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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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凡在四平市及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加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300元。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4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10个月的抚恤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服务。

第四章 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发放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等。

  第十八条 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当地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后,省级调剂金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  按截止2009年9月底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总额50%比例一次性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每月10日前,按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解省调剂金、支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后的资金总额30%比例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

  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90%×3%×30%。

  当年扩面新增人员不作为当年计提上解调剂金基数,新增扩面人员和收回历年欠费部分基金由市、县(市)管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完成当年失业保险任务情况下拨,下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200%。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继续由当地管理,用于处理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给予补助,补助后缺口由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处理遗留问题后剩余的市、县(市)统筹积累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统筹调剂金应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失业基金账户、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单独管理。收到市、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别记入市级统筹基金“下级上解科目收入”科目,下拨调剂金记入市级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县(市)社会保险部门也要设置相对应的科目,上解调剂金科目调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收到调剂金记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严禁违规投资运营。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剩余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检查力度。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调度及检查指导,具体负责对市级统筹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行政监督,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稽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四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四平市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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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1、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3、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2-2004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4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7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近三年(2002-2004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4年进口执行情况;
  5.2005年申请的成品油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3

        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海南省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2005.04.07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
城市核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核心区由主城区、抚北城区、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组成。
主城区是指六水桥、荆公路、青云、西大街、钟岭、文昌、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的行政区域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上顿渡、崇岗镇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抚八线南侧1000米以北的区域。
城市郊区是指城市核心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抚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监察工作。
授权临川区政府负责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农民建房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及监察工作。
第六条 编制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前,应当进行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与城市郊区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参与,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规划用地的选址意见,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核心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要做好城市郊区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布点选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核心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在城市核心区内集体土地建房,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人均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8平方米。
城市郊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人均居住用地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川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郊区内的村庄布点选址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由市建设局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临川区政府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需对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主城区和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报请审批前,市建设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请审批前,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市建设局与临川区政府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及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主城区及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户,到所在村镇规划管理所、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临川区政府审定的用地证明材料及定位图,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二)申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村镇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
(三)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建设用地批准书》、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四)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书及委托施工协议书,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土地管理所自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市建设局、市国土局须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工作;
(五)需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向村镇规划所申请放线。开工放线、验线由市建设局组织,会同市国土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共同放线及验线。未经放线、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六)市建设局依法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户的报建、审批、管理程序,由临川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市、区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属主城区、抚北城区内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监察、处罚;属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的,由临川区政府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