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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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提高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应依照《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增加相关安全性能检验。对不符合《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予列入《公告》。

  二、《公告》内已有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产品,相关企业应按《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积极进行整改。2013年5月1日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产品,将给予暂停《公告》处理。

  附件: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
  
  
  一、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底部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为与罐体相连的第一道关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设置应尽量靠近罐体根部,不应兼作他用。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2类第2项不燃气体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可根据需要选装紧急切断装置。

  注:紧急切断装置是指在装卸系统产生大量泄漏,或火灾环境下能切断并封闭装卸系统的装置。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组成。

  二、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罐体装卸口应设置金属材料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拦等保护装置,且应设置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和低温液体运输车及半挂车装置在后部的装卸阀门、仪表等附属装置均应集中布置在金属材料阀门箱内。装卸阀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不同的运输介质,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式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装卸阀门如果装在罐体后部的,其装卸阀门、管道等附件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后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

  (二)轻质燃油运输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前轴与后保险杠之间,罐体后封头及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轻质燃油运输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在支腿与后轴之间的位置。

  (三)化工液体(剧毒液体和强腐蚀液体除外)运输车及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车辆的最后轴与后防护之间的位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运输剧毒液体和强腐蚀液体的化工液体运输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罐体顶部,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四)运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程度分类》中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毒性气体运输车及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罐体顶部,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五)压缩气体运输车和液化气体运输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车辆侧面,在车辆前轴与后轴之间的位置。压缩气体运输半挂车和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车辆侧面,在支腿与后轴之间的位置。

  (六)仅压缩气体长管拖车、二氧化碳运输车和低温液体运输车及半挂车因结构特点的限制,其装卸阀门可安装在罐体后部,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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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2011年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超级稻在水稻增产增收中的带动作用,促进粮食总产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实施超级稻“双增一百”科技行动,保持超级稻推广面积1亿亩以上,努力实现“亩增产一百斤,节本增效一百元”的目标。现将《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

  为继续发挥超级稻推广在全国水稻增产增收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水稻生产稳步发展,促进我国粮食总产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提出2011年全国超级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新培育适应性广、产量水平高、抗逆性强的超级稻新品种8—10个(每个稻区1—2个),在全国17个水稻主产省(区、市)建立超级稻示范推广核心区、示范区1000万亩,辐射推广1亿亩以上,努力实现超级稻大面积推广“双增一百”(每亩增产100斤、节本增效100元)的目标,做到增产、增效、增收的协调统一,为超级稻“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东北稻区推广2000万亩:辽宁600万亩、吉林600万亩、黑龙江800万亩。

  ——长江中游稻区推广3300万亩:湖南1100万亩、湖北950万亩、江西850万亩、河南400万亩。

  ——长江下游稻区推广2400万亩:浙江350万亩、江苏950万亩、安徽1100万亩。

  ——华南稻区推广1800万亩:广东600万亩、广西950万亩、福建250万亩。

  ——西南稻区推广1500万亩:四川800万亩、重庆250万亩、贵州300万亩、云南150万亩。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育种技术创新和品种选育。一是以传统育种方法为基础,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有效整合传统技术和分子育种技术,提升抗性、品质等主效基因性状的多基因筛选和聚合效率,推进高效育种技术创新。二是基于超级稻育种材料交流办法,加大育种材料交流力度。三是发掘水稻高产、优质、抗病等重要农艺性状的新基因,通过有效基因聚合构建一批超级稻育种中间材料。重点加强东北超级早熟粳稻、长江中下游超级晚稻杂交粳稻和广适型超级稻品种的选育。

  (二)加强高产示范区建设。配合高产创建工作,每个超级稻示范县建立百亩核心区和万亩示范片各不少于1个,协作组各成员研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示范区1—3个。示范区要以经农业部确认的超级稻品种为基础,因地制宜地选择主导品种。同时,以水稻旱育稀植高产栽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工厂化育秧、机械化种植技术等为重点,着力推进良种良法配套。百亩核心方产量指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高产创建目标产量在每亩75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12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单季亩产700公斤以上;万亩片产量指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高产创建目标产量在每亩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11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单季亩产650公斤以上。

  (三)加强配套高产栽培技术研究与集成。超级稻研究协作组要加强极端温度对超级稻品种成苗和结实率的影响、超级稻干旱、洪涝灾害补救措施、超级稻肥水需求特性及高产高效肥水管理技术等的研究。超级稻示范推广各实施单位要结合超级稻百亩核心方和万亩连片建设,积极开展超级稻品种筛选、展示和高产技术集成配套,把超级稻品种与当地主推技术结合,集成便于推广和农民采用的简化技术操作规程。每个示范县要集成2­—3项农民易掌握的超级稻技术操作规程,制作成明白纸或挂图用于培训农民。

  (四)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各地超级稻示范推广承担单位要联合相关超级稻协作组研究单位,对本地农技推广人员及部分种粮大户开展超级稻生产技术培训。一是充分利用科技入户和农民科技培训平台,广泛培育超级稻示范户。每个示范县培育的示范户不少于1000个,做到示范县村村都有示范户、户户都有明白人。二是利用示范县的样板作用,在关键季节组织2—3次现场观摩会议和培训。三是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在水稻生产的关键季节,分区域开展超级稻示范推广技术指导服务和调研活动。超级稻育种家要深入生产一线面对面开展技术指导工作,促进超级稻品种与当前主推水稻生产技术结合,提高超级稻技术到位率。

  (五)加强超级稻宣传力度。一是规范示范区标志牌,要把标志牌做成宣传与培训的窗口,内容包括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主推品种、主推技术、技术要点、实施面积、产量指标等。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开展超级稻高产典型、品种、技术的宣传,扩大超级稻的社会影响力,推动超级稻大面积发展。

  (六)抓好超级稻测产验收和总结工作。一是对拟申报超级稻品种,要按照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要求,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组织专家做好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好2011年超级稻测产验收工作,加强超级稻绩效考评。百亩方按照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万亩示范区测产按照农业部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要求科学组织实施。三是要对照年度工作目标,提早谋划本年度工作总结,重点突出实施效果、工作措施、技术创新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1—4月,印发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宣传推介超级稻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落实超级稻百亩核心方、万亩高产示范区建设地点和各示范县1000个超级稻示范农户;落实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召开2011年全国超级稻项目工作会议、协作组育种材料交流与展示会。

  5—9月,开展超级稻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活动。相关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培训班、现场会、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生产调研和技术服务,现场指导稻农生产,了解各地超级稻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促进超级稻发展的对策措施。

  10—12月,组织开展超级稻测产验收与总结。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单位,通过会议、实地测产等多种形式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验收与考评工作。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

文号:
(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

  二、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公告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招标邀请书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请招标人发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