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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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央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条 根据国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和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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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止违规建设电站不力并酿成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止违规建设电站不力并酿成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办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国务院多次要求各地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制止违规建设电站方面工作不力,违规建设的丰镇市新丰电厂发生重大施工伤亡事故。为保证中央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得到落实,增强宏观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经调查,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建设电站情况十分严重,其规模高达860万千瓦。新丰电厂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越权审批,有关企业违规突击抢建的项目之一。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建设的有关电站项目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按国家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有效加以制止,致使一些违规电站项目顶风抢建、边建边报、仓促施工,最终酿成2005年7月8日新丰电厂6死8伤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有偏差,允许专营电网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新的电站项目,形成新的厂网不分。
  二、新丰电厂违规建设并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漠视法纪、顶风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事件。目前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务院同时责成对项目违规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杨晶,副主席岳福洪、赵双连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认真领会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电力体制改革规定,未从全局高度认识电站盲目布局、无序建设的危害性,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全局性、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深刻认识,按程序办事的意识不强,这是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建设电站总量较大、无序建设得不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为严肃政纪,现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所有违规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建设,认真进行整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以此为鉴,提高认识,切实整改。
  四、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全局观念,认真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加强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 财税[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附件: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
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
  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7.金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4.三茂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5.南防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6.青藏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7.大秦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8.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9.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50.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51.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