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07:43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l以适应社会作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测量标志都属愈本条例保护的范围:
  (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三点、 迭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等):
  (二)测绘 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测绘单位在测量中还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五条 禁止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或者进行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活动。
  第六条 测绘单位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管。保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因工作调动、迁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管职责时,应当另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变更情况报告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与保管单位应当办里交接验收手续, 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对负责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应当调查原因,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管理机关处理。保管单位和保管人有权制止和揭发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永久性测?标志的维修,按照等级和用途,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各测绘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因故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时, 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军区测绘管理机关的证明,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应当将拆迁情况在原《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上注明,并由经办人签名。
  第十条 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测量标志建设单位的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管理机关批准,并通知保管单位后,方可拆迁。设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筑物(如大楼顶部、钟楼、教堂、寺院、工厂烟囱、水塔、桥梁等)需要改建或者拆毁时,应当预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和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单位证明,并保证该项标志完好无损。保管单位和保管人有权查问使用人员,有权查验使用后标志的完好状况。
  第十二条 对认真保护测量标志有功的保管单位、保管人或其他人员,测绘管理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损毁或擅自移动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
1989年7月4日,最高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建设部和化工部的意见,我们认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根据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阎兴文和黄祥荣是拆迁户,在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下,开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及开阳矿务局的申请,强制执行阎、黄搬迁并无不当。至于一些遗留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你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