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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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7年延安市人民政府1号令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气象局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影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影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挥、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负责防雹增雨业务试验、科学研究;


  (四)负责炮(箭)手的上岗前培训和炮(箭)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收集上报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检验评估作业效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六条 县区气象局是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人影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县区人影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接受省、市人影办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搞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建设和现代化建设;


  (二)负责空域的申请和作业指令的发布;


  (三)负责防雹增雨现役高炮、火箭等作业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搞好高炮、火箭作业安全制度的落实;


  (四)做好炮(箭)弹的计划、采购、保管运输;


  (五)负责所辖炮(箭)站及炮(箭)手的管理;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设,由作业地市县区人影办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经济作物分布、冰雹和降水云系经过频率最多路径、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等条件,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合理设置炮(箭)点,保证作业效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十条 人工影响作业场地必须按照标准化炮(箭)站建设标准建设,经市人影办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装备,须经市人影办组织专家进行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后,方可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作业指挥人员及具体作业人员,在取得全省统一的资质资格证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人影办要汇总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名单,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作业影响区内出现冰雹天气时,各级人影办可以决定实施人工防雹作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局部地区已出现干旱征兆,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二)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


  (三)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


  (四)其他需要作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三)高射炮、火箭作业区射程内属于非人口稠密区,无重要设施;


  (四) 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


  (五)作业地点与作业指挥系统及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报请省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要制定作业实施方案,由作业地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组织有关炮点实施作业。


  实施非防雹的大规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点和时间,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炮点作业人员不得直接申请空域时间,不能擅自开展作业。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农业、水利、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作业装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设备的购置、配发由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专用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由省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年检不合格的设备,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善后事宜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处理。


  第二十条 购买、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弹药必须储存在由公安机关验收的专用库房,或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购买与运输必须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并落实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过期弹药由县区人影办负责及时收集,市人影办负责组织上缴省气象主管部门处理。


  作业现场弹药及发射装置的安全管理由各级人影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以及超过有效期的弹药(火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防雹增雨作业过程中,对不服从命令和指挥、违反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或不坚守工作岗位、贻误作业时机造成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炮(箭)手视其情节建议相关部门取消上岗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


  (六)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七)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八)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或劳动保护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擅自购买、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爆炸危险品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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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1999]31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大型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告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在建设部“九五”CAD技术发展纲要的指导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CAD为重点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得到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提前2-3年实现了“九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推进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一、现状与背景

  工程勘察设计是计算机应用起步早、发展快、效益高的先进行业之一,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微机已普及并实现人手一机,CAD出图率达到100%。一些先进单位正在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与国际接轨;不少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制定网络化和集成化发展规划;中、小勘察设计单位CAD应用已取得显著成效。工程勘察设计领域迫切需要明确今年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方向,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计算机应用工程与信息化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立足国情,提高计算机集成系统应用水平,促进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化,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现有的水平为参照,加快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的步伐,示范试点单位于2002年,其它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建成以网络为支撑,专业CAD技术应用为基础,工程信息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线,使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随着集成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现代化的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型企业。

  四、发展重点

  贯彻“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全行业现有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参考国内先进单位和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的实践经验,拟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单位规模、应用需求的不同,现提出三种发展水平的具体目标:

  国际接轨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全部功能,初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国内先进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较好的基础,在行业内居先进水平。

  发展提高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框架及部分功能,为第二阶段实现应用系统集成提供较好的条件。

  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切实提高应用水平。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哲理是从企业全局出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信息集成为核心,彩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科学,实现生产与管理的集成,使企业资源共享,高效营运,推动企业信息化,增强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对工程勘察类、专业工程设计类、建筑工程设计类的企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⒈工程勘察类

  工程勘察集成化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与管理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是指在一个共享数据、协同工作的系统内完成工程勘察的有关工作,包括以下子系统:

  ·数据记录、采集、分析整理子系统;

  ·工程分析、计算、设计子系统;

  ·工程勘察图文、报告子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

  ·工程数据库管理与查询子系统

  发展提高型单位应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和其它分系统的部分功能。

  ⒉专业工程设计类

  专业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分系统

  ·工程协同设计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专业工程设计类中的三种发展水平对以上五个分系统的规模及功能要求不同。各单位可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际要求确定。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促进企业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实现以模型为对象的三维协同设计环境,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专业工程设计企业。

  ⒊建筑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设计类的单位在2002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微机局部网和光盘存档系统。到2005年年底前对国际接轨型和国内先进型的单位应实施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发展提高型单位实施项目级集成应用系统并初步建立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

  建筑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制定适应于单位具体情况的集成应用总体框架和以下网络环境下的分系统:

  ·企业级(含项目级)设计管理分系统

  ·各专业CAD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开展协同设计,建立企业的工程数据库,深化各专业CAD应用,提高设计创新能力和确保设计质量。

  五、保障措施

  ⒈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要通过抓好示范试点,加强技术咨询和指导,带动全局,以提高全行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⑴为完成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以勘察设计单位领导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与现代集成系统的技术培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实新知识,并抓好系统开发和管理方面高级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⑵为更好地开展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的咨询指导工作,建设部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专家小组,重点抓好对示范试点单位和地区的技术支持、系统评癸以及成果评审推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小组,优选本地区的示范试点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⑶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别是系统集成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程度,将作为今后评定资质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为确保系统开展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向各有关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评估或系统评估,争取及时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⑷大力发展自主版权的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品,特别是专业应用软件和图型支撑软件,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业建设的进程。软件的开发也商品化要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软件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纳入发展规划。对于有共性、关键性、前沿性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技术,要集中力量进行开发,避免低水平的分散重复开发。对于进入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软件,特别是对设计质量及建(构)筑物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软件,要建立评测、审定和登录制度,凡未经审查和登录的软件,不准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完成和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软件正版化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⑸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的标准与规范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⑹建设部拟选部分示范地区,尽快开发建设地区性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随着全国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的完善,最终建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信息网络子系统。

  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抓好信息化基础建设

  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创新,并抓好以下几项有关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工作:

  ⑴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抓好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充实计算机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全企业的具有足够职权的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首先要做好集成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抓好对系统开发和应用人员的培训,进而做好系统的网、库设计和系统功能的详细设计,健全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加强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从组织、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⑵加快企业设计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的建设,促进企业重组、优化设计与管理的业务流程,重视与国际技术接轨。

  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在网、库支持下的工程勘察设计与企业管理软件,是集成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立足使用,分期分批实施,优化节省投资。

  ⑷抓好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规划、建库与信息管理,提高各类应用软件的网络化、集成化的应用水平。


酒泉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办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8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办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事务办理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事务,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和补偿、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对外签订合同行为,复议行为,应诉行为,赔偿行为,非诉法律活动行为。
第三条 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体明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法律事务实行承办单位拟办、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决定的办理机制。
市政府法律事务,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或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办理;紧急法律事务,根据承办单位请求,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前介入,同步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职责和市政府授权,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办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县(市、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按照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工作的意见》(酒政发[2009]64号)的规定,联系协调市政府及所属机构由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县(市、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实施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行为实施15日前,将拟办意见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式两份,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置措施适当的,签署审核意见;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完备、处置措施不当的,提出书面建议,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拟办。
第八条 政府行政行为事项依法需进行听证的,按照《酒泉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协议)签订10 日前,将拟签合同(协议)草案和有关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式两份,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签署。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省政府送达市政府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复议通知书,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立即呈送市长签批,并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一条 涉及市政府的应诉案件,引发案件的单位是责任单位,应诉案件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承办。
重大、复杂的应诉案件,根据市长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代理,责任单位配合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需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由责任单位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联系协调和陪同出庭工作。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出庭的法律手续,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市政府的非诉法律事务,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意见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式两份,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市政府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被撤销、赔偿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承办单位报送材料所载情况不实,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材料的;
2.承办单位未按程序送法制机构审核的;
3.法制机构未按程序审核的;
4.违规批准的;
5.弄虚作假或私自办理的。
第十八条 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酒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