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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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 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三) 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五) 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六)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和申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或者公民,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和公民,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和推荐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公共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者以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经查明属实的,撤销奖励,收回全部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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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8〕1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卫生局制订的《漳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及《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系统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集中式供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包括储水设备(高、中、低位水箱和蓄水池)、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和供水管线(供输饮用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进行二次供水单位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有益于卫生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使用。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其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在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对不符合二次供水卫生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
  (二)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低位水池应建立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
  (四)储水设备结构合理,水管布置得当,不存在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所使用的管件、管材以及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六)二次供水的上、下水池管道不得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低位水池的溢水口严禁与下水道相连;
  (七)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水箱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清洗结束后应及时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二次供水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卫生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按规定办理《漳州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用户登记卡》,详细填写每个水箱、水池的自然状况和清洗、检测情况的记录,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水箱、水池须加盖、上锁,锁匙由二次供水管理人员保管。管理人员按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四)水泵房、水池和水箱周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不得堆放杂物,水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照明,不得在水泵房内吸烟、吐痰;
  (五)负责委托有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队伍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清洗完毕七日应抽取水样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张榜公布,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直至检验合格;
  (六)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及时对二次供水进行处理,经市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市级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经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取得市供水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岗位证书每年换证一次。
  凡患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二次供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禁止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
  第十四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进行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发现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可以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封存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物品;
  (二)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可结合城市房屋“平改坡”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方式进行改造,可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等技术取代屋顶水箱,从根本上确保城市饮用水的水质和水压。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发动、督促城市居民业主做好二次供水管理。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负责抓好市区无委托物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企业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俄草签结束俄罗斯入世双边谈判协议

中国 俄罗斯


中俄草签结束俄罗斯入世双边谈判协议


  200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俄罗斯联邦总理弗拉德科夫在莫斯科共同出席了中俄关于结束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谈判的协议草签仪式。

  草签仪式是在温家宝总理的提议下,在两国总理共同会见记者的莫斯科总统饭店圆厅现场举行的,数十名国际新闻媒体的记者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

  温家宝在回答俄方记者提问时说,关于俄罗斯入世谈判的问题是当天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的重要议题。双方都明确表示,关于俄罗斯入世的谈判已圆满结束,随时可以草签协议文本,待两国元首正式签署协议。

  弗拉德科夫表示,双方专家进行的大量工作目前已告一段落,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签署有关俄罗斯入世的双边谈判书面文件。他说,这是一项重大的、负责任的决定。

  温家宝说,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晤,双方在亲切、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会谈,几乎就所有议题达成了共识,签署了一系列文件。这本身就说明,中俄友好合作成果丰富。

  温家宝是应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于23日抵达莫斯科开始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访问期间,他与弗拉德科夫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并与俄罗斯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接触。他将于25日结束访问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