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
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实际情况,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下发给你们(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税务局:
我公司(厂)下表所列材料,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许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下表所计算出的税额予以抵扣。
单位:元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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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所|进料加|进口|进口|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复出口|复出口|征税|用于抵扣|备|
| |属|工 手|货物|货物|-------------------------|商 品|商 品| | | |
|号|期|册号码|代码|名称|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小 计 |代 码|名 称|税率| 的税额|注|
|-|-|---|--|--|--------|----------|-----|---|---|--|----|-|
|1|2| 3 | 4| 5| 6 | 7 |8=6+7| 9 |10 |11|12=8*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退税方式:1、先征后退( )2、免、抵、退( )| 主 管 退 税 机 关 签 发 意 见 |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
|企业代码: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
| (公章) | |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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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三联,由生产企业填写:
第一联:由生产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
第三联:生产企业留存。
2、11栏征税税率:采取先征后退方法申报退税的生产企业,按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填报。
采取免、抵、退方法申报的生产企业,按复出口商品的征税税率填报。
3、退税方式的确认应在( )内划√即可。
1998年8月14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9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成人高校、中专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②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排除故障;
③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较好的成绩;
④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环节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成绩优良;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
⑦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⑧公开发表与本门业务有关的学术技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对本门业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实验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的创造能力和精湛的技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引进技术及使用、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一项以上(提供实验方案和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实施的证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a.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论文两篇或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本专业著作(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一部;
b.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c.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d.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有关证明材料);
e.在实验室建设和设备引进、利用、改造、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或长期献身于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过考试或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能胜任相应实验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 实验师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两项;
③获国家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实验 师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
③获省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其它
1.本文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5.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