进卫生政务公开,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卫生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卫生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医学、尊重病人、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增进全民族健康为目标,研究制定“健康中国2020”战略。
二、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组织好医改试点
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好改革配套文件。医药卫生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必须立足于国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发展道路;必须注重公平效率的统一,实行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必须做到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与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加大政府投入的政策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四是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收支管理,落实公益性质。
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卫生管理体制、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卫生投入、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信息管理和卫生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尽快形成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政策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要科学确定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事权和责任,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配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共卫生机构、农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配置和经费标准,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增强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研究落实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较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并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方式,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改革,落实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三、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北京奥运会顺利举行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为世界所瞩目。各级卫生部门,特别是北京市和奥运项目承办城市,要从全局出发,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监管、应急医疗救护和公共场所控烟等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
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认真做好有关细菌病毒毒株的管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急救医疗工作,完善急救医疗设施建设,建立比较健全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政策措施,加强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控制鼠疫、霍乱、人禽流感、疟疾、狂犬病的发生。加大地方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有效防控碘缺乏病和氟、砷中毒。强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干预措施,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研究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恶性肿瘤发病率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工作,继续加强“降消”项目监督管理。继续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加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能力建设,普遍开展控烟试点工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监管能力。深入开展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活动,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和准入管理,实行严格的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血液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大力促进自愿无偿献血。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加强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
大力发展农村卫生服务,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院主要从事农村地区危重患者的诊治,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培训乡村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工作,指导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主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诊治工作。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鼓励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的目标。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参合农民缴费,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经办体系建设,提高管理能力。探索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机制,规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组织开展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的试点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工作范围和业绩考核办法,全面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制度,积极推动医疗保险进社区,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研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整合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医院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服务质量监管。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医疗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强医院管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医疗技术准入,重点强化对器官移植等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证病人医疗安全。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订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重点抓好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规范,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加强医院发展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盲目发展。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进一步转变卫生部门职能,强化区域卫生规划,规范资格准入、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管理,明确各类医院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五、统筹兼顾,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积极做好《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和《中医药法》等卫生法律立法和修订工作,开展《护士条例》等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加强卫生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卫生普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能力。
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疾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医疗卫生机构采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卫生、全科医师和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制定鼓励政策,推动优秀卫生人员到城乡基层、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工作,通过提供临床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物资设备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强卫生支农工作。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对口支援,城市大医院要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制度。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实施“万名执业医师招聘计划”,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适宜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动适宜技术和卫生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全面推进基层卫生科技进步。大力加强卫生科技工作,加快推进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防病治病为中心,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加强重大疾病防治的科技研究。进一步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合作,注重援外医疗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援外医疗工作。
加强干部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干部保健工作水平,做好各项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2008年是我国卫生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做好这一年的卫生工作,关系到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各级卫生部门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解决影响卫生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清正廉洁,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做斗争;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国600万卫生工作人员,努力开创卫生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