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提升执行力/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7:17:26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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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提升执行力—— 针对“执行难”问题出台多项新举措、“云南特色”亮点频现

唐时华


  2010年3月19日,云南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玉溪召开。在该次会议上,传达贯彻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高院的党组会议精神,并对云南全省法院2010年度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该次会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并结合云南法院实际制订的《执行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多个规定正式公布试行,《执行指挥工作规则(讨论稿)》等多项工作规则被提交讨论。立足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按照法院执行工作“指挥得动,排除得了,监督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的落实力度。作为以“四项特色工作”在全国法院中树立了先进形象的云南法院执行工作,此次以全面制度化建设为动力继续提升执行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又成为云南法院执行工作新的亮点。

措施一:搭建执行工作快速反应平台,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统一调配使用。

  解读: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以全省三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和执行快速反应小组的组建为抓手,搭建好“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指挥平台。目前,云南高院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已经成立并开始工作,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已经成立,全省法院要在2010年6月份前完成组建工作。该机制建立后,确保实现云南全省法院的案件执行指挥一盘棋和“执行线索有人负责发放、有人负责指挥,有人负责落实”的快速反应要求。同时,在此快速机制下,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力度。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云南高院执行局将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任务,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力度,整合全省法院的执行力量。

措施二、执行案件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出台。

  解读:2009年,云南高院下发了《关于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在此次执行工作会议上,又下发了《执行工作问责办法》,《执行监督规定》也在此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将在会后修改下发。这三份文件中,详细规定了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执行监督、问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将是今后云南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些刚性监督,各执行法院必须执行,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进行问责。

措施三:绩效考评数据库建立科学考核机制。

  解读:从2010年起,云南高院执行局将对各中院的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申诉信访率、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情况、执行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和排名通报。表扬和表彰先进,批评和问责落后的法院。同时,云南高院将逐步包括各项执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绩效考评数据库,确保绩效考核更加客观公正。

措施四:人事任免、问责赋予上级法院执行局更大建议权。

  解读:从2010年起,云南各中级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在地方组织部门征求省高院意见时,高院政治部要先征求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并根据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再确定高院意见;对执行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执行局长,赋予高院执行局长问责处理的建议权。

措施五:做好云南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机制的固化。

  解读:云南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工作自2009年5月在全省范围启动以来,各级按要求落实了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了工作制度。截止2010年2月28日,云南共落实到位救助资金3106.72万元,实施救助案件8759件,救助11634人;全省已有133个州市、县区建立了救助机制。会议要求,尚未建立机制的县区,要在2010年内按“宣威模式”规范和完善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实现全省执行救助工作统一化。
措施六:将全面启动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机制。

  解读: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通过小范围试点,效果十分明显。下一步,云南高院将在全省三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组建完毕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云南高院的指挥中心将与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联网,这将大大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云南高院还将进一步与省公安厅协商,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住房信息等进一步纳入该查询机制,不断提高查询的实效性。

  措施七:在探索的基础上,将服刑人员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减刑考察条件的制度长期固定下来。

  解读: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云南关于服刑人员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减刑考察条件的这一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此次,经云南高院会同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狱管理局研究,一致同意当前仍继续执行这一规定。

  措施八:积极探索与纪委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联合查处新机制。

  解读:在云南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云南高院执行局联合省纪委启动了对2件涉及特殊主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合查处工作。此次会议上,云南高院表示将积极与省纪委进行沟通和协商,力争出台一个联合查处特殊主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细化联合查处涉及特殊主体的规程,推动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背景阅读:

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四项特色亮点获得肯定

  在2009年度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云南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执行体验活动、法院执行与公安机关联动、将民事赔偿纳入减刑、假释考察条件等四项特色工作,得到了中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尤其是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同志亲自作出批示予以肯定,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对该制度作了报道,在全国法院中树立了云南法院执行工作的先进形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
  云南全省法院每年所受理的近5万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和能执行的案件仅占50%左右,另外50%左右的案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要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而定。这部分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包括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很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或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要解决此类问题,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通过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来解决。为此,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民政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曲靖宣威市开展了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了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与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专项救助机制。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后,对有衣、食、就医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目前,该机制已经成为解决涉诉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和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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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6号)精神,现就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及时传达和学习中央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和动员本部门的力量,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动员、热情响应,开展捐助活动,帮助灾区度过难关。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坚守岗位,在大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同时,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带领群众抗震救灾的先进事迹。在这次抗震救灾的战斗中,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危难时刻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冲锋在前,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模范人物。这是我们党先进性的具体体现。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板报、简报、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等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振奋精神,团结一心,弘扬自强互助的抗灾精神,为夺取抗震救灾最后胜利和推进文化事业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三、要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采用多种方式,力所能及地开展对灾区党组织、党员献爱心活动,帮助灾区的党员群众和因灾害成为孤儿、孤老、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各级党组织要起带头作用,开展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以实际行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部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顽强的意志、更加得力的举措、更加深入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夺取这场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抗震救灾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部直属机关党委,并同时发布到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特别报道”和“心系地震灾区 共伸援助之手”专栏。


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4年9月1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已不一致。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


2001年7月29日