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市区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竞房价、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
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项目纳入限价商品住房范畴。项目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拆迁安置、征收补偿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各县(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牵头制定中等收入(财产)家庭认定办法,确定中等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就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核查车辆、户籍、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报税、完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帐户信息、股票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等;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规划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供应。
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和回购价格。
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核查、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局、规划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安排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市住建局签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仅限于自住,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公共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在土地出让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有关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市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新就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但须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
(二)符合公布的中等收入(财产)标准(具体由市民政局按年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三)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
第十六条 无房是指申请个人或家庭没有私有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或个人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请时须承诺在限价商品房移交前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并在限价商品房交房后二个月内提交原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已归还原住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就业单位的,由本人申报收入,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资产情况材料;
(五)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由现住房所有人出具;如现住房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产权单位证明;证明材料须经现住房所在居委会证明;
(六)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七)申请人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市区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建立档案,会同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帐户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市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建局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信息上报市住建局。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确需转让的,购房人需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该房屋仍为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二年。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72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3]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11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评定。现将评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68家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1号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2号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建房估证字[2003]003号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4号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5号
北京杜鸣估价师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6号
北京建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7号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8号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9号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0号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1号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2号
北京银房兆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3号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4号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5号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6号
北京中大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7号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8号
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9号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0号
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1号
北京德祥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2号
北京中地华夏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3号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4号
太原瑞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5号
山西涌鑫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6号
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7号
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8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9号
延边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0号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1号
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2号
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3号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4号
上海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5号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6号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7号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8号
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9号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0号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1号
苏州市信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2号
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3号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4号
浙江恒基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5号
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6号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7号
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8号
淄博齐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9号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0号
濮阳市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1号
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2号
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3号
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4号
岳阳友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5号
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6号
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7号
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8号
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9号
四川省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0号
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1号
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2号
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3号
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4号
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5号
新疆公正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6号
新疆中信房地产咨询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67号
新疆方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