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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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市建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

  第五条 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 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

  (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

  (二)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50%。

  (三)建设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30%。

  (四)建设工程总造价5亿元以上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20%。

  欠缴的社保费按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保费应当委托当地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保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第九条 社保费的收取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市建管站预收的社保费,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支付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市建管站每季度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1次社保费,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须到我市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社保费拨付对象:

  (一)已经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企业从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四)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的。

  (五)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有完整入沈备案手续的。

  第十二条 对市建管站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保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建管站在拨付社保费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市建管站拨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单独建账。市建管站应健全社保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关账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外埠从业人员与参保建筑施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我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办理。

  第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协议书》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和滞纳金的,除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外,由市建管站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社保费的,由市建管站追回已拨付的社保费。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建管站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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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对有关规定给予重申或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对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管理办法未作变动,即仍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比价关系,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由于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力度较大,各地也要相应适当加快调价步伐,保证实现今明两年内达到与汽油
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的目标。
二、现行批零差率的有关规定不变,即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三、对调价前已售未提油品,仍按原价付货,石油经营企业不得追补价差或折扣数量。
四、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用好企业定价权,为下属企业及系统外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提供基础和保障。各地石油公司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和批零差率,不得擅自突破,同时要严格执行当地批零划分和批发起点的有
关规定,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要按规定以批发价供应,不得以化整为零或硬性指定到零售点提货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开展一次油品价格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价或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依《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从严查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六、目前正值国内柴油消费旺季,部分地区柴油资源偏紧。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生产,努力提高柴、汽比,根据市场需要,生产适销对路的规格品种,同时安排好调运,确保各地市场供应。



2000年6月9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122号

市各有关单位:

2008年5月9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下发了《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理暂行办法》(安府办发〔2008〕48号,以下简称《办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理程序,我们对《办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任免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市编办,市人事、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



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及市委
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
领导人员任免办理暂行办法


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更换),由市委企业工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市委企业工委和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企业工委向市政府党组呈报提名(推荐)人选建议,由市政府委派(更换)或按《公司法》规定办理。

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不属于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向市政府党组呈报提名(推荐)人选建议,由市政府委派(更换)或按《公司法》规定办理。

三、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使用市政府文件;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使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直接函告相关企业进行委派(更换)或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市直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 中共安顺市委企业工委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名单


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名单

1、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2、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
3、安顺市城市信用社
4、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5、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6、安顺市物资总公司
7、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8、安顺市供水总公司
9、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10、黄果树拍卖公司
11、燕安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