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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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杭州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市、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当征求同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
  (四)经济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及其质量;
  (八)内部组织结构变化、产权变更引起的合并、分立和企业拍卖、抵押、租赁、破产等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协议制订、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及村(居民区)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制度:
  (一)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按照“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制度。
  (四)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一)损失浪费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台帐,并建立审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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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文化、教育、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执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根据需要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八六年在科威特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览;科方于一九八六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中心图书馆之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交换对在职工作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以及学校实验室配备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方面的专家,以及科学家和专业人员代表团互访,以确定两国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领域。

               三、新闻

  第九条 双方各派二至四名博物馆和文物工作者互访,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交换考古学和博物馆方面的印刷品、宣传品和文章。

  第十一条 双方派两国广播、电视记者互访,并交换广播、电视、文化、文艺集锦以及全国庆祝活动的节目,特别是国庆节目。

             四、体育、青年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促进两国体育机构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团组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废人的社会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1.弱智者、残废人福利和培训组织的负责人互访;
  2.互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总则

  第十四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与交往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十六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与交往。

  第十七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以及展品的国内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至少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哈里发·阿卜杜拉乌格杨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根据《水利部贯彻<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水人教[2002]495号)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水人教[2001]331号)的要求,结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200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