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24:36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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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金融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金融系统的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以单位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发表一些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文章,违反程序对外透露和公布金融数据,给金融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经与各政策性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协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各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执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使金融对外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附件: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对外宣传,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一种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金融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行(公司)对外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室)或研究室。各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职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接受记者采访,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统一安排。邀请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记者采访,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记者采访,由各行(公司)外事部门或对外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对外宣传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
  (二)对未正式出台、发布或制定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的具体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闻媒介透露。
  (三)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四)已经批准的事项,由各行(公司)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发布。
  (五)向新闻媒介提供或在文章中引用金融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金融经济管理暂行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有关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数据,必须以各行(公司)公布的为准。
  (六)新闻媒介对有关各行(公司)的不实报道以及在公众中的无根据传闻,各行(公司)有义务予以澄清;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各行(公司)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举行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时,应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
  (八)在对外宣传和行文时,各行(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一律不得简化,全称为:××××银行(公司)××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不得使用××省(市、县)××银行(公司)字样。
  第六条 各行(公司)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各行(公司)可以制订适合本行实际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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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的尊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今年以来,笔者在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网站上传了五十多篇小文,或是笔者工作中所写,或是笔者偶有所得而成,没多深理论,也没多少文采,聊以自慰而已。笔者偶然上网查询资料,竟发现笔者的数篇小文被其他网站转载,对于其他网站转载文章,笔者没有几多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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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国家粮食局


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国粮办展〔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5月份开展2009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拟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请于2009年5月18日至5月29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受理、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后,于2009年6月8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2005年版)”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数据。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以及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三、其他要求

  (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应先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的意见,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应出具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明确意见。

  (二)本次认定仅受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申请,暂不受理非国有粮食企业的申请。国有粮食企业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